㈠ 游戲運營歸哪個部門管理
相比較微信偏向於點對點的傳播,而微博更偏向於點對面的傳播。在成功率,覆蓋率,傳播速度和層次上是不同的,而且這樣的傳播更適合社交遊戲。通過登錄微博客戶端在應用中心下載游戲,通過微博即時分享,能影響更多的人,並且微博的分享平台的開放性擴散式的傳播能帶來更好的推廣效果。 那麼,呢?其實,游戲運營是歸文化部進行管理的。文化部對於游戲游戲運營管理的方式之一就是游戲運營是需要辦理游戲運營備案的。申請游戲運營備案,企業是需要准備如下的申請材料的,包括了文化部進口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申報表和文化部進口網路游戲產品材料登記表;產品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產品操作說明;自行審核結果(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產品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游戲產品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游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產品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副本或復印件。
㈡ 國家有哪些部門是監管網路游戲的
文化部、廣電總局和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規定:「文化部負責動漫和網路游戲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對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進行管理。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在出版環節對動漫進行管理,對游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批。」
㈢ 網路游戲的國家級管理部門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文化部確立了從事網路游戲活動的基本原則,明確了適用范圍及「網路游戲」、「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等概念,同時對網路游戲內容管理、未成年人保護、經營行為、虛擬貨幣發行及管理等做出制度安排。
文化部還要求:網游企業「不得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3)電影和游戲什麼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文化部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文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了深入的立法調研論證。
並依據「開門立法」的要求,廣泛徵求、吸納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中宣部、中央文明辦、中央編辦、國務院新聞辦、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工信部、工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新聞出版總署等相關部門、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的意見及建議,幾十易其稿,最終形成了《辦法》草案。
《辦法》對適用范圍予以明確。將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等形式經營活動的單位納入管理;
但只對從事前三類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實施主體許可管理。同時,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加強文化部宏觀管理職能,《辦法》規定,《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下放至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㈣ 中國管理審查電影和游戲的部門 美國也有么 或者其他國家是個什麼情況
一,西方的電影審查制度,針對電影可能觸及的社會規范,在電影後期的放映上作出了幾個方面的限制與規定。這幾個方面集中體現在:
性
暴力
吸毒
非常態生活展示
二,具體的電影檢查措施也因這四個方面而展開。在美國,從20世紀二三十年代開始,直到20世紀60年代,美國電影審查制度按照海斯委員會所遵循的《海斯法典》來執行。《海斯法典》是絕對理論化的,類似清教徒教規的一種電影法典,其嚴厲程度在今天的電影導演看來,是難以拍出任何一部生動的電影的。
三,這樣一種捆縛電影創作的規定,20世紀五六十年代後被渴望享有拍攝自由的電影作者們沖破了。《誰害怕弗吉尼亞-活爾芙?》與《放大》成為1966年的違規電影,《海斯法典》在1968年以後徹底被另一種方式代替(即美國電影協會分級制度MPAA ratings)。這個系統的分級相對今天的美國電影協會(MPAA)的分級系統是比較簡單和籠統的。它分為以下四個級別:
G:General Audiences 普通級,對於年齡階層沒有限制
M:Mature Audiences 普通極,對於年齡階層沒有限制
R:Restricted Persons under 16(later 17) not premitted unless accompany by an alt 限制級,16歲以下的觀眾有家長和成人帶領才能觀看
X:Alt only. No one under 17 admitted. X這個級別後來逐漸被NC-17所代替了
四,經過20世紀八九十年代以來對分級制度的逐步修改,目前美國的電影分級制度由美國電影協會(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分為五個級別:
G:General Audiences--All Ages Admitted
PGarental Guidance Suggested
PG-Barents Strongly Cautioned Some Material May Be Inappropriate For Children Under 13
R:Restricted,under 17 Repuires Accompanying Parent or Alt Guardian
NC-17:No one 17 under Admitted
五,美國電影的電檢制度惟一的權力是把那一類特殊的電影用限制電影院票房的經濟收入的方法納入美國電影業的商業體系,而不是用強制性的政府手段來禁止某類電影的生產和發行。在電影工業的這個環節里,沒有被禁止的,只有票房失敗的。
㈤ 想問一下,網路游戲公司是屬於什麼部門管理
網路游戲公司屬於工商行政管理及文化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代表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進行登記和注冊、對其的經營活動進行規范和管理,同時具有執法權。
為依法行政,將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等形式經營活動的單位納入管理,但只對從事前三類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實施主體許可管理。
(5)電影和游戲什麼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作為第一部專門針對網路游戲進行管理和規范的專項法規,被不少人抱以厚望。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一法規最為積極的意義在於,我國2.65億網路游戲玩家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實名制注冊。
按照規章制定者的設想,所有網路游戲用戶實現實名制後,輔之網路游戲防沉迷系統等技術手段,青少年沉迷網路游戲的狀況將得到有效遏制,網路游戲市場也將得到進一步規范。
網游立法應該聽取玩家的意見。從立法的角度上講,要保證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肯定需要徵求玩家的意見,這樣才能更加全面客觀地反映問題。
㈥ 中國的手機游戲歸哪個部門監管
文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文化部加強網路游戲市場監管,以網路游戲含有禁止內容、網路游戲宣傳推廣含有禁止內容等違規經營活動為監管執法重點,部署開展專項查處,督辦各地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辦網路游戲案件80餘件。
文化部對主要手機游戲產品開展集中執法檢查,嚴查淫穢色情、危害社會公德、賭博暴力等禁止內容,規范手機游戲市場經營秩序。
文化部,為進一步加強手機游戲市場監管,規范手機游戲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文化部正在開展手機游戲市場集中執法檢查,在主要手機游戲產品中,隨機抽取50款手機游戲產品進行「全身體檢」。
重點檢查以下事項:提供含有禁止內容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網路游戲的推廣和宣傳含有禁止內容;未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等。對集中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文化部將依法依規嚴格查處,並將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6)電影和游戲什麼部門管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是國務院組成部委之一。其主要職責是:
1、擬訂文化藝術方針政策,起草文化藝術法律法規草案。
2、擬訂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3、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國性重大文化活動。
4、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國家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5、擬訂文化藝術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
6、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起草有關法規草案,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7、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8、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9、負責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批工作,負責對網吧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游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路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10、擬訂動漫、游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動漫、游戲產業發展。
11、擬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12、指導、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組織擬訂對外及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指導駐外使(領)館及駐港澳文化機構的工作,代表國家簽訂中外文化合作協定,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㈦ 我想給所有游戲一個建議。請問中國游戲是那個部門管啊
網路游戲到底歸誰管?
——之一:文化部憑什麼?
作者:趙紅仕
題記:最近一段時間, "網路游戲"監管權之爭成為媒體關注和評論的熱點,某網站甚至設置了題為"網路游戲審批權明確"的專欄,該專欄一共收錄了有關"網路游戲審批權"之爭的文章共計一百多篇。仔細拜讀了這些文章,不僅未能明白"審批權"究竟"歸誰所有",反而越發糊塗了。於是,筆者請教了有關專家,又將爭議各方的觀點一一對照有關法律規定,總算理出了一點眉目,特就此撰文,與學界共勉。
之一:文化部憑什麼?
關於網路游戲監管權之爭的最新動態就是文化部方面於10月15日發布的一份名為《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就管理互聯網文化的政策法規依據作出說明》(以下簡稱說明)的文件,該文稱,國家近期頒布的政策已經明確將網路游戲歸口文化部管理,所謂"網路游戲管理職責交叉"已不存在。
然而,事實果真如此嗎?筆者認真學習了這個《說明》,卻發現該《說明》不僅未能就文化部管理網路游戲的法律依據作出令人信服的說明,而且該《說明》本身存在多處違法嫌疑,作為國家部級單位對外發布的正式文件,出現如此漏洞,不禁讓人對該部人員的法律意識產生懷疑。
疑點之一:從法律效力上說,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不低於行政法規?
《說明》第一段在羅列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中的一些表述後,提出"應該說,中發8號文件通過確認國辦發[2004]19號文件,確認了文化部的管理職權。從法律效力上說,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不低於行政法規。"
筆者堅決擁護《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也贊同應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但是對《說明》所提出的觀點卻不敢苟同。
根據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目前的立法體制下,能稱為"法"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上述"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並發布實施的,它屬於國務院文件,但並非所有國務院文件都是行政法規。就是因為行政法規的制定程序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才使得它在所有國務院文件當中最嚴謹、層次最高,效力也最高。其他的文件如"通知""批復"等在內容上是不能與之發生沖突的,否則就是違法。如果國務院認為某個行政法規不適合形勢的發展,需要修改,不能通過一個"通知"就予以修改,同樣,如果某個事項需要由行政法規加以規定,也需要及時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規,不能由"通知"加以規定。所以,那種認為國務院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並且法律效力還不低於行政法規的觀點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至於中發8號文件,筆者認為,這只是一個關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方面的"意見",其主旨在於給有關部門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提供思路、方向以及工作要求,這類文件無權對某項行政管理職能歸誰行使作出具體規定,也不可能通過這樣一個文件給某個國家機關設定一項新的職能。所以,中發8號文件不能作為國家機關對某項行為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法定依據。退一步講,即使中共中央認為,網路游戲歸文化部管理更為適當,也應當通過一定的程序,把黨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法律法規,不可能通過一個"意見"就草率的確立了文化部的管理職權。
疑點之二:取消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是"主動提出"?
《說明》的第二段提出,"為了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轉變政府職能,文化部主動提出取消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
從這一點看來,文化部自身也認為對"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相關活動"進行審批是不必要的,是不符合現實社會需要和行政管理需要的,否則就不可能主動提出"取消"。而究竟是否"主動提出",我們一般的群眾無從得知,只有文化部自己知道。
筆者經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發現,即使文化部不"主動"提出,該項審批活動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也將被廢止。《說明》當中提到該行政審批設定的依據有兩個:一是《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另一個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9號),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只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本沒有賦予文化部對"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相關活動"進行審批的權力,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顯然無權設定行政審批,所以,該項審批的取消實屬"無奈"。
疑點之三:文化部"5·14"通知"違法"?
筆者注意到,文化部於2004年5月14日發布了《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5·14"通知),在該通知中提出"文化部設立進口游戲產品內容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進口網路游戲產品的內容。審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進口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的日常工作。"
筆者知道,設立"審查委員會"是要支出成本的,而文化部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其設立的機構屬於財政撥款,所花費的都是咱們納稅人的錢,況且這樣一個"審查委員會"是要對行政相對人進口的游戲產品的內容進行審查,客觀上限制了相對人的行為。
那麼,文化部為什麼要設立這樣一個機構呢?原因在於文化部"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相關活動"享有審批權,設立這個機構是為了更好的履行這個職責,但遺憾的是,僅僅是5天以後,也就是2004年5月19號,這個審批權就被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給取消了。
真是納悶,國務院要在5天以後取消這項行政審批,而文化部卻趕在取消前夕成立了一個"審查委員會"還鄭重其事的發通知要求"加強網路游戲產品內容審查的工作",這究竟是怎麼回事,難道文化部事先一點都不知道這項審批權要取消嗎?既然國務院的決定取消了該行政審批,那麼"5·14"通知就喪失了合法性基礎,必須立即停止執行。若要執行必須等到新的規定出台,得到授權以後才能重新發布。
然而更另人費解的是在5月19號以後文化部的"5·14"通知不僅沒有廢止,而且還得到進一步落實,明顯地違背了國務院的決定。雖然,後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出台給"5·14"提供了合法依據,但從程序上講,該通知畢竟"違法"在先,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另行發布通知。
疑點之四:文化部"有關負責人"不懂《出版管理條例》?
在說明當中,"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有關負責人"稱,"所謂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出版屬於電子出版物出版,指的是網路游戲的客戶端光碟的出版,而不是指網路游戲的進口和網上傳播。"
這里,該負責人把"互聯網游戲作品"解釋成電子出版物,並且認為"互聯網游戲作品出版屬於電子出版物出版"。筆者認為,這個解釋實際上歪曲了"國務院決定"的原意。
按照這個理解,國務院決定當中括弧內的"包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就是純屬畫蛇添足。因為,如果僅僅是"客戶端光碟的出版",本身就包含在電子出版物出版的范疇內,就是因為網路游戲作品的特殊性,在現代信息傳播技術的支持下,無需客戶端光碟的出版就可以實現其網上出版、傳播的功能,所以,國務院才從有利於產業發展的"歸口管理"的角度,特意指出包括"互聯網游戲作品",這里用的是"互聯網游戲作品",而不是"游戲作品光碟",就是考慮到"網路出版"的特性,使得此規定適用於有關"網路出版"的管理規定。
另外,從說明當中看出,該負責人實際上沒有正確理解《出版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該負責人甚至認為"《出版管理條例》僅僅適用於紙質出版物,不適用於音像製品。所謂電子出版物和互聯網出版物也只能是紙質出版物的電子形態和互聯網形態。"
這一理解是十分片面的,首先,《出版管理條例》並非僅僅適用於紙質出版物,這是常識性內容。
其次,《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行政法規對音像製品的出版、復制、進口、發行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贈送出版物的管理辦法、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辦法、互聯網出版管理辦法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單從這條規定來看,互聯網出版管理辦法是行政法規明確授權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的,這就表明國務院至少認為存在不同於傳統出版形式的"互聯網出版",這其中當然包括沒有紙介質而直接在"互聯網上通過互聯網出版機構編輯以後的出版"。那種把"互聯網出版"僅僅理解為"紙質出版物的互聯網形態"是非常狹隘和可笑的,也是不符合日益發展壯大的互聯網出版產業的現實的。
當然,按照這個狹隘的理解,得出的結論也必然是不科學的。所以,所謂"在寬頻互聯網普及以後,所有網路游戲都將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也就全部失去監管,外國網路游戲就會不經任何內容審查和審批程序湧入中國。這樣不僅對內形成了巨大的管理真空和法規真空,而且也不符合中國加入WTO的有關規定,損害了中國的國家文化安全。"的說法也多少有些危言聳聽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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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就管理互聯網文化的政策法規依據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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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作者:中國文化市場網 加入時間:2004-10-25 16:53:09 瀏覽次數:52
針對近期個別媒體關於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管理交叉的報道,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有關負責人就文化部管理互聯網文化的政策法規依據做出了回答。該負責人說,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互聯網文化內容的管理分工一直是十分明確並且始終如一的。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明確要求"認真落實《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規定"。經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9號)把有害文化信息治理作為三個重點之一,明確規定"要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加強對互聯網信息內容的管理,加大對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傳播、展覽、比賽活動等的管理力度。對未經文化部許可擅自利用互聯網從事網路游戲、音像製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動畫等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取締。對未經文化部內容審查,擅自傳播上述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處,信息產業部依法配合。"應該說,中發8號文件通過確認國辦發[2004]19號文件,確認了文化部的管理職權。從法律效力上說,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文件不低於行政法規。
為了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轉變政府職能,文化部主動提出取消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而保留了經營主體資格審批和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兩項審批職能。《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第154項"項目名稱:利用互聯網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游戲、演出活動及相關活動審批;設定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開展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9號)"。這里取消的是具體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審批並不意味著放棄管理,而是要轉變管理方式,加強日常監管。
2004年6月29日公布的《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對此進行了確認,其中第193項規定,"項目名稱: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實施機關:文化部";第194項規定,"項目名稱: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實施機關:文化部"。據此,文化部修訂了《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32號),嚴格按照中辦發[2002]8號文件和國辦發[2004]19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范圍和管理職權。
該負責人強調說,個別媒體之所以出現關於網路游戲管理職責交叉的報道,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對《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規定產生了錯誤理解。個別單位和個人認為,《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了文化部對於互聯網文化的管理職能,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僅僅取消了文化部對具體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審批。即使把《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理解為文化部對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和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兩個審批項目一同取消了,那麼《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也是再次對其加以保留。需要指出的是,第一,雖然從字面上看,互聯網文化指的就是互聯網上的精神文明範疇,涵蓋了互聯網上的所有文化內容,似乎要求對互聯網文化內容由文化部統一實行歸口管理,但實際上根據中發8號文件、國辦發[2004]19號文件,文化部負責管理的互聯網文化經營項目主要包括網路游戲、音像製品、演出劇(節)目、藝術品、動畫等5項。第二,反過來,如果沒有網路游戲、網路音像等具體內容,互聯網文化管理就成了一個空殼,那麼就會從事實上否定國務院412號令保留文化部兩項審批職權的規定。
二是對《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有關規定產生了錯誤理解。國務院412號令規定保留新聞出版總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包含互聯網游戲作品)審批"。個別單位和個人認為,這一規定似乎將網路游戲的管理職責劃給了新聞出版總署。但是,認真研究有關法規,就會發現,這是一種誤解。因為單從字面上分析,就可以看出,其中所謂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出版屬於電子出版物出版,指的是網路游戲的客戶端光碟的出版,而不是指網路游戲的進口和網上傳播。網路游戲程序主要分為伺服器程序和客戶端程序兩個部分,其中伺服器程序是根本。只有在撥號上網的時候,由於網速較慢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供客戶使用,到了寬頻接入時期,客戶可以直接從網上快速下載客戶端程序,而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這種情況已經成為主流。《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行政法規對音像製品的出版、復制、進口、發行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贈送出版物的管理辦法、訂戶訂購境外出版物的管理辦法、互聯網出版管理辦法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由此可以看出,《出版管理條例》僅僅適用於紙質出版物,不適用於音像製品。所謂電子出版物和互聯網出版物也只能是紙質出版物的電子形態和互聯網形態。《出版管理條例》明確將互聯網出版和電子出版物出版並列起來,說明兩者並不屬於母子概念關系,電子出版物出版不能包括互聯網傳播行為。把網路游戲的進口和網上傳播行為納入電子出版物管理范疇是沒有任何政策法規依據的,國際上也從無先例。如果僅從電子出版物角度管理網路游戲,那麼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的網路游戲就會失去監管,在寬頻互聯網普及以後,所有網路游戲都將不需要出版客戶端光碟,也就全部失去監管,外國網路游戲就會不經任何內容審查和審批程序湧入中國。這樣不僅對內形成了巨大的管理真空和法規真空,而且也不符合中國加入WTO的有關規定,損害了中國的國家文化安全。
把這一規定與《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4項規定的"項目名稱:互聯網文化單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實施機關:文化部"相對比,概括起來說,第一,從管理環節來看,一個強調的是進口環節,一個強調的是出版環節。進口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由文化部負責,只有在需要出版的時候才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其中進口是第一個環節,然後才有可能進入出版環節。以《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為例,其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和復制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條規定,"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以及進口用於批發、零售、出租等的音像製品成品,應當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的單位、音像製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持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的批准文件到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顯然,進口審批是出版的前置環節。第二,從管理對象來看,一個強調的是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一個強調的是包括互聯網游戲作品在內的電子出版物。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由文化部負責管理,當互聯網游戲作品需要出版電子出版物的時候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管理。前者是以虛擬信息形態存在的在線文化產品,後者是以光碟、磁碟等物質載體形態存在的電子出版物。正如前面所說,許多網路游戲並不需要出版電子出版物就可以直接在網上傳播和運營。由此可見,國務院第412號令的這兩項規定界定十分嚴謹,分工十分明晰。關於網路游戲多頭管理、職責交叉的看法只是一種似是而非的、沒有任何政策法規依據的誤解而已。
該負責人說,當前,由於網吧最主要的經營項目和上網內容是網路游戲,70%以上的上網者都是在玩網路游戲;而網路游戲最重要的經營、消費窗口是網吧,70%以上的收入來自網吧,所以兩者已經構成了魚水相依的共生關系,成為一個完整的產業鏈條上最為重要、最為相關的兩個環節。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問題,必須從源頭上解決網路游戲問題。反之,亦然。正因為此,中發8號文件和國辦發[2004]19號文件以及有關政策法規都是將網吧和網路游戲的管理工作統籌加以考慮,一並交由文化行政部門負責。
該負責人最後強調說,文化部將與有關部門一起,堅決維護黨中央、國務院的權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4]8號)、國辦發[2004]19號文件以及國務院第412號令、國發16號文件的規定,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嚴格依法行政,保障黨中央、國務院政令暢通,保障我國互聯網文化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㈧ 電影電視,影視明星等娛樂行業歸哪個部門管理
這個應該是廣電總局的事情
㈨ 網路游戲是什麼部門管理及對網路游戲該怎麼投訴啊
不管什麼游戲對現在的年輕人都是最大的傷害這些網路游戲和小游戲都是對學生和小孩子和成年人印相,以後這些年輕人國家怎麼辦
㈩ 我想知道一下網路游戲歸哪個部門管理!(國家部門)
信息產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