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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许可证怎么查

发布时间:2021-06-05 16:45:12

哪些地方可以查到中国上映的电影票房统计数据

中国票房

怎么找正规的影视项目

影视项目顾名思义就是公司或者个人的身份参与到整部影片的制作过程中,以联合出品的形式来取得某部电影、网剧、网大、电视剧的票房或者是点击分红。
在2015(2015年以前影视投资方式一般是几个有实力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他们的资金和人脉资源联合出品的)之前相对于电影项目来说,投资总人数达到两百人以上统称为非法集资,2015年对于电影项目非常重要的一年,《电影法》的颁布,允许200+以上的民众以联合出品等多种形式参与到影片的制作宣发放映等环节。面对着日益发展的中国电影市场,小部分人群的投资已经无法满足中国电影市场的胃口了,国家颁布《电影法》可以说也是顺应了时代的潮流。
2017中国电影事业火热的一年,票房总数超500亿。截止2018年10月开始中国目前的票房总数已超510,年底突破600甚至700亿都不是很大的问题。
市场确实非常好,但这并不意味着你投资电影就一定会赚钱,无论投资什么样的项目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可是还是有越来越多触觉敏锐的人进军到了影视市场,那么如何规避风险和如何选择风险低的项目才是前期进入影视市场需要做的。

1.钱被骗:
做项目最担心的问题就是钱被骗的问题,这就相当于您买100块钱的第三方服务项目和丢了100现金的感觉差是一样的,心情肯定是非常糟糕的。
规避方法:资金请一定要打给对公账户,并在打款前通过“企查查”等查证该企业的资质,并在签订好合同后,方打款。

2.钱被套:就像玩股票,钱被套牢了,久久回不来?
我是做网剧的,投资一部网剧,周期一般是6-18个月,盈利也好亏损也好,也就6-18个月,6-18月之后,即开始分账也即开始收钱,所以网剧项目是不存在这样的风险的。在清账前,收到款总额溢出本金的数额,即是盈利额。赚30%还是1倍还是3倍还是更多,就看你的眼光、魄力和运气啦!

3.钱亏了:任何项目,都有可能亏钱,但做项目,只要抓住以下几点,则胜算就会很大。以下我都以网剧为例,专业对口。

1)不投有政策风险的网剧
影视剧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特殊产品,须迎合国家政策及发展趋势,不投有背国家政策方向的片子,跟党走,不会错。

2)不投有审查风险的网剧
影视剧须经过广电总局的审核通过后,方可发行。审查未通过则须修改,可能会耗时耗力耗钱,从而影响到投资人的利益。诸如:疑似色情、过于暴力、煽动宗教矛盾、民族矛盾、基调太阴暗等题材或情节的片子,不宜涉足。

3)不投有市场风险的网剧
应以市场为中心,只投市场主流观众接受度高的,能引流带动高点击量的项目。

4)要选好的剧本:好的剧本是投资成功的基石。根据剧本的概念、情节、结构、人物设置、台词、影像视觉风格等要素,进行专业综合评分,不投60分以下的剧本,主投80分以上的剧本,我做的都是80以上的项目。

5)要有好的班子:影视投资须考虑在影视中技能是生存的法则,专业使得技术更上一层楼,方法是技能的催化剂。技能、专业、方法体现在影视策划、拍摄、制作、发行等等每个环节。倒不一定苛求特别知名的导演和演员,因为知名导演或演员势必大大增加制作成本,而投资追求的是性价比,是收益最大化。

6)要有好的机构:好的专业的投资咨询机构,会从专业的角度,帮投资人精选好的项目,同时有机会更深程度地介入制片方的制作及财务管理,及时了解拍摄进度,获取各项收支信息,从而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人把控各项风险。收起

㈢ 有关中国电影数据的权威网站、报告等等

艺恩、哈票

㈣ 中国内地电影日票房在哪里可以查到相关数据呀

国内的票房榜,可看到内地每周票房排名
http://yule.sohu.com/s2007/2045/s250204767/
http://m.entgroup.cn/boxoffice/cn/

㈤ 计量仪器的检定证书编号可不可以在网上查,在哪能查到具体信息

可以查到,但要在你做仪器校准的公司的网站上查找,一般你做了仪器校准之后,对方都会给你相应的证书编号,可以直接在他们的公司网站上下载证书的。

㈥ 请问中国电影进出口数量可以在哪里查询,要怎样查询请说明具体的查询步骤,谢谢!

貌似没有具体数据可以查找啊,你可以从各个报道中查找,然后整理就行了~

㈦ 影视投资靠谱吗

靠谱,但是普通人不懂就不要碰,很容易入坑因为有很多人打着影视投资的旗号,招摇撞骗。

此前,就有一部叫《魔幻师》的电影,号称“投资6000万”,由“樊少皇、包贝尔、贾玲主演”,这部电影将50%(3000万)的投资份额拆分成1万份,以发行明信片的形式进行网络认购,每张明信片价值3000元,出品方“保守预计票房5亿”,届时每张明信片将升值到5750元。最终,逼得樊少皇不得不出来发表声明辟谣。

㈧ 电影备案人工查询怎么查询

1,打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网站中间处有:“办事查询”输入框。



㈨ 个人电影网需要办理网络视听许可证吗

看了下,你的站是电子商务类。

如果你的网站不是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仅仅是转载其他视频网站的视频,是不需要办理的。

以下是相关管理规定,供参考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实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 王旭东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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