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角色形象受不受著作權保護
電影角色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對於電影本身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但電影角色是不存在著作權的情況的,法律上規定的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是不包括電影角色的,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㈡ 關於圖書中所使用的人物肖像的版權問題
我是這樣認為,
要區別對待,看要將這些東西用在哪用怎麼用,如果說屬於合理使用范圍則可以不經許可使用而不用支付報酬,比如,為了介紹說明某一問題,而適當引用。例如,敘述電影史,那麼肯定要涉及到某部著名影片或其中人物,但因為是為了說明某一問題,而引用使用的,那麼屬於合理使用范圍。
㈢ 使用電影形象版權需要原作者授權
嚴格意義上來講這個屬於侵權行為(商業行為涉及到影視作品中形象,音樂,聲音,布景,均需要取得電影版權所有方的許可或繳納版權使用費方可使用),在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版權方面的把控是很嚴格的,舉個例子,就是肯德基裡面的公放音樂,都需要向歌手或者音樂版權持有方繳納版權費,可在咱們這邊,沒聽說過那個店面裡面播放音樂還要交錢的
㈣ 公開放映版權過期的電影,是否還存在肖像權問題
電影的版權,也屬於著作權,在中國,是50年吧,而國際上有關知識產權的《伯爾尼公約》規定的,是按照歐美國家法律規定的70年。讓電影的版權過期,就等那麼多年吧,此外別無他法。就算你殺了原作者,其子女也可以將此作為遺產繼承下去的。
㈤ 明星代言影視劇照代言合法嗎
平時大家市面上見到包裝盒上的明星,不一定就是明星代言。一款全新品牌宣傳模式:明星劇照,也叫影視IP衍生品,在得到劇組主出品、電影發行、聯合出品、音像製品等一切擁有影視版權公司授權許可下,商家可以使用明星在某部劇里的角色圖片結合商家自身產品,聯動宣傳使用,可線上電商、媒體,可線下包裝、店面等等,比如劉德華劇照可能只需要10幾萬,就能起到物美價廉、物超所值的效果。這本身屬於電影肖像版權,因為明星在每部電影後都有義務提供劇照配合電影宣發。所以它的法律意義在此,是合理合法的。 在使用時,不能寫代言人,可以寫明星助力某品牌,並用一行小字寫上電影名字。
其使用范圍只能是上文提到的產品包裝,室內海報(店鋪內使用),產品封套,渠道也只是線下,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線上宣傳。3客戶在所有的宣傳使用電影元素的過程中,嚴禁使用形象代言人,形象大使,我選擇,我認准,我推薦等具有明確代言傾向的文字誤導消費者。4客戶在使用影視作品中的電影元素時不得惡意醜化明星形象,不得大肆修改圖片內容。5客戶在所有的宣傳使用電影元素的過程中,需要註明出處,如:《吳京》電影(主演:攀登者)不得通過標紅,放大明星姓名等行為突出體現明星,因為我們的宣傳主體是該部影視作品,不是某個明星,我們簽約雙方是品牌方公司和影視版權所屬方公司,不與明星產生直接的關聯性。6客戶在所有的宣傳使用電影元素的過程中,需要嚴格按照補充協議上所規范的使用范圍進行宣傳推廣。
合理合規使用,就是花小錢辦大事,用十幾萬的價格撬動上千萬本人代言效果的杠桿。
㈥ 為什麼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而不是導演
電影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物體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影視作品、錄像作品、載有錄像節目的半導體晶元、激光視盤等作品。我們把上述作品統稱為影視作品。這類作品從某種意義上講,具有演繹作品與合作作品的特點。但是,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創作作者都具有特定的身份,由於其共同勞動,從而產生了這門綜合性的藝術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該款表明,製片者對影視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其他自然人作者僅享有署名權,但可以根據其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如果其他自然人作者沒有與製片者簽訂合同,他們能否主張獲取報酬呢?本款沒有涉及此問題。我們認為,只要沒有證據證明其他自然人作者是無償參與影視作品的創作,他們就有權獲取報酬;在事先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補充協議解決這一問題。
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2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該款表明,影視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相應的作者享有單獨的著作權。
㈦ 影視人物的Q版形象版權屬於誰
這種肯定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如果作者是製片方的員工,是受製片方的要求畫的,那當時之職務作品,歸製片方所有,作者只能署名;
如果作者是另一家公司的員工或者作為個人,這家公司或她本人受製作方委託畫的,那雙方就要約定著作權,沒有約定,一般認為是作者的,但是製作方也是可以在合同范圍內使用該著作權的;
如果沒有委託,作者是自行創作的,一般認為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但是不能侵犯製片方的在先權利,因為這些影視人物的外形呀,服飾呀都是有製片方的智力成果的,而且這個影視人物的形象已經在公眾中有了知名度。另外這個扮演這個影視人物的演員也是享有表演者權利的
這裡面還是有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如果真的涉及這方面的糾紛,還是建議找專業的著作權律師咨詢
㈧ 用電影中的形象拍網劇需要獲得版權嗎
無論是否用於盈利,使用版權期內的特定形象,都是需要版權方授權的。
嚴格來說,比如劇中出現的歌曲等等,只要不是公版的,都要給人家版權費。
網劇這種,不屬於【合理使用】,但是不盈利、非經營性質的,一般「民不舉官不究」。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對【合理使用】作出了明確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只有「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該條的合理使用才要求是否盈利。其他情況下對是否盈利沒有要求,但是要符合使用的目的和范圍。不符合使用目的和范圍的,即使沒有盈利也屬於侵權行為。
㈨ 用電影里的人物形象(如超人,鋼鐵俠)做廣告侵權嗎
當然侵權,不過不光是電影公司找你,因為超人這類漫畫人物的版權都在漫畫公司手裡,你用的話會被雙方一起告,不過你這種小廣告人家沒精力和你折騰,別太過火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