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成龍當年被坑慘了,十萬違約金變千萬,他是如何自救的
1976年,成龍在劇組跑龍套,當時,公司有一位老管家要退休,但財務遲遲不肯結清3000塊退休金,沒想到成龍直接把僅有的3000塊積蓄全給了這位老管家,當時的他並不知道,正是這三千塊,後來救了自己一命。
70年代初,成龍還在澳洲打工謀生,那時的他只是個名不經傳的小演員。一次偶然的機會,他被羅維看中了,羅維看成龍功夫了得,而且品行不錯,想要把他培養成第二個李小龍。當時成龍還叫元龍,羅維對他抱有很大期望,想讓他成為人中龍鳳,於是給他改名成龍。成龍也沒有辜負羅維的期望,在劇組兢兢業業,每天勤奮苦練。
成龍聽著電話那頭老管家的叮囑,頓時淚流滿面,他不知道自己到底是積了多少德,才能遇到老管家這樣的好心人。老管家的出現扭轉乾坤,最終,法院判決成龍支付違約金十萬元。
不得不承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老管家救了成龍一命,如果不是老管家做證,巨額違約金也能要了他的命,可能也不會有現在的成龍。也就是從那時候開始,成龍決定,以後一定要多做善事,人不可能一輩子活在輝煌當中,當你深處低谷時,能救你的都是那些你曾經幫助過的人。
② 魯曉威的個人生活
曾拍攝《渴望》的知名導演魯曉威,在為電視連續劇《朱家花園》工作期間,因患病住院治療,從而引發與製片方的違約責任糾紛。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公開審理魯曉威訴北京中瑞昊天文化發展中心和雲南民族電影製片廠違約一案。
魯曉威本人並未出庭,其代理人介紹說,中瑞昊天和雲南民族電影製片廠聯合拍攝電視劇《朱家花園》,並聘請魯曉威擔任總導演、執行製片人、總策劃人、編劇等。合同簽訂後,魯曉威就投入了緊張的工作,後因積勞成疾,魯曉威在雲南出現血壓高、心臟驟停等病況。健康狀況的惡化使他無法在地處高原的昆明市繼續工作。經與劇組商議,魯曉威回京住院治療。此後,劇組給魯曉威發律師函,告知解除合同,要求魯曉威退還相應款項。魯曉威則提起訴訟,要求兩被告退還共計58萬字的劇本策劃案、故事大綱、導演工作台本等,並賠償違約金30萬元。
雲南民族電影製片廠提起反訴,要求魯曉威退款23萬元並賠償30萬元。該廠認為,根據合同,劇組向魯曉威支付了編劇寫作費用40萬元,導演定金3萬余元,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但是,在約定的時間內,魯曉威只向劇組交付了10集未經相關部門審查的劇本,仍有10集劇本沒有完成創作。這嚴重影響了電視劇的創作和拍攝。
魯曉威生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這成為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魯曉威代理人認為屬於不可抗力,並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在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視為合同履行。而雲南民族電影製片廠則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情況,魯曉威長期患有高血壓,並非不能預見的不可抗力。
③ 與唱片公司違約要做牢嗎
你要賠償違約金。按合同規定的賠償。你要考慮一下。演藝合同屬於混合合同,由(委託)經紀、著作權、勞動等多種關系構成。對於違反演藝合同的行為,應當按照該行為所違反的合同內容及合同的目的來確定其法律規則的適用。由於客觀某娛樂公司因無法調取證據確認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數額的,人民法院應從平衡當事人雙方利益立場出發,綜合相關因素酌情予以認定。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1日,某娛樂公司、張某雙方簽訂《某娛樂有限公司推廣藝人演藝代理協議書》(以下簡稱所涉協議),約定張某全權委託某娛樂公司作為張某的全球獨家代理人,負責所有娛樂演藝事業安排。某娛樂公司為張某就其娛樂事業各方面提供所有服務、建議及指導、藝能的發展及推介、完成及簽訂有關其娛樂活動的聘用協議、演唱會表演、電影、電視及其他製作演出、灌錄錄音製品及唱片、參與推廣、宣傳、廣告、銷售及其他附帶活動。張某必須接受由某娛樂公司合理安排之一切項目、工作,張某須向某娛樂公司獨家提供一切演藝工作服務。該協議有效期為2004 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2007年4月14日張某報名參加2007「快樂男聲」。4月20日,某娛樂公司委託律師致函張某,雙方之問的代理協議書依然有效,立即終止擅自參加「快樂男聲」節目活動的行為,要求張某收函後五日內回到某娛樂公司。
某娛樂公司訴稱,張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協議規定,給某娛樂公司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張某繼續履行與某娛樂公司簽訂的《推廣「藝人演藝代理協議書》。
張某辯稱,2006年下半年某娛樂公司發生人事變動,張某為自己的演藝發展考慮,多次與某娛樂公司協商說要去北京發展,要求解除與某娛樂公司的協議,某娛樂公司也曾口頭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且某娛樂公司未獲得營業性演出的許可證書,某娛樂公司張某之間的協議應屬無效。
針對張某的辯稱,某娛樂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確認某娛樂公司、張某雙方簽訂的《推廣藝人演藝代理協議書》有效;(2)確認張某於2007年4月14日報名參加 「男聲」的行為構成違約;(3)向某娛樂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26873元。
【法院判決結果】
1.從本案協議的內容來看,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范圍廣泛,約定某娛樂公司為張某的全球獨家代理人,代表張某商議簽訂有關其演唱會表演、電影、電視等娛樂活動的聘用協議等則具有委託代理性質;約定某娛樂公司對張某及其藝能進行推介,參與推廣等附帶活動具有居間性質;授權某娛樂公司就開展張某的娛樂活動簽署相關聘用協議,運用各種媒體和形式進行廣告、宣傳和開發,允許其他人以任何方式開發張某或使用張某作品和自傳材料進行廣告和宣傳,行使張某因表演而產生的知識產權等權利具有行紀性質;某娛樂公司負責張某所有娛樂演藝事業安排,張某的娛樂活動由某娛樂公司擔當經紀人,張某的工作行程由某娛樂公司統一安排、協調,則具有演藝經紀性質;約定張某全心全意為某娛樂公司提供最佳的服務,按某娛樂公司的指示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准時到達指定場所,張某不得私自參加商業性和非商業性活動則具有僱用性質的內容。故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具有特定內容的混合性合同,狹義地認為本案某娛樂公司、張某雙方簽訂的協議即是委託合同或較特殊的委託合同,都是不科學、不全面的。應根據協議所使用的詞句、目的、交易習慣以及公平、誠信某娛樂公司則,綜合判斷合同的內容,基於此協議非純委託協議,雙方均應當依據雙方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相關規定,正確行使合同的解除權。
2.合法有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某娛樂公司則,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協議的約定,致使協議的一方完全無法實現締約目的的,協議的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權。從雙方履約的情形來看,某娛樂公司在協議的履行過程中,為張某安排了各種活動和演出達四十餘場,為張某灌制出版了兩張唱片,某娛樂公司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張某辯稱某娛樂公司構成根本違約,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而張某未經某娛樂公司同意,擅自報名參加了2007「男聲」活動,且在與某娛樂公司的協議尚未解除的情況下,與天娛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了演藝經紀合同,該行為顯然違反了雙方的約定,缺乏應有的誠實信用,也違背了一般的職業道德,張某構成違約。因此,張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某娛樂公司可以據此而提出因張某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
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張某賠償的損失額相當於因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合理利益。根據某娛樂公司、張某雙方的協議,張某私自參加商業性或非商業性的活動,某娛樂公司有權單方沒收張某因該活動而獲得的全部收入,並有權向張某索賠某娛樂公司全部損失。為此,某娛樂公司可以向張某主張賠償其違約所造成某娛樂公司的經濟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合理利益。本案張某離開某娛樂公司後,參加多次全國巡迴演出,張某在此期間所獲得的收益以及張某為他人謀取的利益,均應視為某娛樂公司的損失,依照協議,某娛樂公司有權獲得此項利益。基於客觀某娛樂公司因,某娛樂公司雖無法提供張某確切的獲利數額,但本院綜合張某參加全國巡迴演出的次數等各種因素,酌情確定張某賠償某娛樂公司的數額為50萬元。至於某娛樂公司提出的要求張某分攤「我型我秀」製作成本、發行唱片虧損損失及返還預支費用的請求,鑒於雙方簽訂的協議尚未終止,故某娛樂公司目前不能就該部分「損失」向張某提出索賠的主張,同理某娛樂公司要求張某返還預支費用的請求,本案均不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