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电影的发行方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电影的发行方是指电影片的出售、出租活动,是影片发行公司的业务,主要负责电影片的出售、出租活动。
根据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设立影片发行公司需要申报及批准的程序,当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
(1)电影发行归哪个部门审批扩展阅读
根据该规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3、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4、符合1、2、3、项并向广电总局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全国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省(区、市)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㈡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国有、非国有企业经营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业务及外资公司参与经营电影制作、放映业务的资格准入管理。第三条 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单独成立制片公司;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
(一)成立合资、合作(不含外资)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成立中外合资、合作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超过49%;
3、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三)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含外资)单独成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首次拍摄影片时需申请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时须向广电总局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单位的资金证明、拟摄制电影的剧情梗概等材料;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含两部)以上电影片;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摄制的两部《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四)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依《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控股或单独成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允许外资公司参股经营此项业务,外资公司在经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经营此项业务。申报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广电总局核准后,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核准文件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六条 从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涉外业务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三)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四)符合上述条件,向广电总局申请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颁发向全国发行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请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颁发本省的专营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专营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依《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现有省级电影发行公司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广电总局按照《关于发行放映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办法》,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第十条 允许电影院线公司以紧密型或松散型进行整合。鼓励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院线整合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
(一)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外资除外)以参股、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1、以参股(股份在49%以下)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2、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3、组建院线公司应当按照广电总局关于成立电影院线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建省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批,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审批。
(二)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及个人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中的学校、社区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三)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需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㈢ 哪个部门负责电影审核
国家广电总局
令广大影迷嗤之以鼻的地方!
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文化市场,维护了国家形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电影的发展。
㈣ 拍一部电影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1、自审
首先要确定电影剧本没有违反审查条例如:危害国家统一、泄露国家机密、迷信、淫秽、赌博、暴力等等。
2、报备
确定剧本没问题后,要到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会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始拍摄电影。
3、审查
电影拍摄完成后,要把影片交由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上映。
(4)电影发行归哪个部门审批扩展阅读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具体审查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㈤ 电影由谁发行 ,什么单位有这个资格
电影公司。比如香港的华谊兄弟。上海电影制片厂。
㈥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电影局(以下简称市电影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处(以下简称发行放映管理处)具体负责电影发行放映业的管理,并直接负责市电影局所属电影院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县文化局负责本区域内电影放映单位的行政管理,业务上受市电影局领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配合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是本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经营单位,统一负责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工作。
县电影管理站、市农场局电影管理站受上海市电影发放映公司委托,负责本区域、本系统的营业性电影发行工作。
从事本系统内非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须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电影局批准。从事非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第五条电影放映单位分为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系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对外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和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系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职工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对外售票的电影放映单位。第六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电影放映单位所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行的影片。禁止发行放映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有害影片和其他非法影片。
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第八条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后报市电影局,由市电影局会同公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合格者由市电影局发给《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公安部门发给《治安管理合格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单位凭三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二)中央驻沪单位、驻沪部队在本市从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须向市电影局申请,经审批合格,发给《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三)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文化局审核后报市电影局审批。合格者发给《非营业性电影放映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电影放映业务的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电影放映技术人员;
(二)有持有市电影局颁发的《上海市电影放映人员合格证》的电影放映员;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电影放映场所,符合技术标准的全套电影放映设备;
(四)安全、消防、卫生设施符合市公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有健全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六)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须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第十条因文化、学术交流需要,在本市举办未获得发行许可但获得放映许可的影片的电影展览、电影节、电影周等电影放映活动,举办单位须向市电影局提出申请,由市电影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一条电影制作单位使用未发行的电影影片,在电影制作单位外组织放映活动,须报市电影局批准。
电视台需播放影片,应按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电影局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性生理知识等内容特殊的影片,须经市电影局批准并在规定的场所内放映。
㈦ 每部电影上映前都要经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吗
是的,每部电影上映前都要经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核。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7)电影发行归哪个部门审批扩展阅读: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
1、研究并拟订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2、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3、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4、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㈧ 河北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影市场行为,加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发行、放映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应当按规定到当地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凭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所颁发的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设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安全、消防规定的发行、放映场所;
(四)有合法的进片、供片渠道;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六条申办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从事电影发行和球幕、环幕形式及七十毫米影片放映,由设区的市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核,报省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三十五毫米影片放映,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批;
(三)从事十六毫米影片放映,报县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不得在设区的市市区或县城(不含郊区和开发区)经营放映十六毫米影片。第八条经设区的市、县审批的电影放映,应当报省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停止发行、放映业务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发行、放映注销手续。
发行、放映活动停止一年以上的,其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按自行废止处理。
需要重新开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电影发行、放映审批手续。第十条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继续发行、放映的,应当办理换证手续。第十一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原则和范围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县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每年按下列要求对辖区内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进行年检。发行、放映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一)遵守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发行、放映影片;
(三)发行、放映的影片应当具有国家电影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四)发行、放映的国产影片及其重点影片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量和场次;
(五)按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按要求上报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统计数据。第十三条电影版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电影版权人许可,不得采用任何载体对他人生产、制作的影片进行复制或播放。
不得销售或出租非法录制的电影录像带。第十四条外省在本省发行影片的,应当持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到当地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第十五条购买影片的单位,应当在影片上映五日前持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到省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四条规定,发行、放映无《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的,由县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
(二)发行、放映的国产影片及其重点影片达不到国家规定数量及场次的;
(三)不按要求上报电影发行、放映统计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