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影院票房收入如何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广播影视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本文对电影院“营改增”试点后的特殊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混合经营
为方便消费者,电影院内设小卖部出售休闲食品,“营改增”试点前,按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该文件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在“营改增”试点前,电影院将售票收入、销售货物收入一并按“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申报营业税是有政策依据的。
而在“营改增”试点后,不再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视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电影院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售票收入按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例如,2013年7月,某市环宇影城经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实现电影票房收入318万元(不含预售电影票收入),出售食品收入58.5万元。本月购进货物(均为不含税价款)中,食品25万元、电影器材8万元和电费7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月通过认证。8月应缴纳增值税=318÷1.06×6%+58.5÷1.17×17%-(25+7+8)×17%=18+8.5-6.8=19.7(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97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97000
贷:银行存款197000。
预售票收入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现代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已提供应税服务,才发生纳税义务。影院预收票房收入,尚未提供应税服务,也就不存在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应在提供应税服务完成时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接上例,环宇影城2013年8月末,“应收账款”贷方明细余额30万元,为累计预收消费者电影票房款。此余额不需在8月确认增值税应税服务收入,而应在以后期间,消费者实际消费转作收入时,计算增值税。
2. 中国一年的电影总税收是多少 总(税收总和)税收多少 都有什么税 什么税交的最多
税收是国家存在并维持国家机构运转的物质基础。这一点不难理解:国家为了保国安民,需要钱财来养军队、养警察;为老百姓办事、提供服务、解决问题,也需要有钱财来保证相关事项的组织和执行。那么,国家所需的钱财从何而来?主要来自于税收。
中国目前有22个税种
税收并不是通过向老百姓平均摊派而取得的,而是通过对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为、收入、财产征收一定的份额而取得的。因此,税收又分为许多具体的税种,每个税种都有具体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和计税方式。中国目前有22个税种,它们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其中最后两个税种已经停征了,只是还没有取消。因此,实际上只有20个税种在为国家筹集收入。
作为普通老百姓,这么多税种可能有些知道,有些还不太熟悉。这是因为,有些税是我们直接或亲自缴纳的,有些税则是在“不知不觉”中缴纳的。
直接缴纳的税种
首当其冲的便是个人所得税。这是与个人收入关系最密切的一个税种。2005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及听证会的举行,曾掀起一次关注个人所得税的高潮,普通老百姓也开始了解什么是费用扣除标准,什么是累进税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每个月的工资是否被扣了税,被扣了多少税。
在中国,工薪所得是一般老百姓的主要收入,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纳税数额会反映在每月的工资条上。如果你的月工资为4000元,那么你应缴纳的所得税为235元;你如果发表了一篇文章或作品,按规定应得稿费1000元,而你实际得到的可能只有972元,那是因为报社或出版社代扣了 28元的个人所得税;你如果在工作之余从事咨询、设计、家教、表演等劳务活动,所得收入也要被代扣个人所得税。你如果在银行有存款,取得了利息,不论利息有多少,都需要缴纳20%的利息税,哪怕只有5分钱的利息,也要交1分钱的税。当然,如果你购买的是国库券,所得利息是免税的。如果你是彩民,不论你购买的是足彩、福彩还是体彩,如果哪天你有幸中了大奖,且中奖金额超过1万元,则需要按中奖金额的20%纳税。但如果是你手中的发票中了奖,则奖金超过800 元就需要纳税。
上面所提到的各种收入或所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是由支付报酬的公司或单位代扣代缴的。而在其他许多情况下,你都要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你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承包或承租者、个人独资企业主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些人也都属于老百姓的范畴),不会有人替你代扣代缴个税,而需要你自己前往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再如,你打算卖房子,如果房子在你手上不满5年,你必须缴纳了个税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转让手续。2006年,全国个税收入达到2542亿元,这都是直接从一部分有收入的老百姓的口袋里征收上来的税款。
除了个人所得税外,还有许多税种是需要老百姓自己去办理税款缴纳的。比如:
你如果买了一辆车,需要先到税务部门或专设的税务窗口缴纳一次性的车辆购置税,然后才能办理上车辆牌照的手续。之后,不管你用不用车,每年还需要缴纳60元~660元不等的车船税。
你如果买卖房屋,更是免不了与税收打交道。为了做到心中有数,需要事先了解你需要交哪几种税,税款是多少。
你如果是房屋的买主,需要缴纳的税种主要是契税和印花税。契税税率各地不尽
3. 电影票房占收入的多少
目前,各国电影票价定位已形成一个不成文的规律:即一张电影票的价格不能高于本国普通劳动者月收入的1/200~1/150,日本是1/120,印度是1/400。北京是1/10。从人均占有的影院来讲,俄罗斯是百万人中600家,瑞典是135家,匈牙利100家,美国80家,而我国则仅有10家左右。我国一方面电影生产数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广大观众又看不起好的、优秀的影片,这实在是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巨大浪费。
看来,要想提高票房收入,降低电影票价是恢复电影大众化消费的唯一途径。因为电影的票房收入主要靠规模效益,摆在第一位的便是上座率,第二位才是票价。票房收入的高低是和上座率成正比的,
其他盈利方法,可能还有卖一些与电影有关的物品,如纪念品啊之类的.有些电影还可以促进当地的旅游业,如<魔戒>拍完后新西兰的旅游业就暴涨.
4. 电影院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电影院要交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3%。具体规定如下:
文化体育业税率:3%
征收范围: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体育业:举办各种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常见征税业务: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讯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不包括广告的播映业务。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按“播映”征税。
(4)电影票房需要缴纳多少税收扩展阅读
营业税纳税时间: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缴纳营业税行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同时有下列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天。
5. 请问票房分账后还要交税吗
1.影片所有票房收入计入电子售票系统,数据统一汇总到中国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办公室(简称专资办)。以专资办的统计数据作为各方分账的依据。(PS:这里小票更正一下,最终片方结算所使用的数据,为中数所提供)
2.所有影片收入首先缴纳3.3%的特别营业税,及5%的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剩余的91.7%认定为一部电影的“可分账票房”。
3.可分账票房中,电影院及院线提留57%,中影数字提留1-3%的发行代理费。剩余的40-42%归于电影制片方和发行方(大部分情况为40%)。
4.影片的发行方会收取归属制片发行方部分票房的5-15%作为发行代理费用。即为可分账票房的2-6%作为发行代理费。
5.很多情况下,发行方预付影片的宣传发行费用,这时发行方会收取12-20%的代理发行费。如果发行方承诺发行保底、买断发行、预付制作费用等方式,将收取更高的发行代理费用。
6.部分影片同档期处于竞争劣势,出于增加影片排映场次的目的,给影院及院线承诺票房返点。返点一般占到可分账票房的3-5%。
7.制片方回收的票房回款公式为:1*(1-0.033-0.05)*40%*(1-0.1)=0.33为一般情况下的制片方分账。
以上情况为例,一部最终票房1亿的影片,回收的票房回款为3300万左右。
6. 服务业(影视拍摄,宣传)增值税的税点是多少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增值税征收率为3%。
如果你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率为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征收率3%计算,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能抵扣。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例如:A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影视作品、专题片拍摄和影视后期制作的影视机构。2013年8月1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承揽其他电视剧的部分制作取得收入106万元,给外单位修复影片取得收入212万元;同时,受托境外一家公司制作电影片头和片尾,取得收入400万元。已知当月认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并且能正确核算征免税进项税额,那么,A公司8月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4有关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取得的境外电影制作收入40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2013〕37号文件规定,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以外,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A公司8月应纳增值税为〔(106+212)÷1.06×6%-8〕=10(万元)。
(6)电影票房需要缴纳多少税收扩展阅读: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中规定: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通知
7. 好莱坞明星片酬与税收,一部电影成本几个亿,票房十几个亿,明星的片酬更高,那他们要承担多少的税费呢
美国的赋税制度相当复杂 但是好莱坞明星属于高收入群体 在美国自然是纳税大户 好莱坞一线男星片酬至少两千万以上(如强尼戴普 迪卡普里奥 威尔史密斯等人) 也就是说 只要你找我拍戏 并且是演主角 先不管这电影票房如何 你就得先给我2000万美元 除非演员本人自降身价(比如这两年的尼古拉斯凯奇)电影票房分成 DVD发售分成 以及本电影各种周边赚的钱明星们还可以提成 如果只按照片酬2000万美元 至少要向政府缴纳百分之35甚至更高
8. “票房分账”各方涉及哪些税收
“票房分账”是指对每百元票房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进行的分账,即所谓“上游分账”和“下游分账”。上游分账是指电影制片和发行方可以收取税后票房的43%;下游分账是指院线和影院环节获取税后票房的57%。简单说“票房分账”就是制片方、发行方与放映院线、影院分票房收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票房分账”主要涉及流转税种的营业税,属于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税后分账。从营业税层面而言,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主体的确认,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目的确定和现行税收政策优惠上进行区分。
放映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规定,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在营业税税目适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其中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因而放映院线、影院票房收入就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但影院的映前广告,属于广告的播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税目征税;如果取得票房收入的地区属于“营改增”地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映前广告播映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广告播映收入的纳税主体是广告播映方,此部分收入不属于票房分账的范围。
“票房分账”前先要缴纳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的3.3%是指“文化体育业”适用的3%税率和分别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7%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存在行政区划差别,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票房提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9. 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如何纳税
电影发行中涉及到上游:电影制片方和发行方,下游:院线和影院四方利益的分配,一般参照45::55的比例分账。
一、下游:放映院线就票房收入缴纳营业税,适用文化业3%的比例,每百元的票房收入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且票房提取的国家电影发展专项基金不得在营业税前扣除(财税2009年111号文)。
政策优惠: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片租收入及版权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发行收入:及电影发行方从电影放映方取得的发行分成收入。
2、片租收入: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向放映方出租影片所取得的片租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
3、转让版权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
三、营改增的影响:财税2011(111号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增值税。
10. “票房分账”各方涉及哪些税收
“票房分账”如何缴税
近日,据各大媒体报道,由于大量新的制片技术的应用和人工费用的提高,影片的制作成本也在快速上涨。为此,中影、华谊、博纳、星美和光线五大电影发行公司经协商,达成共识:自2012年贺岁档上映的《1942》、《王的盛宴》、《大上海》、《泰囧》等影片开始,五家公司发行国产影片所签署的《国产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中,发行方与院线的票房分账比例将不低于45∶55,即在之前的43∶57基础上,发行公司再次提出了“加薪”要求。于是“分账”两字注定成为2012年末中国电影界最炙手可热的话题之一。而此间有网友也来电咨询“票房分账”各方主要涉及何种税收,应如何申报缴纳,国家为扶持电影事业发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票房分账”是指对每百元票房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进行的分账,即所谓“上游分账”和“下游分账”。上游分账是指电影制片和发行方可以收取税后票房的43%;下游分账是指院线和影院环节获取税后票房的57%。简单说“票房分账”就是制片方、发行方与放映院线、影院分票房收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票房分账”主要涉及流转税种的营业税,属于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税后分账。从营业税层面而言,纳税人需要在纳税主体的确认,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目的确定和现行税收政策优惠上进行区分。
放映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9号)规定,放映收入是指直接公开再现影片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影院票房收入以及其他直接以社会公众为受众的收入。不包括影片在电视、网络等媒介上的播映收入。在营业税税目适用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其中播映,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因而放映院线、影院票房收入就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文化业”纳税。但影院的映前广告,属于广告的播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税目征税;如果取得票房收入的地区属于“营改增”地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映前广告播映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广告播映收入的纳税主体是广告播映方,此部分收入不属于票房分账的范围。
“票房分账”前先要缴纳3.3%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里的3.3%是指“文化体育业”适用的3%税率和分别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7%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存在行政区划差别,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票房提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另外,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促进文化企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片租收入及版权转让收入免营业税
发行收入是指以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等为销售对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具体而言电影发行单位收入包括以下三种:一为发行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从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分账收入;二为片租收入,是指电影发行单位按合同、协议约定的租价或定额向各放映单位出租影片所取得的片租收入,应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全额征收营业税;三为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单位将拥有所有权的电影拷贝以出租形式将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取得固定的片租收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六款所规定的,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从1994年,制片厂可以直接向国内各级发行、放映单位发行影片,并实行收入分成,因而这里的发行单位也包括制片方。
在税收政策优惠上,对非“营改增”地区而言,财税〔2009〕31号文件明确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票房分账”中的制片方、发行方从院线和影院取得的发行收入和片租收入在上述期限内,相关营业税实行免征政策。而对实行“营改增”的地区如上海市以及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等八省市而言,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四条规定,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