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影剧本写好后,是不是必须通过广电局审查然后备案
电影剧本必须通过广电局审查备案才能拍摄成电影。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影剧本必须审查备案。
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1)电影剧本怎么审核扩展阅读
电影剧本交有关机构审查前还需要先按相关条例自审。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 关于电视剧和电影的剧本备案申请
一、剧本备案申请流程
1. 处理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制片处
2. 备案单位资格: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影视文化单位,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拍摄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所需材料
1. 备案申请表,1000字以上故事梗概,4号字体,计算机打印
2. 编剧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制片单位账户银行资金证明,《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4. 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5. 特殊题材影片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三份,省级或中央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还需本人或亲属同意意见;已确定主创名单需报送名单。
三、备案办理期限
1. 对备案剧本答复:同意拍摄,20个工作日内通知制片单位,可按备案剧本拍摄;修改意见或不同意,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特殊剧本评审延长20个工作日。
2. 向制片单位提供材料:《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证明》。
四、故事片(数字)送审流程
1. 影片完成,先送混录双片审查,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审查合格发放《影片审查决定书》和《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头,不合格或需修改通知制片单位。
2. 混录双片送审材料: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送审清单、主创人员名单、英文片名译名报告、出品单位变更申报、完成台本电子文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原件或复印件、变更片名批复复印件、授权书(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五、影片数字母版和送审材料
1. 提交材料:影片数字母版(松下D5或索尼HDSR)、影片DVD三套(中外合拍片四套)、数字高清带、BETA宣传带(10-15分钟)、相关剧照或海报、授权书(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2. 国族语影片,送国际乐效一套;定为民族语影片,送国际乐效一套。
3. 拍电影要送剧本给广电总局审查吗
1. 电影拍摄前需要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这取决于电影的上映渠道。
2. 审查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立项审查、剧本审查和作品审查。
3. 立项审查是制片方的责任,当策划电影或电视剧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以获得批准。
4. 剧本审查是在立项审查之后进行的,通常需要提交1500至1700字的故事梗概供广电总局审查。
5. 作品审查是电影拍摄完成后,将成品提交给广电总局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的电影才能在电影院上映。
6. 并非所有类型的电影都需要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审查。独立电影通常不上映,因此不需要审查。
7. 网络微电影情况特殊,大多数不需要审查。由于广电总局在互联网影视作品的前期监管存在空白,作品的审查主要依靠制片方自行判断。
8. 即便网络微电影不需要审查,制片方也应确保作品内容不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被广电总局封禁。
9. 此外,作品的审查通过率也与作品的影响力有关,影响力较小的作品即使内容有违规之处,也可能不会受到广电总局的关注。
10. 院线电影则必须遵循上述三个审查阶段,确保电影内容符合国家规定,才能在电影院上映。
4. 电影审查规定的剧本备案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应在拍摄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联合摄制电影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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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应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筹备,将所属电影审查机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技术设备等情况申报广电总局。经总局审批同意后在总局网站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各省级广电部门履行相关的电影管理职能:
1、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广电总局上报备案情况。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进行立项审批。
2、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片审查工作,制片单位持省级广电部门的初审、终审意见,到广电总局电影局进行终审和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