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对于电影虚报瞒报票房现象,大家怎么看
电影虚报瞒报票房这是可耻的行为!是中国电影长期存在的毒瘤,这种欺骗行径就应该重重惩罚,绝不姑息!
本人算得上是一个电影爱好者,看过好些电影也对鉴赏电影有一套自己的标准,从我看过的电影的感受来讲,往往我觉得好看的电影票房不怎么样,而不怎么好看的电影票房却非常高!比如《叶问3》的幽灵就存在电影票房造假现象。
如果电影市场不拔除这颗毒瘤,就不能营造一个公正、透明的竞争市场,中国的电影事业就不能健康发展。我们应该在票房的发布和监管方面着手建立成熟的制度,规范电影市场的发展,也只有这样中国的电影产业才有未来。
㈡ 偷票房的处罚措施
2013年4月9日,针对再次抬头的“偷票房”行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在拟定电影行业规范化的相关制度,将更加严格控制、治理影院“偷票房”行为,该制度已经进入具体内容制定和审批阶段。
此前,原广电总局也曾对“偷票房”行为予以过“红牌警告”等多种治理措施,但仍然难以杜绝行业内此类现象的发生。不同电影的分账比例不同,每部电影票房分配给发行方、制片方和影院的比例有差异,个别电影院靠“偷票房”多拿票房收入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
因此,有业内人士建议,总局可以针对“偷票房”影院设立更严格的处罚制度,比如一旦出现违规并查实即停业90天;违规影院投资商两年内不批准新影院开业;院线领导下课人员记入黑名单,等等。
㈢ 偷票房的法律规定
2011年11月15日,中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降低准入门槛、严禁虚构票房、放映时间不得插广告、加强公益服务等,征求意见稿对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
2011年11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未涉及电影分级。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影不得含有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13项内容。 2014年广电总局起草的中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报请国务院审查,并听取了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不再要求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作限制。同时,还减少了行政审批,并要求加强信息公开,便于投资者了解相关信息、避免重复投资。 电影票房是影片市场效果的客观反映,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电影产业发展水平与形势判断的重要依据。在一些情况下,还影响着投资者对上市影视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因此应该通过立法促进票房数据的真实发布。
“偷票房”等一系列事件,折射出中国电影市场对票房的“畸形追求”,影响了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同时还规定,对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我国现行法规中仅对广播、电视中广告的播出次数、时长等有具体规定,而在电影方面还处于空白。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否则,将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获许可电影不得参加电影节、网络传播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就加强电影公益服务规定了以下制度和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二是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是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给有关电影企业发放奖励性补贴等措施,满足未成年人以及低收入群体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㈣ 电影院票房员工利用团购票赚取差价,即盗窃公司钱财,按法律如何处理,有那条法例可依。谢谢!
专业才能赢得信任
这是一种职务侵占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可追究责任,并请公安机关处理。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