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想問一下法律界的前輩,我在一個電影院上班四個月了,前三個月他們說是試用期,就沒簽合同,但第四個月
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你可提供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1、試用期也應簽訂勞動合同,不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主張從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
2、承諾的工資有證據嗎?有證據可以主張按承諾發放工資;沒證據只能按同工同酬的原則主張。
【勞動關系 舉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Ⅱ 在電影院上班試用期一個月 沒有簽合同 前幾天跟經理說了做到月底 還有一天 他們工資都是十五號發
可以要求離職當天結算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Ⅲ 在電影院上班 上了六天吧 不想幹了怎麼辭職
不建議現在辭職,很多人找不到比你現在好的待遇,跳槽不一定有合適的跳槽頻繁也不好,你現在的想法每個人都會有,急不來的,只有穩步增長自己的能力,才能有更好的薪水,建議平時留意外面的招聘,看看自己的能力是否達到了,或還有哪些不足。我出去有競爭力嗎?就是說你工作一段時間,比剛畢業時增加了什麼技能或專長。從中找到提升的方向。你思考下每天做的工作,到另家公司是否還能用得上,如果用不上,就說明你做的事情僅限與這個公司范圍內有用。要有自己的職業規劃,就知道什麼時候可以換更好的平台,什麼時候繼續鍛煉自己。
Ⅳ 從崑山到太倉世紀南洋電影院怎麼坐車,那電影院好不好,票價多少,阿凡達是不是下線了,有沒有新電影可能推介
1.乘蘇州——太倉 便捷化班車 途徑八字橋一路
到太倉汽車站後直接乘 公交車 太倉許多公交車在南洋設站
2乘崑山——太倉直達 到太倉車站後同上
阿凡達應該是下線了,唐山大地震在熱映
電影院還不錯
還有地下車庫 如果自駕的話
Ⅳ 做電影院營業員好還是做手機銷售員好啊 ,給點建議,那個更有前途
電影營業員穩定 ,做銷售的話。你自己考慮下自己的口才喝這個店子的生意情況
看電影是大趨勢,買手機好像大家喜歡淘寶 ,可能沒那麼好
Ⅵ 一個女孩准備去電影院上班,試用期1200一個月,轉正2700一個月,要交押金600塊錢,不包吃住
任何需要交押金的工作建議都不要去
避免被騙
望採納,謝謝。
Ⅶ 電影院放服務員最少要工作多長時間在讓辭職
勞動者隨時都是可以辭職的 ,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要不要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