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影多久才沒有版權問題
發行後50年
《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Ⅱ 一部影片可以用幾分鍾不涉及版權
和時間長短沒有必然聯系,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Ⅲ 剪輯付費視頻過多少分鍾算侵權
這個在法律上有明顯的規定,使用別人視頻不應去掉logo,應標明出處,用於商業目的是侵權的。所以一些視頻剪輯去掉logo或者遮擋logo反而不好。另外法律上也明文規定為了說明某一問題而引用不算違法。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Ⅳ 電視台播放電影片段,要經過授權嗎如果沒經過授權多長時間內容算侵權如果引用的是盜版資源可以嗎
【1】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五條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2】電視台播放電影,或者電影片段。要經過這部電影的製片人授權,方能播放。
【3】只要沒經過製片人授權,不管多長時間,都是侵權。
【4】播放盜版的資源的電影或者電視節目,都是違法行為。
【5】回復 劉強liu2001:
:你是提問者,又稱贊我對你有幫助,
我是按法律條文來回答你的具體問題的,你可以把我的答案選為滿意答案。
Ⅳ 截取幾秒電影片段 作為非商業性質的微電影,並且公開。合法嗎
只要未經過版權播放,就是侵權。但一般不會有事,人家也不在意這一點。但是獲利就違法了。要不然版權是幹嘛吃的。更不能用於商業。
Ⅵ 影視作品版權保護期限是多久
在我們國家,很多的作品都是可以進行版權登記的,進行了版權登記之後版權才能夠得到很好的保護,那麼影視作品版權保護期限是多久?影視作品版權保護期限由於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具有一般是在他人作品或者原作的基礎上經過再創作而產生的特性,因此,許多國家給予這類作品的保護期限要比自然人原創的作品的保護期限短。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這類作品的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在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保護期的計算方法上,我國與其他將該類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製片人的國家大致相同,即以首次發表(或公開放映)後若干年來計算。只是我國對這類作品的保護期限在這些國家中屬於較長之列,意味著我國對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的保護更為充分。
Ⅶ [求助]電視片中使用電影片段的版權問題
對於處在版權保護期內的電影作品,選取該片片段(總共不超過3分鍾)剪輯到電視專題片(非新聞節目)中,並在電視媒體中播出或製成音像製品,應當經得電影版權所有人的同意並支付版權費用。
因為這屬於著作權法第10條1款16項所規定的「匯編權」: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第10條2款: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10條3款: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不好意思,請再解我一惑:《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知這里的「適當」作何理解?我們這部電視片的目的就是介紹和紀念老一輩的電影明星,引用電影片段的目的是為了介紹該演員的代表作,說明他的藝術特點,且每部影片我們引用的長度不超過3分鍾,不知是否在「適當」范圍內?
Ⅷ 影視音樂作品在公開場合播放多少分鍾以下的片段不構成侵權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2.43.46.47.規定: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按照情況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影視音樂作品如果是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則不構成侵權,若是私人播放的,無論播放多少分鍾均構成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