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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影促进法怎么理解

发布时间:2022-04-08 21:19:12

❶ 国务院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都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制定电影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第六条国家鼓励电影科技的研发、应用,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
第七条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八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工作。
第九条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
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十三条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前款规定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第二十条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承接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是不得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档案。
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设备,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影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做好电影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档案机构移交、捐赠、寄存电影档案。
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四条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教育、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由所在学校组织安排。
国家鼓励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二十九条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的企业、个人应当保障电影放映质量。
第三十条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
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第三十三条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须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
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
(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四)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
(五)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电影。
第三十七条国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根据不同阶段和时期电影产业的发展情况,结合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电影产业的支持,并加强对相关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人民群众需求和电影市场发展需要,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积极盘活现有电影院用地资源,支持电影院建设和改造。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告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其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家实施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开设与电影相关的专业和课程,采取多种方式培养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
国家鼓励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相关人才培养。
第四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
国家鼓励、支持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统筹保障民族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优秀电影的外语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电影的境外推广。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将从事电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个人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第五十三条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该项业务活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本法规定二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❷ 《电影促进法》颁布了 对电影产业的发展有什么看法或建议吗

第一,投资者可以考虑撤出中国大陆市场,转进台湾与新加坡或者马来西亚等地。 第二,所有出品人可以挂上一个海外籍贯以此绕过大陆制造。 第三,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不能继续被大陆市场捆绑,比如直接进入日本在地化,华人拍日剧,拍日本电影。——总而言之就是不鸟你广电就对了!广电狭市场限规,不鸟你市场,你就什麼都不是

❸ 中国电影促进法的目的

中国电影市场一片繁荣的背后,实则依然“危机”四伏。缺乏细致的规范和有效的机制,中小投资影片深受冲击,投资风险越来越大,电影人才匮乏,偷漏票房屡见不鲜……这些问题背后,是中国电影立法的缺失。旨在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即被指亮点频现。它无疑对深入推进电影产业话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影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营造更公平有序的电影市场竞争环境有重要的意义。
取消了资格限制,对于吸引影业投资具有促进作用,这和近年国内影业的发展势头是相适应的。从降低电影产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减少电影生产和发行的行政审批,明确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这三点可以看出,此次立法对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应是一种利好。在加强公益服务、推动电影“走出去”、实行税收减免优惠、保护知识产权、保障观影权利等方面对电影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❹ 《电影产业促进法》有何亮点

为打击票房造假行为,现实施《电影产业促进法》,那么,该法有何亮点?

一、取消“电影拍摄许可证”,拍电影不需要报批啦!

实施之日起,将正式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

七、“德艺双馨”被写进法规

对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直接提出了倡导性要求,将“德艺双馨”写进了法律。知名的电影从业者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该严格要求,做好表率。

如何看待《电影产业促进法》

9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底公布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0月底公布五年立法规划,其中包括电影产业促进法。
专家指出,电影产业促进法酝酿已久,在当下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将让高速发展的中国电影产业“有法可依”,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中国电影进一步发展的有力保障,能够促进中国电影产业更加规范、健康发展。”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理事长、原中影集团董事长韩三平说。
近年来,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迅速,电影票房从2003年的10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96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36%。今年以来票房继续高速增长,各项票房纪录不断刷新。
韩三平认为,在法律的保障下,中国电影产业能够不断提升产业化水平,从而做大做强,走向世界。
“电影是一种产业,这是国际公认的概念,也符合中国电影发展的大趋势。希望出台一部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律,在电影制作、发行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厘清市场秩序规范。”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电影文化研究室副主任左衡说。
在中国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进的今天,偷漏瞒报票房行为时有发生,制片融资、宣传发行等多个环节依然存在乱象。专家指出,中国电影产业亟须法律规范,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就是要对违背市场规律、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专家还表示,立法将有利于简化电影行政审批,降低电影业务准入门槛。
“通过法律强化中国电影的产业属性、产业意义,必将为中国电影的发展壮大带来更强大动力。这是中国电影的呼唤,也是中国电影人共同的期盼。”韩三平说。

❻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通过,对中国电影产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1、在电影创作、摄制环节,简化了重要行政审批事项。
首先,在拍摄主体方面,首次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拍摄电影,完全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再进行审批和干预。这无疑有利于各种资本进入电影产业,有利于电影产业的在竞争中更好发展。其次,在剧本审查方面,对于一般题材的电影剧本,只需要向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题材的,才需要由有关部门审查。再次,在电影成片的审查方面,虽然没有放弃审查制,但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规定,也就是实行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标准化和公开化。这无疑会大大缩减了审查人员任意审查的空间,也让电影制作方在拍摄时就注意到审查红线,大大提高电影通过审查的机率。
2、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
《电影促进法》规定,国家将通过引导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投资、统筹财政资金、通过税收优惠、银行、保险等金融支持措施,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同时,为了保护电影产业,规定境外组织只能通过中外合作拍摄的方式在中国投资和拍摄电影;境内电影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鼓励境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外电影的拍摄,并保障其用汇需求。

❼ 如何看待新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

起初是在微博上看见的,评论里望去多半是讽刺否定之言语。就个人而言,这次新法或为空壳,但纵使是虚壳,亦比没有虚壳来得进步性强些。
微博上见到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暂且截图下来。
虽然此人的其他政见我不敢苟同,但这点真没讲错。此法的核心内容是将简政放权落实于电影产业中,以下放审查备案权力至地方为手段,加之地方的鼓励促动,继而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
单就其所表现的来说,喜大普奔。至于执行会否有偏差,上面的风向会否日趋保守,以法律的形式为阻挡已经是最后的退路了。地方政府,一般来说制定的规则会依据其地区情况而变动,不见得定比中央严格。飞碟说可以与上海警方备案而开展尺度稍大的性教育短片,于中央,可乎?
网上部分人黑广电久了,便连看似是匡扶的物事亦一并排斥了。微博里不少人直呼文件太长难以理解,这种怠于细察内容而先观他人的评价的行为,实在不妥。
亦有人质疑其中关于反对伤害民族与国家感情的条款,个人理解为是对独立分裂势力的制裁,难不成部部你枝你那地喊?
但愿事物往好的方向发展。

❽ 国务院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哪些内容

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便利各类市场主体、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
二是通过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扶持措施,激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电影活动。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加强电影公益服务,满足农村地区居民、城镇低收入居民、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便利各类市场主体、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
一是降低从事电影摄制等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再要求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作限制。
二是减少行政审批。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摄制电影,只需将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只需将有关情况予以备案;将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送往境外参加电影节(展)的,只需将有关材料予以备案。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为便于投资者了解相关信息、避免重复投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电影的基本情况以及批准设立的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二)通过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扶持措施,激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电影活动。
一是国家通过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基金等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
二是从事国产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依法为电影企业提供支持。
四是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和扶持电影院的建设和改造,并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五是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电影市场秩序。
二是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企业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三是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就加强电影公益服务规定了以下制度和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二是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是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给有关电影企业发放奖励性补贴等措施,满足未成年人以及低收入群体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❾ 如何评价新鲜出炉的《电影产业促进法》

千呼万唤始出来。经历三十多年的立法长跑,《电影产业促进法》终于颁布。应该如何评价这部法律,它将对电影产业产生哪些影响呢?下面让鄙人给你们介绍一下利弊吧,如有不妥,可随意补充哦。

1、《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为保护电影产业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其目的是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健康发展,《电影产业促进法》真正运用起来指引和规范电影产业相关主体的行为,让守法者获益,让违法者得到制裁,《电影产业促进法》才有生命力。电影产业尤其是中国电影产业,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但有宏观调控,也有微观管理,体现在行业准入、制作内容、发行放映等电影产业的每一个环节。《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电影产业宏观政策。

比如《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等等……

2、相反的不利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电影不得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八项内容,第十四条规定合拍电影“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等等……

3、政策与市场的边界一直是电影产业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尺度把握得当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尺度把握不当则可能让电影人“带着镣铐跳舞”,使中国电影丧失国际竞争力。

近年一些忽视市场主体利益,细如毫末的管理措施已经引起很大争议。政策性风险全部由市场主体承担,将成为从业者不能承受之重。随着电影产业市场化不断深入,各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将日益复杂,更考验执法者的智慧。愿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契机,让依法行政的理念深入人心,实现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宏伟目标。操作层面简化流程释放市场活力,需要从业者守法用法,自我负责。

4、电影产业发展的历程,也是行政管制不断松绑的历程。《电影产业促进法》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第十七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将一般题材成片审查下方到省级。

5、国人的心声:清华大学教授尹鸿接受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采访时指出:现在的意见稿最主要的亮点是在国家的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明确地表达了要对电影进行倾斜和支持。尹鸿认为,很多国家在抵抗强势外国电影上都有财政税收方面的支持,希望新政策能帮助国产片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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