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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號電影資源如何避免侵權

發布時間:2022-12-08 07:50:14

1. 公眾號轉載文章如何避免侵權

法律分析:1. 不隨意轉載網路上的文章 。. 公眾號的文章盡量原創,不要隨意轉載網路上的文章,尤其是個人風格明顯的作品。. 2. 轉載前取得作者授權 。3. 轉載時說明出處 。認定侵權有兩個標准,缺一不可:

第一,是否獲得授權許可。是否獲得原發公眾號和作者的授權,是判定轉載是否侵犯權利人權利的構成要件之一。現實是,我們很難看到公眾號推送的文章中標明「得到××授權」的字樣。

第二,是否具有營利性。是否侵權的關鍵在於轉載「是否以盈利為目的」。有些人可能認為,很多微信公眾號「不具有商業性質」,不能產生利益回報,僅僅是為了學習或欣賞。其實錯了,要知道「無利不起早」啊!對公眾號轉載行為是否具有營利性質的判定,應當以轉載行為與營利是否有因果關系作為判斷侵權的重要因素。多數微信公眾號都是通過轉載吸引並積累粉絲數,以達到宣傳營銷之目的,可能當下並未直接營利,卻具有營利性質。當粉絲積累到一定數量時,就會有廣告或其他營銷活動接踵而來,因此這就是隱形的盈利行為。在任何未經授權轉載即是隱形謀利的前提下,微信公眾號就是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 公眾號發電影片段會侵權嗎

法律分析:根據以下的條例,如果是第一二條的使用情況,那麼就不會構成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具體說來,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對著作權的侵權。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具體說來,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對著作權的侵權。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3. 公眾號怎樣做才能受法律保護,知識產權保護;

如何通過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微信公眾號?

作為互聯網背景下的新興事物,「微信公眾號」短短幾年時間就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微信公眾號作為信息載體標識的相關知識產權保護也越來越受到關注。目前突出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1、將他人商標作為微信公眾號名稱誤導消費者。

2、微信公眾號分享的內容侵犯或者被侵犯著作權。

首先,微信公眾號作為網路信息發布傳播的載體標識,具備標識信息服務來源的作用,因此從商標角度保護微信公眾號理所應當。那麼為了保護公眾號不被他人仿冒,需要如何進行商標布局呢?

一、微信公眾號要申請什麼形式的商標?

商標的形式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和組合商標。微信公眾號展示的形式多種多樣,一般表現為「頭像+文字」的形式,由於頭像部分展現的圖片很小,長寬僅為0.9厘米,所以一般選擇顯著性較高,並且構成要素簡單的圖片展示。文字部分可以採用品牌+業務范圍的形式展現。

」和「暢科知識產權」商標。

目前商標審查中採用文字、圖形分要素審查,因此申請組合商標時,若商標中某一要素存在風險,則商標整體存在風險。通過商標申請將圖形、文字分開進行保護,一則降低因某一元素而為商標整體帶來的風險,二則便於商標拆分使用。綜上,在公眾號的實際使用中,頭像部分可使用單一要素圖形,文字部分可涵蓋企業字型大小或品牌名稱,另外,可根據公眾號實際使用情況,對微信公眾號中特色模塊名稱進行保護。

二、微信公眾號要申請哪個類別的商標?

我們根據其相關特性做了一些分析:

1、根據「微信公眾號」的功能:例如提供閱讀各種信息、文章的服務,與41類4104群組的「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較為貼切。

2、根據「微信公眾號」的廣告及推廣功能:例如可建立網上商城、實現宣傳推廣等功能,與第35類3501群組「計算機網路和網站的在線推廣」、3502群組「通過互聯網、有線網路或其他形式的數據傳輸提供商業信息」、3503群組「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較為相近。

3、根據「微信公眾號」提供的主體:與第38類3801群組「電子傳送的新聞社服務」更為類似。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微信公眾號」主體注冊相關商標,至少要涵蓋第35、38、41類三個相關類別,其他類別可根據行業細分進行選擇。

此外,作為公眾號的所有者、運營者,為了更全面地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暢科建議盡量搭建全面的基礎商標框架(大類注冊或全類保護),避免遭遇商標搶注,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

三、如何避免微信公眾號的內容侵權?

1、明確微信公眾號內容來源;

2、轉載/引用他人聲明不得轉載作品應徵得原創者同意;

3、轉載/引用他人作品須註明來源(聲明不得轉載除外);

4、微信公眾號中頭像、字型大小、品牌通過商標進行保護;

5、原創圖片、文章進行著作權登記。

四、微信公眾號如何進行知識產權維權?

微信公眾號侵權行為發生時,除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維權外,也可通過微信提供的渠道進行投訴:

1、可通過PC端(電腦)訪問網址:weixin110.qq.com >投訴維權>公眾號侵權行為,根據頁面指引及侵權投訴指引進行投訴。

2、如果被抄襲的文章系已發表在微信公眾平台的原創文章,可以在手機客戶端打開需要投訴的文章頁面>在底部右下角點擊「舉報」按鈕>選擇「抄襲公眾號文章」,根據頁面指引進行操作。

信息來源:暢科知識產權

4. 我在微信公眾號上分享一些電影的下載鏈接給用戶算侵權嗎

微信公眾號上分享一些電影的下載鏈接不構成侵權。這是因為你在微信公眾號上提供的只是觀看電影的鏈接,而沒有直接提供電影內容。當然如果你所提供的鏈接是鏈接到侵權電影網站 ,則很可能被作為侵權的幫助者,被認定為共同侵權。

5. 電影公眾號應該怎麼

三哥電影,我在首頁看到的這個。目前我也在關zhu他。有影評,也可看。

6. 公眾號轉載文章是如何規避版權風險

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於作者的。大多數計算機程序不僅受到版權的保護,還受軟體許可證的保護。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

公眾號轉載文章其實也是可以規避法律風險的:

  1. 標明文章來源處;轉載時備注下文章的出處信息,不要將轉載文章當成自己的原創作品,這樣雖然有侵權事實,但是很多作者並不怎麼在意這類事情。

  2. 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有時候因為聯系不上文章的作者,但又有轉載文章的必要,這時候為了減少後續的侵權糾紛,可以在轉載文章結束的地方留下自己的聯系方式,讓文章原作者可以聯繫到自己,商量授權的事情。

  3. 不隨意轉載網路上的文章。公眾號的文章盡量原創,不要隨意轉載網路上的文章,尤其是個人風格明顯的作品。

  4. 轉載文章前要認真審核文章。轉載文章前要認真審核文章內容的真實性,不要擅自轉載內容不實的文章,另外涉嫌侵犯他人名譽、肖像的文章不能隨意轉載。

  5. 及時處理侵權文章。如果轉載後接到文章侵權通知,要及時地核實侵權信息,並馬上刪除侵權文章,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7. 微信公眾號看電影如何不侵權

不可能不清純,除非看一些免費的電影。一般電影都有版權也要給錢才行,而且只能自己看,不能用作商用。

8. 做自媒體電影剪輯,如何避免侵權

隨著新媒體的發展,自媒體這個行業也越來越受大家的歡迎,哪怕不將自媒體當做職業,很多人也喜歡剪輯一些視頻來留下一些美好瞬間。而且做電影剪輯不僅不需要基礎,新手也比較容易上手,上粉也快,但是總是會出現侵權問題。大家除了在找素材方面,要避免侵權之外,在剪輯視頻時可以增加一些去水印、鏡像翻轉和重新配音等操作來避免侵權。

總的來說,雖然侵權的問題很讓人困擾,但是很多方法和技巧也是可以避免侵權的。大家如果真的想要好好做這個行業,那麼就多了解一下,不僅對自己的事業有幫助,也可以很好的保障其他人的權益。

9. 公眾號版權注意會有哪些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剖析,避免公眾號我們侵犯了別人的權益而不自知,等別人投訴之後才知道自己侵權了。以下是我為您帶來的關於公眾號版權侵權行為,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眾號版權侵權行為
@熊利

方正公司應該是一個例子了。整個淘寶賣家習慣了免費字體。沒有想到方正字體侵權,有不少企業有同樣的遭遇。據傳,方正公司已經花巨資組建了龐大的專業的違權團隊,估計實體企業已經清理了一部分,現在開始對淘寶賣家下手了,淘寶賣家比較容易截圖取證。幾萬~十幾萬塊的字體版權費。

@匿名

去年葛優躺的表情火了一陣子,今年全被告了。比如我們公司代運營客戶的官方微信公眾號,因為用了葛優躺表情包,結果被葛大爺代理律師事務所盯上了,發了律師函給甲方,要求賠償8w。朋友公司也收到了。我覺得周傑如果去告,估計能成為世界首富。

所以我決定整理一篇新媒體我侵權行為掃雷指南,幫助大家提高版權意識,避免觸犯雷區。

為此我專門采訪了維權騎士及東方IC的小夥伴,為大家獻上下面滿滿的干貨。

1、什麼是版權?

版權(right)是用來表述創作者因其文學和藝術作品而享有的權利的一個法律用語。

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於作者的。大多數計算機程序不僅受到版權的保護,還受軟體許可證的保護。

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

2、什麼行為是侵犯版權?

簡單來講,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都屬於侵犯版權的范疇。

具體一點,如果沒有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沒有在著作權人版權聲明的許可范圍內使用,或沒有進行合理使用的情況,都屬於侵犯版權的行為。

通俗點說,未經許可對內容進行復制、租售、表演、放映、改編等等,都是在侵犯著作權。

3、主要會涉及哪些方面的侵權?新媒體平台中常見的侵權行為都有什麼?

對於品牌以及運營我來講,主要涉及文字、圖片、視頻、字體方面的侵權。

剛剛講到,只要是在未經版權所有方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內容,均構成侵權,無論內容來源。一旦侵權行為被發現並起訴,那麼侵權方敗訴幾乎是一定的。

這方面的行為有以下常見侵權行為示例:

1)文字內容

未經許可轉載文字內容,常見於知乎、微信、簡書等平台。維權騎士發布的《自媒體行業版權報告2017.06-07》顯示,微信公眾號是自媒體侵權的重災區。但自從有了公眾號的文章和圖片原創保護,這方面的侵權行為正在日益減少。

目前微信、今日頭條、搜狐網、大魚號、簡書等平台都提供原創保護與侵權投訴服務。這方面的處理中,大魚號的侵權處理服務最好。

文字侵權案例,要數知乎的內容被侵權最為嚴重。作為一家問答類社區,知乎上的優質內容被廣為傳播,甚至靠著搬運知乎內容,就養活了一批自媒體大號:「知乎大神」、「知乎菌」等。

當然,這些大號在2016年知乎起訴存在侵權行為的賬號後,這些自媒體便停止了運營。

2)圖片內容

千萬不要以為網路上找的圖片就可以放心使用哦,只有在明確獲得圖片使用許可後,才可以放心用圖。這里最知名的有兩個案例:

藝龍旅行網使用葛大爺表情包被葛優團隊起訴索賠40萬。

煎蛋網未經授權使用視覺中國圖片584張,被起訴索賠25萬。

當然,在明星圖片之外,還要特別留意原創設計圖、漫畫、高清風景圖等圖片的版權。

同時,微信也在為圖片原創公眾號提供圖片原創保護功能,最大限度保護內容生產者的權利。

3)視頻內容

提到視頻版權的重要性,大家可以在各大網路視頻平台高價爭奪電視劇、電影、綜藝節目、體育賽事的版權以及A站B站的內容管控中一窺一二。

當然,不要以為只有大平台才會涉及視頻版權問題,與自媒體更相關的,是更易操作的短視頻的版權。

只要未經許可使用了視頻內容,無論是截圖、製作成為gif圖、視頻節選或者是引用、修改視頻,都會構成侵權。

我們以“X分鍾帶你看完電影”系列的微博自媒體達人,谷阿莫為例。

在谷阿莫的短視頻中,那些投入巨資,長達2小時的電影,被剪輯濃縮在10分鍾左右,更加入了滑稽的解讀,將導演編劇設置的劇情無情擊破。

購買了電影《哆啦A夢大雄的奇幻大冒險》、《腦漿炸裂少女》、《近距離戀愛》,以及韓劇《W兩個世界》的“又水整合”公關表示,有4部以上的影片因谷阿莫的講解視頻出現而無法在影院上映,一部影片幾百萬買進,直接損失成本超過8位數。

因此,谷阿莫多次被視頻版權方提告。

4)字體非常重要

字體侵權是在文字、圖片、視頻之外,一個容易被忽視的方面。

在我們平時自己P圖,給表情包加文字的時候,如果不小心使用了好看但是未經授權的字體,就會形成侵權。

大家可以在知乎、維基網路中查到哪些字體可以免費用作商業通途,放心使用。

切記,微軟雅黑不是免費字體!!!

4、敲黑板,以下幾個侵權誤區,你知道嗎?

誤區一:使用內容,署名並標注來源就不算侵權

其實不然,只有在明確獲得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誤區二:非商業使用不算侵權

商業用途是指:將內容用於營利的行為。營利包括直接營利(如營銷、產品);也包括間接營利(如商業組織內非直接營利使用),這兩種情況屬商業活動和商業組織活動,故納入商業用途范疇。

個人自媒體對於這一點尤其需要重視,目前網路中的一些內容許可CC (Creative Commons) 知識共享協議,可以在協議許可范圍內使用內容。

但是大部分的內容無論使用用途,都需要在使用前獲得授權。

誤區三:編譯外文內容不算侵權

對於編譯內容,翻譯者只享有翻譯作品的版權,而對於原文的版權是沒有的。需要在翻譯和發布前,得到原文的版權許可。

誤區四:使用搜索引擎下載的圖片

搜索引擎只是會抓取網路上所有的圖片,並不擁有圖片版權,所以即使能夠下載高清大圖,也要謹慎使用。部分商業圖片站甚至會讓搜索引擎收錄版權圖片來“釣魚”。

誤區五:轉載其他媒體包含圖片的文章

自媒體在轉載文章時,如果內容包含版權圖片,那麼轉載時圖片需要刪除,或者向版權所有方徵得許可才能同時保留圖片,否則構成侵權。

誤區六:使用合作夥伴購買的圖片

合作夥伴購買了圖片,並將高清大圖分享給了你,但你在使用時仍然需要向圖片版權方購買版權,否則構成侵權。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口頭授權是無效的。

5、世事險惡,我們要何去何從?

維權騎士發布的自媒體行業版權報告2017.06-07顯示,目前各大自媒體平台紛紛加強了對原創內容的保護。

所以,我們要牢記前文提到的侵權誤區,了解版權法規,尊重原創內容。

所有使用的內容,一定要了解其著作權聲明,聯系版權方獲得許可,並在許可的范圍內使用。

從某種角度來看,這其實對於整個新媒體的內容生態是利好表現。原創內容的競爭力會大幅提高,而內容原創能力,則往往能夠體現一家自媒體的價值,會成為自媒體的核心競爭力。

就像著名音樂人高曉松為音樂版權不懈奔波,最終迎來了音樂版權黃金時代一樣,未來文字版權會像如今音樂版權一樣成為內容企業構築的競爭壁壘。

最後,想對各位我說:

一定一定要有版權意識,尊重著作權,同時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原創能力啊!

畢竟一旦被索賠,這幾年的工資可能都白掙了。自己有了原創能力,升職加薪是分分鍾的事兒。

對於文字、圖片、視頻以及字體,大家在工作中都要十分小心。

文字盡量原創,如果需要引用或者轉載,需要取得作者授權。

圖片盡量使用免版權圖片,尤其需要注意明星、影視劇、漫畫、設計圖等方面的版權。

視頻和字體更需要注意,幾乎所有的視頻都是需要嚴格遵循版權要求的,字體也需要知道常用字體的版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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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網路空間侵權法 網路空間發生最多的違法行為是侵權。 第一節 侵害網路通訊自由之行為 在網路個人通信自由問題上,一向以崇尚自由聞名的美國人又一次否定了聯邦法令。作為美國《通信法(1996)》(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一部分的美國《通信規則行為法令》(CDA)在前面已經提到過。這部法令在第223條中禁止人們通過互聯網路發布猥褻資料或「明顯的冒犯」資料給未成年人;違反這項法令者將被罰款和2年監禁。在大多數人看來,國會通過的這項法令的目標是正當和重要的。但在該法生效後僅幾分鍾,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就向費城聯邦法院遞交了起訴狀,控告CDA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原告對該條(a)(1)B 、(2)和(d)(1)、(2) 條款提出質疑。1996年7月,由費城聯邦法院三名法官組成的法庭推翻了被質疑的CDA條款,認為該法違憲。被告不服,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做出了引人注目的歷史性判決,推翻了限制猥褻圖畫和文字上網的通信行為規則法令。認為網際網路應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最高法院以7票對2票做出的此判決,判定CDA的所有主要條款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這等於認定政府對網際網路內容進行審查是非法的,它標志著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讓成千上萬的互聯網使用者受到了言論自由條款的全面保護。 在個人通信秘密和隱私的保護問題方面,雖然從理論上講電子郵件(E-mail)不是一種非常安全的通信方式,郵件在傳輸過程中有被篡改的可能,但人們對以個人密碼加密保護的郵件還是傾向於信任的。在這里發生的侵權最多的是所謂「黑客」的闖入,他們將郵件的內容改過之後再發給收信人,這樣收信人看到的就不是真正的發信人發過來的內容。一般情況下,被侵權者很難發現和追蹤「黑客」,更別說抓住了。另一種情況是ISP把其客戶的郵件非法轉移或關閉,造成客戶的郵件丟失和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泄露,這與私自開拆他人的信件、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實際上沒有區別。只是現在各國的刑法還沒有一個正式承認電子郵件的合法地位。但從長遠來看,電子郵件取代大部分傳真、普通紙質載體的信函已是必然。在法律上確認電子郵件的地位將使法律更加完善。在中國的法院,近兩年審理了幾起關於網路侵權的案件。其中一起是發生在北京大學兩個共同使用一個電子信箱的學生之間。他們以該電子信箱向美國大學申請獎學金,其中一個以另一個人的名義向美國某大學發送了一封拒絕接受該校獎學金的電子郵件,從而直接導致被冒名的原告方留學計劃未能實現。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始終不承認有冒名行為,法院、原告也無充分證據,但在庭下,被告承認了過錯。這起侵權案因為是中國首例通過訴訟解決的,在當時引起了全國的關注,中國新華社、美國自由之聲電台(VOA)都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報道,但它對司法實踐卻沒有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 還有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是垃圾郵件(Junk email),即郵箱中充斥著大量與本人無關的內容。垃圾郵件的一個嚴重後果是引爆郵箱,使其無法正常使用。因為,郵箱是事先設好的一部分磁碟空間(一般為一兆或兩兆),一旦郵件的總量超過這一容量,郵箱就會難以工作。而在網上以發送大量垃圾信件的方式破壞一個人的郵箱易如反掌,如採用某軟體或方法即可按設定的時間和內容不斷地向目標發起攻擊。一旦目標因過載而癱瘓,真正有價值的內容也隨之丟失。採取過濾的辦法是比較穩妥的,即設定接受哪一類人或哪一類內容的郵件,但其它有價值的內容也會因此而被扼殺在信箱之外。另外,大量垃圾郵件,浪費了以自負費用為特點的網路用戶的金錢和時間,造成了網路系統的緊張。治標又治本的辦法是採取措施對付濫發郵件的人。在郵寄廣告中,個人用戶可以以廣告發布者侵犯隱私權為由訴其停止侵害,在傳真廣告中,有的國家有專門的法令管制濫用他人傳真紙的傳真發送。在網路廣告中,理論上這種救濟方法雖也可行,但網海茫茫,要找到真正的廣告發布者,實在非容易之事。所以,盡管網路用戶一再抱怨,但很難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 令人感到振奮的是,美國法院最近對有「垃圾郵件大王」之稱的華來士(Wallace)及其公司進行了制裁, 它為電子郵件的管理拉開了序幕。華來士是一家促銷公司的所有人,他主持開發了電子郵件快速發送軟體,並向很多ISP的用戶散發過商業廣告性質的電子郵件,而且有時盜用ISP的名義(通過改變回郵地址即可),造成用戶抱怨不已。大腳公司(Bigfoot Partners Ltd.)和大地連線公司(EarthLink NetworkInc.)分別在紐約聯邦法院和加州落杉磯縣高等法院對其提起訴訟。五個月後,紐約聯邦法院做出裁決,要求華來士將大腳公司及其客戶的電子郵件從他的網路內清除,如果華來士或其代理人再向大腳公司的用戶散發垃圾郵件或盜用該公司的名義發出這類郵件,華來士或他的代理人每天將要繳納一萬美圓罰金;落杉磯縣高等法院根據有關禁止非法穿越私人領地的法律做出裁決,禁止華來士向大地連線公司的用戶發出任何垃圾郵件,華來士向受害用戶書面道歉,保證如再有類似行為,將會被判罰一百萬美圓。法院認為,網路公司的網路可被視為該公司的領地,因此,華來士向公司的用戶散發垃圾郵件,等於非法侵入該公司的領地。但在整個加州,針對是否應管理電子郵件仍存很多爭議。反對立法的一方從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立場出發,認為發出電子郵件與公民言論自由屬同一范疇,有些人願意接收這類廣告,消費者有選擇的自由,但大多數人贊成限制濫發行為。 此前的1997年7月,美國內華達州第一個對電子郵件進行了立法,對濫法發電子郵件進行監管; 1997年春,康涅迪格州通過了消費者隱私權法案,其中對採用電子郵件形式散發的廣告進行了限制, 但聲勢不大。此番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確認了垃圾郵件的性質,相信對垃圾郵件進行立法管理的州還會增加。華盛頓州便是其中之一。華盛頓州的這項將在90天後生效的法案規定:不準發出大量電子郵件者隱藏發函的地址,不許掩飾傳輸的路徑,也不許在電子郵件的主題項提供誤導的訊息,如鼓吹暴富計劃、療治偏方或露骨的色情資料。新法案禁止從華盛頓州的電腦發出欺騙性「眉頭詞(Header)」的電子郵件,也不準發出這類電子郵件到發送者已知或有理由相信收信人是該州居民發送者必須確定收信人是否住在華盛頓州。對於懲罰措施,該法案規定:收到這類電子郵件的個人,可針對每件違反該法案的郵件索賠高達500美元的賠償金,而網路服務商每件則可索賠高達1000美元。 這項法令最致命的弱點是沒有說明由誰來、如何執行它。 在Usenet(新聞組)的討論中,違反網路通信秩序的是大量重復張貼某一信息(re-posted message, SPAM)、張貼類似於抽獎鏈的信件(Postal Lottery Chain Letters, MAKE MONEY FAST)、發送大量帶有二進制密碼的討論組(Large Binary Encoded message in discussion groups)及其它違反正常新聞組章程的行為。這些行為,都給網路使用者造成了不必要的負擔和麻煩。畢竟, 新聞組需要所有使用者的合作,這種接受信息者自擔費用(通信費、存儲費等)的通信交流工具如果讓那些違反正常通信秩序的人經常介入,無疑會失去其應有的作用。目前,對付這些行為所採取的方法幾乎還處在道德領域,通常的做法是先勸說行為人收斂,當一切說服教育都無效時,宣布新聞組「死刑」(UDP,Usenet Death Penalty)。 第二節 網上誹謗和隱私權 互聯網路這種媒體其覆蓋的廣泛性和傳播的及時性是其它任何媒介都無法比擬的,也正是這一點被一部分人用到了不正當之處。在網路上發布詆毀、誹謗他人的言論易如反掌,而且「效果」驚人。1997年夏天,在網上發生了一起「中國毒島事件」。事情的起因是國內殺毒軟體專家王江民在其開發的軟體K300中添加了被稱為「邏輯炸彈(Logic Bomb)」的反盜版程序,凡是使用該盜版軟體者,其計算機程序將被鎖定不能正常使用,必須找江民來承認錯誤並保證以後不使用盜版軟體方能解開邏輯鎖。國內某些軟體商於是在網路公告牌(BBS)上以匿名形式大肆攻擊王江民的做法,並免費散發破解邏輯鎖的程序。 姑不論江民公司私自添加這種計算機程序的行為是否違法(雖然公安部門對江民公司進行了處罰,但這並不說明江民違法,事實上包括筆者在內的很多人認為這是正當的自衛行為),單說誹謗手法就足以說明網路上BBS的厲害。此後不久,公安部發布了關於管理網路上BBS的法規。要求網路服務商對其公告板的管理負責。 澳大利亞的判例法也有類似的案例。在1994年西澳大利亞大學Rindos博士訴某網路用戶案中,該用戶在網路新聞組(Newsgroup)上發表了貶低其學術能力的言論,原告Rindos以被告對其進行誹謗為由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Rindos 勝訴。該案表明,網上發布的任何信息,即使是僅在少數幾個人中傳播的,都有被無數人看到的可能性。一旦帶有對被議論對象不利的性質,就有被控誹謗的可能,發布者就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網上聊天(Netchat)室與新聞組的傳播手段大同小異,在這樣一個開放的空間隨意發表言論,如果涉及他人隱私、陰私,無異於在公共場所揭人瘡疤;在聊天室大放厥詞,違反網上禮貌是必然的,還往往涉及誹謗。 在網上誹謗中,由於原告很難直接找到誹謗者,故直接起訴網路服務商者居多。1995年5月美國紐約高等法院的判例就是典型。在該案中,提供網路聯機服務的美國第三大ISP--Prodigy Service公司因其在系統公告牌上登載了一條指責某證券公司 (Oakmont)具有欺詐的信息而被控犯有誹謗瀆職行為。理由是該網路商對其公告牌上的信息進行了編輯控制。法院以Prodigy Service公司未能適當履行服務商其本身的監督職責而判決對由其用戶發出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三節 ISP責任與廣告法 合理規范ISP的責任,不但有助於ISP自身的發展,繁榮信息產業,而且,對於ISP的用戶的違法行為,也有預先防範的作用。 ISP潛在的責任多因誹謗和侵犯版權引起。看一家ISP是否負誹謗責任主要看它是否控制或監督了公告板上的內容。如果它試圖監督或控制公告板上的內容或試圖控制所上載的信息,那麼它就可能因它是上載信息的出版者而承擔誹謗的責任;如果不是這樣,它只作為發行者而不負誹謗的責任。 在Cubby, Inc V.CompuServe Inc.,案中,CompuServe被裁決不承擔因其獨立的用戶在網上張貼誹謗性言論的責任。法院認為:CompuServe 實質上是一家通過向它的用戶收費的形式營利的電子圖書館,它擁有大量的收藏和出版物,它與公共圖書館一樣並不能編輯、控制出版物的內容,要求它對每一可能帶有詆毀的內容進行審查就象要求經銷商一樣是不切實際的。 但在另一判例中,Stratton Oakmont, Inc. v. Prodigy Service Co., 也就是上節提到的案例。 法院認為,Prodigy公司在廣告中稱它是以家庭為導向的網路公司,它有很好的防護系統和軟體,能夠授權信息的張貼者利用或移走公告板上的內容,因為它試圖控制公告板上的內容,這樣它就與出版者一樣,應承擔因貼誹謗性言論的責任。 ISP的另一潛在責任是侵犯版權。在Playboy Enterprise, Inc.v. Frena,案中,Playboy 起訴一家網路服務提供者,因為這家公司的一個用戶未經允許,將一帶有Playboy 版權的照片上載到了網路上。雖然它並不知道該照片是他人有版權的,法院還是判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此負傳播和未經授權復制的直接責任。 由此看來,美國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所要求的責任是很重的。在中國,雖然沒有現實的判例反映ISP的責任,但有關法規對ISP的責任與此相同。中國郵電電信總局(中國電信)在國家公用電信網基礎上建立並壟斷經營的提供多媒體通信和信息服務的網路--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169,與CHINANET不同)是中國規模最大、國內最具競爭力的服務商。中國原郵電部 (現為信息產業部)1997年9月10日頒布、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接入服務經營者(ISP)和信息源提供者的概念。該法規定:信息源提供者應對其向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網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承擔主要責任;同時網路經營者和接入服務者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網路誹謗和侵犯他人隱私權方面,涉及最多的也是ISP的責任問題。德國的多媒體法根據德國可適用的一般法律,首先規定ISP應對其製作的內容負責;其次,如果ISP知道他人製作的信息內容,能夠採取技術手段避免其使用,而且可以合理預見見到應避免其使用,則ISP應對他製作的而由其提供給用戶的信息負責,也就是說,ISP應與信息製作者共同承擔責任。在「合理性」問題上,德國採用的是與英美法相近的衡平法來判別合理性。另外,該法還規定ISP僅對接受其服務的第三方信息不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責任的承擔者是該信息的製作者和將該信息發送到相關網路的一方。該法在保護個人隱私方面,制定了不同於以往的保護法令。因為現代網路先進的通信和信息技術,已經使人們很輕易地獲取它所關注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個人的資料,對於壽險公司、銀行、零售商等很多機構是必不可少工作。多媒體法盡管沒有發布特別的保護個人資料的條款,但在使用數據保護的一般規定中有所涉及。如ISP應通過對系統的適當的技術和結構設計避免他人收集個人數據。只有在用戶同意或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才可使用用戶的個人資料。最典型的是網上結算。包括網上存款、付款(Online Payment)在內的多種網路服務都應允許用戶使用匿名或假名。 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國務院1996年2月1日頒發、1997年5月20日修正的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1998年3月16日頒布實施)對接入單位(即ISP)及其下級單位(在ISP進行虛擬主機、託管伺服器的機構或個人)、用戶(具有ISP聯網帳號的個人)的要求類似於若干年前中國的保甲制度。按照該規定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接入單位應當服從互聯單位(指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中國金橋信息網、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等四個網路—筆者注)和上級接入單位的管理;與下級接入單位簽定協議,與用戶簽定用戶守則」,這樣分級管理,層層把關,以保證網路的最終使用者即用戶遵守《辦法》第十八條「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得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第廿條「不得利用國際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發現有害信息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不得使其擴散。」 鑒於ISP的責任,ISP在與其用戶、客戶交往時,就要注意防範這些風險。最好的辦法是與用戶或客戶簽定書面的協議,聲明:用戶應知曉ISP不控制、管理他們的內容;用戶應知道他們的內容在進入公共領域;用戶應保證他們對其所上載的內容擁有完全的權利;ISP 不承擔任何決定所上載的內容是否為受保護的或是為其他用戶使用的責任。此外,ISP還應與用戶簽定賠償條款,用以補償因訴訟所帶來的第三方責任(包括不當使用、出版、分銷、演示受保護的內容等)的損失。這雖然不是十分保險,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己的責任。 各國對於網路廣告的管理,幾乎都是空白。網上信息傳播的特點,使得人們難以識別到底是廣告還是一般信息。但不容人們忽視的是,網上真正意義上的廣告已經越來越熱,網上廣告收入每年增長率都在100%以上。著名的搜索站點Yahoo 1997財年僅廣告收入就達5,400多萬美元 。國內一家網路服務商瀛海威通信的廣告收入也占它業務收入很大部分。但瀛海威並不是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注冊的廣告服務商,那麼它的廣告收入是否因超越經營范圍而成為非法所得?一方面中國的《廣告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網路也是廣告的載體,只是規定「及其它一切媒介」,(這種純粹立法技術上的問題對於執法意義不大);另一方面,如果承認網路上廣告的合法性,那麼,網路服務商就要受廣告法的約束,而廣告法也具有地域性的局限,如何規范網路上廣告的秩序仍是問題。美國一家保險公司在網路上推銷其壽險,險些遭到英國客戶的起訴,因為這種推銷行為在英國是違法的,這家保險公司為避免在英國的業務因漫長並且糾纏不清的訴訟而受損,明智地關掉了在英國的網站代之以只對北美的用戶開放。 網路上另一種廣告經營手段是通過向廣告發布者提供專用的軟體或為其通過該軟體快速、大量發送電子郵件達到促銷的商業目的。這種軟體一次可以發出成千上萬個電子郵件,通過在網路上搜尋電子郵件地址和從網路服務提供商(ISP)處得到ISP用戶的資料,軟體自動將商業廣告性質的信息送到網路用戶。這種廣告經營行為也是傳統廣告法所沒有涉及到的。但因為它是讓接收者付費的信息,所以遭到了大多數網路用戶的反對,在本章開首已經介紹了美國一些州對這類廣告進行立法限制或禁止的法律和判例。現在台灣開始有人漢化這類軟體。將垃圾郵件的做法移植到華人世界,大概也難以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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