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美国猴子案件的影响
不论该案的起因、经过和主题怎样,对那些工作懈怠而又为先入之见所左右的记者来说,单凭法庭宣判之后达罗和斯科普斯的表态就足以迷惑与误导他们的判断和意见了。特别是达罗宣称:“我们在此尽了自己的全力,来击退一种正在滋生蔓延于近代世界的浊流,……即以宗教信条来验证科学上的每一个事实。”而斯科普斯则强调判其有罪是不公正的,他将秉承学术自由的理念一如既往地去抗争到底。(,p.313)受此影响,媒体的普遍反应极大地偏离了其应有的事实、准确、公正及全面的原则,特别是对庭审主题的层次以及布赖恩的声音失察多多,甚至丧失了根本的洞察力。1927年1月15日,田纳西高等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即认定巴特勒法案是合宪法的,并被斯科普斯所违犯。(,pp.469-472)但这次审判的影响,却远未就此结束。媒体的偏见,不仅影响了一般公众,而且影响到史家的看法。[13]而大多数人对该案的了解,仅是基于1955年以后的传奇舞台剧及电影、电视《空穴来风》。然而,极少有人注意到剧本的序言,即创作灵感虽由该案而生,但并不基于该案,“《空穴来风》不是历史”,而是基于“并不太远的”事件--一些史家主张就是1954年的麦卡锡(McCarthy)听证会。《空穴来风》的剧情,与斯科普斯审判案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1]但在一般人看来,斯科普斯审判案简直就是达尔文主义大获全胜的又一大经典案例,甚至一点也不比1860年6月30日发生在英国牛津的威尔伯福斯大主教与赫胥黎之间的大辩论逊色。然而,当时及后来的科学界并未以此为荣--原因之一就是所谓的“内布拉斯加人”名声很臭,甚至进化论的教学水平也实际上是下降了。自审判案后至约1960年的差不多30年间,科学教材对进化论进行了极低调的处理,公众关于进化论的讨论也是平静的。直到1967-70年间,反进化论法才在田纳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废除。直到现在,美国公众当中相信创造论、支持在公立学校讲授创造论的都占至少半数以上。[1]这已产生了许多问题,如政教分离、在公立学校讲授有争议的课程以及科学家与公众沟通思想等等。
斯科普斯审判案之所以发起的代顿商战精神经历了周期性的兴衰,或已淹没在历史的烟尘之中,但该案的意义却超越了历史:1977年,其意义为美国官方所确认,即瑞勒县法院被辟为国家级历史景点;1988年以来,代顿的布赖恩学院与公益社团开始联手,特别是根据斯科普斯审判案卷1990年第三版的纪实性展览、演出和节日等,意在向世人纠正沿袭了65年的偏见。[1]人们对此反映之强烈、兴趣之浓厚,再一次向世人表明,斯科普斯审判案由于其主题、人物、宣传技巧、广泛的媒体和历史的兴趣以及曲折的遭际与谜一般的面目等等,依然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审判案”。19世纪50年代,“猴子审判案”被宝莱坞改编成舞台剧。1960年,此案被改编为电影《承受清风》 (inherit wind),并被奥斯卡奖提名。

⑵ 加勒比海盗里面的那个小猴子是从哪弄来拍电影的怎么那么通人性啊
原型确实是一只真猴子,品种卷尾猴,也参与演戏,但也有些特效动作是由电脑合成制作的,所占比例一半以下。所以那真的是一只很聪明的猴子,但这不足为奇,迪斯尼本来就有很多动物明星,有一只黑猩猩(名字忘了)自己主演过三部影片,还客串过(新成长的烦恼)等多部迪斯尼影视作品。
⑶ 什么是“猴子案件”
“猴子案件”是怎么回事?它与形式逻辑关于概念的种类问题又有什么关系?让我们从100多年前的一场争论说起吧。
进化论的经典著作——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刚问世,英国教会里便吵吵嚷嚷,好像打翻了一锅热汤。他们咒骂该书有损人类尊严。因为《圣经》上明明说“上帝造人”,而此书却妄言人、猿同种,血脉相承,岂非大逆不道!
在英国科学协会召开的一次辩论会上,大主教勃甫司亲自出马,攻击达尔文关于“人类起源于类人猿”的论断是亵渎神灵,甚至对坚决捍卫达尔文进化论的博物学家赫胥黎肆意侮辱道:“请问你,究竟是你的祖父还是你的祖母同无尾猿发生了亲属的关系?”
赫胥黎,这位自诩为“达尔文的斗犬”的博物学家,机智地还击了勃甫司的攻击:“我曾说过,现在我再重说一次,一个人没有任何理由为他的祖先是个无尾猿而感到羞耻。如果一个祖先使我在追念时感到羞耻的话,那他大概是这样的一个人:他有浮躁而善变的性情,他不满足于他在自己活动范围内所取得的令人怀疑的成功,而要插手他并非真正懂得的科学问题。结果只是以一种没有目的的辞令把科学问题弄得混乱不清,而且用一些流利的但离题的议论,以及巧妙地利用宗教上的偏见,把听众的注意力由争论的真正焦点,引到别处去。”
赫胥黎的这一席话,博得了热烈的掌声;大主教勃甫司一下子像泄了气的皮球,悻悻地溜出了会场。
但是,斗争还在继续。“一帆风雨路三千”。真理往往是经过长期的斗争以后才确立的。到了20世纪20年代,又出现了一个举世闻名的“猴子案件”。
在美国田纳西州的达顿城,一个名叫斯科普斯的青年教师,在课堂上大胆地讲授了达尔文关于人类起源于猿的进化论思想,竟遭到学生家长的控告:散布异端,反对宗教,误人子弟。结果,这位进化论的宣传者在达顿城的广场上受到一群流氓的“审判”。这群流氓佩戴臂章,臂章上写着:“我们不是猴子,也决不允许把自己说成是猴子。”
天啊!有谁说过他们就是猴子呢?请听听当代卓越的生物学家褒班克是怎样答复这群流氓及充当后台的教会势力、金融寡头的吧。在美国旧金山的一座大教堂里,褒班克挤开做礼拜的人群,登上祭坛,义形于色地宣告:“朋友们,达顿城正在审判斯科普斯。是的,他们不是猴子,可是他们比任何一种猴子要坏上百万倍。”
今天,对达尔文的人类起源于猿的学说,举世公认。“猴子案件”这一历史冤案也终于平反昭雪。
大主教勃甫司失足在哪里?固然有宗教和政治原因,单从逻辑上分析,他们有意无意地混淆了集合概念与普遍概念的界限。赫胥黎准确地抓住这两个问题,揭露勃甫司在“巧妙利用宗教上的偏见”的同时,用“离题的议论”,“把科学问题弄得混乱不清”。
达尔文的进化论说的是“人类起源于类人猿”,勃甫司的非难却把“人类”与某一个人(“你的祖父或祖母”)混为一谈。“人类”这个概念与“你的祖父”或“你的祖母”是不能等同的,它们的内涵与外延都不同,“人类”称为集合概念,“你的祖父”与“你的祖母”则为两个单独概念。
什么是集合概念?目前我国逻辑学界有种种定义,有待探讨,我们姑且采取较流行的说法。所谓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中国逻辑学会”就是一个集合概念。中国逻辑学会是由中国逻辑史研究会、西方逻辑史研究会、各省市逻辑学会等许多分会组成的集合体。每一个会员和分会与整个中国逻辑学会间的关系好比小齿轮、部件与整部机器之间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我们不可以说某个会员、某个分会是中国逻辑学会。整体与组成部分是相对而言的,反映整体的集合概念也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所谓普遍概念,就是这样的概念,它的外延可以包含许多的事物。例如,“人”是一个普遍概念,它的外延有许多:曹操、孙权、刘备……我们可以说:“曹操是人”,“孙权是人”,“刘备是人”。
所谓单独概念,就是这样的概念,它的外延是独一无二的事物。“1949年10月1日”这个唯一无二的时间概念是单独概念;“复旦大学”反映的是世界上唯一无二的个体对象,也是单独概念;“第二座长江大桥”也是单独概念;珠穆朗玛峰是世界上最高的山峰,“世界上最高的山峰”是单独的概念。“最”有“极”、“无比”的意思,严格说来,带有“最”字的都是单独概念。因此,不是表示独一无二的对象概念,最好不要加上“最”。当然也有例外,李宁与童非都拿了单杠比赛的满分——10分,可以说他们各自都是最高分的获得者之一。搞清了什么是集合概念、普遍概念及单独概念,我们可以知道,“中国逻辑学会”是集合概念,“会员”是普遍概念,“张三”是单独概念。我们可以说“张三是会员”,但不可以说“张三是中国逻辑学会”。
从“中国逻辑学会”反映的是集合体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个集合概念;从它的外延只有一个这个意义上说,它又是一个单独概念。“中国逻辑学会”这个单独概念与“会员张三”这个单独概念,虽然都是单独概念,但是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不会混同。同样,说“人类起源于类人猿”,是说古今中外所有的人组成的整体是起源于类人猿,经历了几十万年演变。把“人类”偷换成某一个人当然是荒唐可笑的。
不少逻辑教科书把“森林”误当作仅仅是树的集合体的反映,其实,它是反映一种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其共同作用的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的总体的反映。既然森林由这么多的不同的部分组成的集合体,“森林”当然是集合概念。森林的外延包括大兴安岭森林、小兴安岭森林……既然“森林”的外延有许多,因此“森林”是普遍概念,而“大兴安岭森林”才是单独概念,又是集合概念。
有的语词,既可以表达集合概念,也可以表达普遍概念。例如,有的年轻人为了论证自己是勤劳勇敢的,常常举出如下理由:因为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而我是中国人,这也是千真万确的。我们说你这两句话都讲得不错,分开来看都很符合实际,但是从这两句话却推不出你是勤劳勇敢的。因为“中国人是勤劳勇敢的”中的“中国人”是指的中国人的整体,是集合概念,而“我是中国人”中的“中国人”指的不是整体,它是一个普遍概念。中国人中的一个与所有中国人组成的集合体当然不是一回事。同一个词,在不同句子里,表达同一个概念还是不同的概念,这要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来确定。
我国逻辑学界对集合概念的定义,有各种说法,若加以深入的考察,便发现无论哪一种说法都与形式逻辑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不合拍的。
本文姑且采用的是国内教科书中最有权威和最流行的定义——“所谓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体的概念。”森林固然是集合体,谁能说树木就不是集合体呢?树木由一棵棵树组成的。如果说树木是集合体,树难道就不是集合体?树由树根、树干、树枝和树叶等组成。按照上述标准,没有理由说“树”不是集合概念。
上述定义对组成集合体的部分的性质没有加以限制,因此作出的定义太宽。有的教科书便修正说:“所谓集合概念,就是把同类对象作为一个整体或集合体来反映的概念。”据此,只有“树木”(由一棵棵树组成)、“马匹”(一匹匹马组成)、“布匹”(一匹匹布组成)等才是集合概念。“森林”(它是反映一种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其共同作用的其他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树”(树由树根、树干、树枝和树叶等不同部分组成)便不是集合概念。但是,森林由大兴安岭、小兴安岭……一个个森林组成,树由许许多多植物细胞(不能说它们不是同类的个体)集合而成的,布由一条条纱组成。因此,没有理由说“森林”、“树”、“布”不是集合概念。
形式逻辑教科书上关于集合概念的定义有个共同特点,即企图把所有事物一刀切,一半是集合体,另一半是非集合体,从而把实体概念一分为二,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难以办到,因为类与集合体的区别并不表现在两个不同事物身上,而是一个事物从不同方面考察的结果。任何一个事物,当它与自己内部的各部分进行比较时,它是集合体;当拿它与别的事物比较时,就有同类不同类的问题。一个事物总是一身二任,它既是一个集合体,又是某类的一个分子。因此,在形式逻辑里,把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当作概念的一个种类划分出来是不恰当的。分类是概念产生的起点,也是直言判断和直言推理的基础。一个概念在反映它所对应的类时,不把这个类作为“整体”或“集合体”来反映,而是通过内涵反映这个类所有分子的特有公共属性,通过外延来反映这个类的所有分子。换句话说,概念的外延组成一个类,类中的每一个分子都是一个集合体。所以说,我国逻辑学界对集合概念的定义,无论哪一种说法都与形式逻辑体系不合拍。如果仅仅从“整体概念”相对于“部分概念”来区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还是有一些实际意义的。
⑷ 解释SCOPES猴子案件
这里看看或许有用:http://shss.sjtu.e.cn/shc/yuanxing/no86.htm
1925年24岁的中学教师斯科普斯(John Scopes)因讲授进化论被指控违背田纳西州的法律。那年夏天的审判被称作世纪审判或者“猴子审判”。这次审判是在公民自由联合会(ACLU)的直接鼓动下促成的。最后,讲进化论的教师被判违反州法律,被罚100美元了事。关于这次审判,有大量描写,如《仅仅在昨天》(1931)、《风的传人》(舞台剧1955、电影1960)以及获1998年普利策奖的《众神之夏》(Summer for the Gods)。
⑸ 美国要案审判的内容背景
从殖民时期直至今天,法庭判决一直是解决美国社会争端的最终手段。美国历史上很多重要的转折点都是在法庭上发生的——从约翰·彼得·曾格的所谓诽谤纽约殖民地英国长官案到禁止各州允许在孕前期实行堕胎的罗诉韦德案。
审判也一直是大众兴奋的焦点和公众参与的仪式。同时,也是活生生的人生戏剧。美国人蜂拥到法庭里,为正义欢呼鼓舞,为邪恶义愤填膺,或受到激励,或受到教育,或为洗涤灵魂,或只是为一时之娱。人们也时刻关注着各种媒体的报道和介绍。在通讯系统还不那么发达的时代,对大多数乡村群众而言,法庭是少数可以获得审判信息的渠道之一。实际上,法官、牧师和新闻记者一直在坚持不懈地谴责那种地方以至全国闻名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闹剧”气氛,使这个词频频出现在各种新闻报道中。在距离今天更近的时代,真实的和虚拟的审判成为影视制片商和节目制作人的主打产品。今天,有线电视“电视法庭”网使得那些审判瘾君子们从来没有转换频道的打算。
虽然审判像戏一样牵动人的神经,但在我们社会中它毕竟有着更为严肃的目的:当个人或其他法律实体,比如公司,践踏了另外一个人或集体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时候,法律审判提供了一个维护公共秩序的机制。在这种意义上讲,审判满足了人们惩罚罪恶的需要,即使是败诉的一方也能感觉到自己毕竟有一个“对簿公堂”进行申诉的机会。
因此,审判是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内容。当然,通过对事实的审判——诉讼——来解决争端的过程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领域。被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最后进行了审判。实际上,大多数并非诉讼当事人的律师都在致力于劝说当事人避免进行审判,建议他们如何按照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起草一个法律文件,比如说合同。
法律的基本原则
要理解《美国要案审判》中所叙述的案件的“要”的含义,需要对法律的分支、美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和轮廓、以及审判方式所依赖的程序和证据规则有基本的了解。尽管我们的编辑和撰稿人已经尽可能把法律术语变成了大众语言,但有些法律术语依然没有合适的字样或词语加以解释。读者在本书的末尾可以看到这些词语的注释词表。
或许法庭最重要的性质是它是一个公共实体。在每一个案件中,法庭必须对事实做出判断。在判断它们的法律意义的时候,法庭不仅是在为诉讼当事人服务,而且是为更广大的社会群体服务。在按照法律解决某一个具体争端的时候,法庭为那些在未来可能遇到类似问题的人们提供指导,从而预先阻止一些可能潜在的诉讼。
所谓法官依判例判定的新方法——与立法相对——是我们这种司法体系中习惯法的自然的副产品。按照这种方法,现在的案例按照以前的判例的结论进行判定。这种“习惯法”是在数代法官的无数个判定的基础上形成的复杂的规则体系,它的源头可以追溯到英国的中世纪。因此,习惯法早于立法机关的确立。立法机关的首要任务是起草那些由以往案件所得出的经现代法庭解释和应用的法律规则。
相比而言,“民法”是由罗马的成文法典发展而来的,今天已成为西欧(当然除了联合王国)以及路易斯安那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尽管今天调节公法或刑法(其中政府有着最直接的利益)、私法或民法(直接关系到个体的利益)的法规数量在不断增加,习惯法制度在我国的其他地区占据主导地位。
美国法院制度的根基
英国的法院制度原封不动地移植到了殖民地美国。在17世纪的美国,立法和审判被认为是一回事。在英国,议会被认为是最高法院。然而,殖民地开始形成自己的分层法院制度。金字塔的尖端是殖民地立法机关,主要功能是上诉法院。在它下面的是一个高级法院网,主持法官中经常包括殖民地长官,它的职能是听取下级法院审理案件中的民事上诉。高级法院也审理刑事案件。第三级地方法院经手审理殖民地美国的大多数案件。这些地方法院也履行着政府的职能,比如征募税收,为市民提供社会活动、经商和讨论政治的机会。
这种三级制度经过修改后成为今天各种各样州法院制度的主要框架。案件在最低一级法院审理,中间一级的受理上诉案件的法院审查所有审判法庭的上诉案件,高级法院负责对重要法律问题进行裁决。
随着殖民地人口的增长,法院判决摘要也变得越来越长。法院应付越来越多的诉讼请求的方法就是使诉讼程序进一步复杂化。当法院提出复杂的程序要求的时候,上诉案件随之减少,很多案件被法院驳回。到18世纪早期,随着受过培训的律师数量的增加,这种倾向被扭转过来。
相反,被任命的法官经常是那些没有受过法律培训的外行。这种司法知识的缺乏增加了陪审团的重要性。在约翰·彼得·曾格诽谤案(1735)的审理中,陪审团判定被告无罪,尽管法官给出了完全相反的法律要点说明。这有助于确立这样一条准则:陪审团对法官的法律要点说明要审慎考虑。然而,到18世纪后期,法官在认为陪审团的裁定与证据不符的时候,他们有权命令进行重新审判。今天,在没有陪审团的审判中——即所谓的板凳审判——法官既要进行法律裁定,又要进行事实裁定。在陪审团审判中,角色被分配开来,陪审团做案件事实判定,而法律判定留给了法官。
到罗诉韦德案(1973)的时候,诉讼当事人使用化名这种做法已经习以为常了,而它最早出现是在17世纪80年代的后期,即“约翰·多尔”和“理查德·罗”的案子中。隐去原告和被告的真实姓名意味着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将按照案件的具体性质进行裁定,而不依据当事双方的影响和关系。这种模式给很多被告以信心,他们希望能避免草率和不公的裁决。
宪法下的法院
美国宪法第三条以及第一部法官法(1789)确立了联邦法院的三层制度,它大致是以当时各州运行的三方参与制度为蓝本的。下面的两层,包括审判和上诉法院,是在地区范围内组织的,前者在数量上大大超过后者。地方法院过去是而且今天依然是审判法院,由单一的地区法官操纵。巡回法院,即现在的联邦上诉法院,当时雇用由三个法官组成的陪审团,跟今天一样。尽管在当时巡回法院主要是审判法院,而今天上诉巡回法院致力于复审地方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当时主要——现在几乎是无一例外地——致力于复审低级上诉法院的裁定,无论是联邦的,还是各州的,然而,众所周知,最高法院对各州主权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例如,在巴克诉贝尔案(1927)中,最高法院认为弗吉尼亚法令批准18岁的卡莉·巴克被迫绝育是符合宪法的,因为她的妈妈生来弱智。而且包括九名法官坐庭。
宪法制定者们所承认的联邦主义原则准许各州保留重要的权利。联邦政府负责国家事务,比如外交关系以及州与州之间的往来,而各州保留着它们传统的治安权力,比如管理公共健康、安全和道德规范。随着20世纪后半期对公民权利的强调,各州很多调整道德规范的企图被推翻。例如,在格里森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1964)案件中,最高法院发现该州(1879)的一条禁止使用或散发避孕工具的规定是违背宪法的。尽管法官在《权利法案》中没有找到废除这条规定的根据,但他们把新解释的一项权利即隐私权作为他们裁定的依据。在罗诉韦德案中,这项权利得到了进一步拓展。结果,整个19世纪,法律很多领域的发展是由各州自己的立法机构和法院承担的。直至今天,各州在合同法、刑法、侵权行为和非刑事侵害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相反,联邦法院的司法权,或者审理和裁判权,仅限于审理不同州之间的公民之间的案件、海事案件、以及联邦法律管辖下的案件。第三种权力带来了联邦习惯法原则的发展,包括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文的权力,以及推翻它们的权力,正如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一样,它确立了司法复审的原则。这是内战前的唯一特例,在更加臭名昭著的斯科特诉桑福德(1856)案中,最高法院废除了一项联邦法律。法院发现《密苏里和约》是违背宪法的,原告是一个奴隶,而不是一个公民。当联邦法院审理不同州之间公民的案件的时候,即我们所说的差异案件,它们必须运用根本性的法律,使每一个州都能从最后结果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审判程序
每个州法院都有它自己的一套程序规则。分别从1938年和1945年开始,联邦法院开始遵循他们自己的民事和刑事程序规则,它与各州法院遵循的程序大相径庭。
程序规则管理的不仅是审判本身,也管理着所有前导的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事件。例如,它们可能管理着民事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的形式,即我们习惯上所说的起诉,它为立案奠定基础。这些规则通常规定被告必须以正式形式对原告指控的时间做出答复。这些规则众多而复杂,它们必须有效安排诉讼律师武器库中众多的法律武器,其中大多数要在审判开始前使用。实际上,大多数诉讼当事人没有走进法庭内部。相反,他们的时间都用在与对方谈判和起草诉讼请求上面了(通常,如果对方由律师代理,那就要通过他的律师进行谈判民事案件中的双方——甚至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可以为他们自己进行辩护。尽管如此,在吉迪恩诉韦恩怀特案(1963)中,最高法院规定在任何一个重罪审判中,每个被告有权为自己辩护,如果被告没钱请自己的律师,国家就要提供。)。诉讼申请可以是下面的内容:潜在证人的审判前证据,以及文件和信息的交换,这为审判拉开了序幕。简而言之,就是“透露”(指当事人必须透露事实真相等内容——译者注)。希望对方的案子在审判前被驳回也可以是诉讼请求的一个内容。
透露的目的是筛除那些在审判中可能没有价值的证据,比如不可靠证人的证明。同时,也是为了查明一些实际有争议的问题,以免任何一方毫无防备——比如出人意料的证据等情况。起码的要求是双方在审判开始前都应该掌握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但通过透露揭露事实还是很晚近的发明。随着《联邦民事程序规则》的颁行,透露才成为诉讼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它也成为当今关于诉讼延迟和花费这一问题进行争论的核心内容。
透露一旦完成,双方诉讼请求的裁定一经做出,就要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审判顺利进行。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审判前的目录草稿。该目录包括自己一方要传唤的所有证人的名单,以及己方要在法庭展示的文件记录或物证。接下来,如果案件是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中的原告方已经选择邀请陪审团的话,双方就要选择陪审团,这个选择过程称为(考察证人或陪审员是否合适的)预先审查。而且,尤其是在近些年里,预先审查已经成为审判的一个重要阶段,因为每一个辩护律师都会用尽机谋使陪审团同情自己的一方。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大陪审团开始审案。大陪审团传统上由23个陪审员组成(与审判中6—12人组成的陪审团不同),它的目的是判断原告提供的事实和指控是否可以作为起诉和最终审判被告的正当理由。其他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以拿到审判前到庭的其他形式的只听取诉讼证据的陪审团面前。例如,尽管电影明星拉娜·特纳的14岁女儿谢利尔·克里斯蒂纳·克莱恩因为年龄小自己没有出面,但她仍然成为1958年一个验尸官陪审团就其母亲情人被杀事件进行讯问调查的对象。因为验尸官陪审团提交了一个合理杀人的裁定,对克莱恩的犯罪指控被撤回。
宪法《第六修正案》保证被指控的一方有选择自己同辈人做陪审团的权利,这个观念跟习惯法本身一样古老。《第六修正案》还保证被指控的一方被不偏不倚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因此,在刑事案件审判中,陪审团的选择更为严格。尽管预先审查总是使得双方律师因为某种理由或者根本没有理由否定预选的陪审员名单(称之为强制反对),但《第六修正案》规定这个过程应该最后产生一个代表社会公正且不歧视任何阶层任何人的陪审团。关于潜在陪审团的种族平衡问题的争论可能是双方策略的核心,正如在1968年黑豹党人休伊·牛顿谋杀案审判过程中被告律师的质疑一样。如果案件受到过多的外界干扰,法庭可以采取特别的措施保证陪审团的公正:封闭陪审团,推迟审判,甚至可以更换地点,正如1967年对杀人犯理查德·斯派克的审判一样。
审判从双方律师的公开辩论开始,首先是原告辩护律师阐述他的观点——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律师通常是官方的,比如地方检察官。(在原告陈述完毕之后,被告可以保留公开辩论的权利。)辩论可以使法官和陪审团对双方提出的证据以及双方各自对该案件的看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接着,原告辩护律师进行他的陈述。首先是对原告提出的证人进行直接质询,证人可以是所谓的专家证人,即不能对案件提出事实证据,但可以对相关的专业知识提供证明的证人。在直接质询中,同时出示书面或具体的证据。每一方只允许向自己一方的证人公开提问,除非证明那个证人怀有敌意,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向他提出一些诱导性问题,甚至是反诘。
反诘一般是由对方辩护律师进行的,他可以在证人退庭前向每一个证人提问。反诘的目的是对证人提出质疑或者使已经明了的事实更加有利于该律师所代表的一方。如果反诘得出的证据不利于进行陈述的一方,这一方可以通过对证人的再直接调查来驳回或澄清前面的证据。
当原告方列举了所有的证据之后,被告方按照同样的过程进行陈述。当双方都对法官或法官和陪审团陈述完毕之后,先由原告律师,再由被告律师进行总结陈述,总结得出当事人的结论。如果是陪审团进行审理,法官会根据相应的法律对陪审员做出指示,包括哪一方有举证责任,以及这种责任的尺度是什么。举证责任方要想取胜必须符合举证的三个标准。大多数民事案件使用“证据优势”标准,意思是说调查员必须保证所列事实一定要真实。有些民事案件,比如那些包含欺诈的案件,要求清楚可靠的证据,使事实确凿无误。最高标准适用于刑事案件,被告的罪行不能有一点让人怀疑的地方。
陪审团有时候要经过几个星期的审慎考虑。法官作为法律和事实的发现者有时候要仔细斟酌,有时候则要在离开法官席的时候当即做出裁定。如果案件属于刑事案件,裁定必须是一致的。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法庭才最后宣布它的裁定,并进行判决。
证据规则
书面证据的采用受正式的规则的制约。尽管不是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他们自己的证据规则,但1975年生效的《联邦证据规则》在大多数联邦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起着制约作用。正如我们所猜测的,刑事案件有特别的规则。例如,如果在一个刑事案件中,某个州希望采用某个被告的供状,法院必须做一个庭外调查,并听取陪审团的意见(这也叫预先审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判断供状是否是在保证被告米兰达权利该权利因标志性案件米兰达诉亚利桑那(1967)案而得名。该法案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捕之时,要告知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让他们知道他们所说的任何话都可能被利用为攻击他们的证据,而且,如果他们没钱请律师,国家应为他们提供律师。的基础上自愿出具的,是不是符合宪法。
律师可以在审判中提供任何新的他们认为可以对当事人有所帮助的证据——主要是人证,他们对手的任务是反对并阻止这些证据被采纳,最常见的反对理由是关联性、传闻或拒绝泄露内情权。
关联性是指提出的证据与所要支持的观点之间的联系。相关的证据,无论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必须能证明某个事实对案件而言是重要的。如果不公和偏见的危险超过了相关证据提供证明的价值,或者使案件更加混乱不清,或者误导了陪审团,这些证据可以被拒绝。 间接证据的说服力以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在1955年伯顿·阿伯特绑架和谋杀案中得到了很好的说明,被告被判毒死在死刑毒气室,主要是因为尽管缺乏任何实际的证据,地方检察官设法提供了受害者的没有洗过的内衣,它的样子和气味给陪审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有些相关证据,比如可以确定证人的不负责任的证言会引起纷争的时候,他提供的证据也不会被接受。
反对传闻原则也许是最重要的——当然也是最复杂的——即证据的排他原则。《联邦准则》把传闻界定为“一种证明所说事实真实可信的叙述,而不是声明人在审判或听证中提供的证明”。换句话说,证人所提供的关于他人所说的、所写的或者非口头表达内容的证据不能作为所交流内容的可信的证据。之所以坚持反对传闻原则,是因为证人的可信度是确定他的证言真实与否的关键。如果对方不能反诘传达消息的人,如果陪审团不能仔细审查证人的行为,就没有足够的根据判断证人陈述的准确度。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一个特例问题就是,《第六修正案》授予被指控的一方质询或反诘所有对自己不利的证人的权利。
传闻原则有很多特例,通常根据陈述的可信程度以及作为特例的必要性而定。例如,证人叙述一个人的临终遗言的时候,他的证据通常是被接受的,根据是一个将死之人不会因为撒谎而得到任何好处,如果你对这一点有疑问,你只需要看看1960年芬奇-特里高夫案就清楚了。其中一个被指控为杀人犯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允许在法庭上大声宣读他妻子临终时为自己自杀所做的忏悔。也因为这是在讲述人死后留下来的唯一证词。正像我们看到的,刑事案中的特例给被告——他的生命和自由系于一发——提供例外保护的特例更少。但情况也不尽然。州法律中有一个特例就是允许采纳一个共谋者揭发其他共谋者所作的陈述,即使他的陈述是在所有共谋者都已在押的情况下所做的。这被认为是符合宪法的,即使通常的原则是这个共谋者的特例不适用于任何拘押后的陈述。
阻止接受新证据的第三个理由是拒绝泄露内情权,这个原则适用于发生在法定权利背景下,或者是其他私密关系中,比如夫妻之间,牧师和他的忏悔者之间,医生和病人之间。
当然宪法《第五修正案》也规定了一个人拒绝做不利于自己的证明的权利,即拒绝自我牵连的权利。
上诉程序
审判法院作出裁定或刑事案件宣判之后的一段时间为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时间。在刑事案件中,裁定或判决可以被上诉。在1951年尤利斯和艾丝尔·罗森伯格间谍案审判之后,判决执行拖延了两年的时间,因为他们就审判的过程和刑罚的严苛都进行了上诉。
在联邦和大多数州的司法制度中,有两个潜在的上诉阶段:从审判法院到中级受理上诉法院,然后到高级法院。败诉方有向中级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自由权利,而在大多数高级法院中,听取上诉通常要慎重斟酌决定。(上诉通常要有诉状并获取有调取案卷令状后才能到达高级法院。)
在习惯法发展的早期阶段,无论在英国还是美国,法院被分成两种类型: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院根据已经被接受的习惯法原则进行裁决,但侵害行为发生而普通法院没有现成的补救措施的时候,衡平法院可以根据公平的一般法则解决这些问题。在衡平法院上诉,要提交事实和法律,对之进行复议和重审。但是,现在,两种法院已经融合在了一起。上诉寻求的结果是推翻低一级法院的裁决或者进行重新审理,其理由几乎无一例外的是法律的运用不当——比如法官对陪审团所指示的本案件所采用的法律——或者是程序错误。
刑事和民事案件上诉一般遵循同样的轨迹。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差别在于双重危险处境上面。只在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双重危险处境原则是习惯法里根本的东西,但在《第五修正案》中有特例,它指出“任何人不能因为同样的罪行被两次置于生命或肢体的危险处境中。”这个原则在联邦和各州之间得到推行。它防止了第二次审判,除非第一次是无效审判——在裁定前即宣布无效的审判,通常是因为陪审团陷入了僵局——或者被告对判罪进行上诉。例如,1982年克劳斯·范·布罗被定罪企图谋杀妻子之后,他却在1985年的二审当中卸掉了所有罪责。警官、被告们并不都像范·布罗那样幸运,但是,双重危险处境也防止了双重惩罚,甚至使得任何在重审中加重刑罚的要求须经进一步的司法调查。在美国联邦制度下,州和国家政府被认为是”独立自主”的。因此,各自都可以在不践踏“禁止双重危险处境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法律因为同一个罪行对被告进行审判。这个原则使得联邦政府在1993年以践踏罗得尼·金公民权罪审判了四个洛杉矶警官,即使被告在前一年在州法院过度使用暴力的指控中被判无罪。
辩护技巧
可以说没有哪个律师对司法实践中的所有方面都了如指掌。上诉比审判需要更高超的辩护技巧。通常,审判律师的技巧主要在于对人性的敏锐的观察。比如,在三件套裙案件(1911)中,被告律师麦克斯·斯杜尔能在诸多分歧中得到一个无罪的裁决,是因为他懂得陪审团的心理。
有两个工厂主因他们的146名工人死于火灾而被送上被告席,理由是工人们工作的纽约城的血汗工厂按照被告的命令被上了锁。表面看起来两个被告的案子不值得同情,但是,斯杜尔能够通过诉诸他们的直觉战胜了陪审团的感情。斯杜尔有重要的控方证人——一个在火灾中幸存的年轻姑娘,她把她的证词重复了三遍。前两遍一模一样,而第三遍她改变了一个字。斯杜尔确信陪审团已经注意到证人是经过排练的,所以他赢得了这个案子。
其他一些审判律师——丹尼尔·韦伯斯特一下子跳入我的脑海——不是在他们的质询技巧上获胜的,而是因为他们雄辩的口才。但高超的辩护技巧和重大的案子结合起来的时候,就产生了令人难忘的审判。尽管1925年的司考普斯“猴子案”——即进化论学说,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使该案件令人难忘的原因是克拉伦斯·达罗对原教旨主义政客威廉·詹宁斯·布赖恩——他是作为《圣经》专家做被告证人的——的机智的质询,这是一种反传统的策略,前提是布赖恩也做原告的辩护律师。
司考普斯案被改编成了戏剧,后来又被拍成了电影,它们用了同一个名字《遗传风波》。其他案件,比如 1943年埃罗尔·弗莱恩强奸案,它们之所以有名,是因为它们把名人和丑闻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有些案件臭名昭著,是因为公众认为不公平,比如1979年丹·怀特案,被告被判过失杀人而不是谋杀——部分原因在于不按常规行事的国防部,它认为怀特食用垃圾食品才是真正的凶手。
但也有些案件之所以出名,不是因为当事人有名,或者是诲淫的事实,或者是高超的技巧。正如在这篇文章开头我写的那样,是因为它的公众性。引人注目是大案要案的一个特征,但或许美国历史上“最大”的案子,对我们的人民最具深远意义且影响最为深刻的是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最后由最高法院裁决,胜诉方的辩护律师瑟古德·马歇尔后来成了最高法院法官。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一个普通百姓希望她的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得到认可。由于推翻了“分离但平等”这个一直以来使我们社会分离合法化的原则,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点燃了一场社会革命,它改变了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丽莎·帕多克

⑹ 猿猴诉讼案的简介
另称:
美国猴子案件
简史: 1925年,在号称最发达的美国,竟然发生了一场举世瞩目的“猿猴诉讼案”。 达尔文在其科学巨著《物种起源》中,用进化论推翻了“神创论”,完成了人类认识自然界的一次飞跃。然而,在《物种起源》问世的第66年,达尔文逝世后的第43年,在号称最发达的美国,竟然发生了一场令人啼笑皆非的“猿猴诉讼案”。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社会兴起了一场由民主党政客布赖恩领导的反进化论运动,这股潮流对美国政治产生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乃至1923年佛罗里达州议会通过决议,声称“达尔文主义、无神论和不可知论”不应在该州公立学校作为真理进行讲授。1925年田纳西州的法令更明确宣布:本州的一切大学,师范学校和其他各级公立学校,它们的任何教师如果讲授了任何否认上帝创造了人的圣经学说的异端,都将作为违法论罪。
随着这股潮流的泛滥,1925年5月7日,布赖恩在田纳西州戴顿镇地方政府向法院起诉,指控当地年轻的生物教员斯科普斯在课堂上讲授进化论,违反该州法律。控告书上这样写道:“要是人是由猿猴进化而来的,那么上帝干什么去了呢?”戴顿镇法院决定在7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
这一案件惊动了整个美国。开庭的这一天,以哈佛大学科特莱·马瑟教授为首的许多有声望的教授,科学家,都到庭就坐,准备为被告辩护。100多名记者蜂拥而至,现场采访报导。戴顿镇附近山区原教旨派的信徒则赶来为布赖恩助威。人口仅1500人的小镇顿时沸腾了起来。
原告的主要律师就是大腹便便、反进化论运动的领袖布赖恩。他能言善辩,曾3次被民主党推选为总统候选人,且有其子田纳西州首席检查官汤姆·斯蒂瓦特作助手。被告的辩护人是著名的刑事律师克拉伦斯·达洛、风度翩翩富有魅力的达特莱·菲尔德·麦洛、以及具有学者气质,对法律造诣非浅的阿瑟·加菲尔德·海斯。双方的阵容令人咋舌,可陪审团却相形见绌了。12位陪审员中,有3位除读过《圣经》之外,什么书也未读过;有一位竟是个目不识丁的文盲。
主审法官约翰·洛尔斯顿特邀了当地一位牧师为开庭祈祷。接着审判开始,在对法律程序进行初步交锋以后,达洛起身作了开场白:“我亲爱的朋友首席检查官先生说,约翰·斯科普斯自己该明白,他为何到此受审,我也清楚他为何而来。他来此受审只是因为别人的愚昧与顽固猖獗,并已彼此汇合成一股恶流。”随后,达洛发出了警告:“今天是教员受审,明天可能是哪一家杂志、哪一家报纸的编辑或哪本书的作者。不久,这将会引起人与人之间的对抗,宗教与宗教之间的对立,直到把我们倒退到那个‘辉煌’的16世纪才肯罢休。到那时,任何敢于给人类带来智慧、启蒙和文化的人,都将遭到顽固分子的火烧。”然而,这掷地有声的警告,无法阻止审判的继续进行。
第二天,起诉开始,法庭传证人到庭。斯科普斯的两个学生胆怯地作证:斯科普斯曾教过他们进化论。但又补充说,他们没有受到毒害。
证毕,布赖恩自忖争端已清楚了,站起来直着嗓门向陪审团喊道:“基督教徒认为上帝创造人,而进化论则确信人是从原生物演变进化而来的。”他一手挥舞着生物教科书,气壮如牛地谴责那些到戴顿来为被告辩护的科学家们:“《圣经》是决不会被那些千里迢迢而来的专家们赶出法庭的。他们妄想把人类祖先来自丛林的进化论,与上帝按其旨意创造人并安排于地球之上的理论,相互混淆,相提并论。”
话毕,他昂起头,两眼闪闪发光,脸上露出得意的神情。听众席上确也爆发出一阵掌声,高喊“阿门”。
此时,麦洛拍案而起,反唇相讥:“恐怕布莱恩先生还不算是唯一的《圣经》护卫者。在这个国家里,有许多人将他们的一切都奉献给了上帝和宗教;而布赖恩先生则以旺盛的精力、极大的热情,将自己大部分时间投入了忙碌的政治。”麦洛提高了嗓门,继续说道:“跟真理是无法决斗的,真理战无不胜。这一点我们不必担心。真理不需要什么布赖恩先生,真理是持久的、永恒的,它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支持。”
麦洛讲完后,法庭里出现了片刻的静寂。接着迸发出暴风雨般的掌声,大大压过了先前对布赖恩的掌声。尽管麦洛在舌战中获胜,但法庭不再允许科学家们为被告辩护,宣布休庭。
由于天气闷热,古老而又窄小的法庭容纳不了众多的听众,再次开庭后,审判移至室外一棵大枫树下进行。两千多观众有的坐在木橙上,有的蹲在草地上,有的干脆爬到汽车顶篷上,还有的从四面建筑物的窗口探头观望。
审判开始后,起诉方借助《圣经》向进化论发起进攻。达洛巧妙地向布赖恩反击:“众所周知,布赖恩先生可算是研究《圣经》的专家。作为《圣经》学术研究界的权威,他己名扬于世。”达洛的奉承话使法官愕然不解,使布赖恩也感到盲然。只听达洛话锋一转,选读了《创世纪》中的一段:“上帝在第一天,创造了早晨和夜晚。请问布莱恩先生是否相信太阳是在第四天创造出来的?”布赖恩的回答是:深信不疑。达洛追问道:“那么,没有太阳,怎么会有早晨和夜晚的呢?”
布赖恩不停地擦着秃脑瓜上的汗珠,无言以对。人群里传出一阵阵吃吃笑声,就连那些虔诚的基督徒也抿嘴暗笑。达洛扫视了四周,步步紧逼,他问布赖恩是否相信夏娃的故事,布莱恩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上帝为了惩罚蛇,从那以后让蛇用腹部爬行,你相信吗?”
“当然”回答又是肯定的。
“那么,你知道在这以前,蛇是怎样行走的呢?”
听众哄堂大笑。布赖恩脸色铁青,恼羞成怒,高声叫道:“尊敬的法官阁下,我愿意立刻回答达洛先生所有的问题,我要让全世界都知道,这位基督的叛逆正在利用田纳西州法庭,对上帝进行无耻的诽谤。”
“我抗议!”达洛喊道:“对于你的这种蠢见,只要稍有理智的基督教徒,是绝对不会轻信的。”
法官敲起了警堂木,以平息这一阵喧闹声。接着宣布休庭,第二天继续开庭。
次日中午,轮到陪审团判决了。陪审员们聚集在草坪一角,悄悄地商量了9分钟。法官宣布判决:被告斯科普斯处以100美元罚款,并偿付全部审判费用。
美国南部的一些报刊,大声欢呼布赖恩的“胜利”,可惜,布赖恩本人却痛苦不堪,心力憔悴,于宣判后的第二天就在这个小镇上一命呜呼,见他的上帝去了。
这就是在美国科学史和法学史上一个经典的诉讼案——“猿猴诉讼案”。
具体事件:
1859年,查尔斯·达尔文发表了《物种起源》。到1900年,几乎所有的人都相信地球已经存在了千百万年。
但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城市化的急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和北美的社会结构,美国一些人便把世风日下归咎于“没有神的进化论”。
1925年3月23日美国田纳西州颁布法令,禁止在课堂上讲授“人是从低等动物进化来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唆使田纳西州的物理教师斯科普斯很快以身试法,制造了轰动整个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历史性事件——“猿猴诉讼案”。
案件被蓄谋制造
1924年底,田纳西州立法会正就众议员巴特勒提案———要求学校“不得讲授任何否认人是神创的《圣经》教义,传授人是由一类较为低等的动物演化而来的说法即为非法”进行辩论时,美国国务卿布赖恩在田纳西州州府作题为“《圣经》是真的吗”的演讲,数百份演讲稿被分两批送到田纳西州立法委员包括巴特勒的手中,最终促成了巴特勒提案在次年3月23日通过。公法规定违犯者即被视为轻罪人,并处以100-500美元的罚金。
当时田纳西州的代顿市经济低迷,年轻人拉斐耶认为某种公共广告效应可以引起投资者的注意。1925年5月4日他在《查塔奴加每日时报》上读到一篇文章,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正寻求一位甘愿在法庭上验证这条法律的田纳西教师。“我们的律师认为,能够在保证其不丢掉饭碗的前提下,安排一次善意的法庭试验。”
当天,拉斐耶即找到瑞勒县联校董事会,翌日,“代顿公共广告效应委员会”成立,斯科普斯就被说服作为一帖救急用的“催化剂”。他是一名足球、篮球和棒球教练,也教过数学、物理和化学。斯科普斯本人说:“我不能肯定我教过进化论。”
委员会让斯科普斯向几个学生证人“讲授”,以便他们能够“确切地”指证老师讲授了进化论。接着,签发了逮捕证,叫来了媒体如《查塔奴加新闻》,通知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田纳西大学法律学校校长内尔博士做了斯科普斯的全权辩护人。一起举世闻名的进化论审判案就此拉开了序幕。
国务卿掉到“陷阱”里
1925年5月13日国务卿布赖恩发表声明,表示情愿不要报酬也要参加这起庭审。
1925年7月2日,被告方在纽约制定了相关的战略,牺牲掉斯科普斯被判无罪的机会,以求上诉到高一级法院甚至直到联邦最高法院,希望这条“猴子法令”会被宣布为违背宪法。被告的首席律师是内尔博士、助辩律师为达罗等人;原告代表是田纳西司法部长史得沃特,助辩律师为布赖恩及其子小布赖恩等。法官是劳斯顿,一位虔诚的浸礼教徒。参加庭审的这些主要人物,具有非凡的名人广告效应。
为使整个世界的注意力聚集在进化论上,斯科普斯审判案提醒人们,进化论是将人与猴子联系在一起的理论。
1925年7月20日下午,绝大多数记者因受不了酷热、专家证词的枯燥以及似乎不再有新闻亮点的暗淡前景,打道回府,从而错过了庭审的转折和高潮——布赖恩同意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斯科普斯本人则撰写一些最新的新闻故事,填补那些缺席记者留下的栏目空缺。
目的是羞辱国务卿而不是打赢官司
布赖恩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德国进化论教育的一大直接恶果,而美国道德伦理水准的普遍衰败也归因于进化论的讲授。关于进化论本身,布赖恩也提出了质疑。他准备了一份长篇演说,意在对进化论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详细的质疑,但被达罗和法官劳斯顿制止了。
传唤对方律师作证严重不合规矩,所以传唤“布赖恩出庭作证”这一计谋,耗费了被告方数天的时间。达罗的目的在于愚弄甚至羞辱布赖恩,而不是替斯科普斯辩护或者寻求真理。
在庭审期间斯科普斯是有机会免于定罪和刑事审判的。但达罗说:“为节省时间,就请法庭让陪审团给斯科普斯定罪吧。”达罗的动议为该案上诉到高一级法院打开了大门。1927年1月15日,田纳西高等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即认定巴特勒法案是合宪法的,斯科普斯有罪。
宣判后达罗宣称:“我们在此尽了自己的全力,来击退一种正在滋生蔓延于近代世界的浊流,即以宗教信条来验证科学上的每一个事实。”而斯科普斯则强调判其有罪是不公正的,他将秉承学术自由的理念一如既往地去抗争到底。媒体则认为,被告虽然败诉,但进化论却获得普及,斯科普斯审判案是达尔文主义大获全胜的一大经典案例。
但进化论的教学水平实际上是下降了。直到1967-1970年间,反进化论法才在田纳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废除。

⑺ 美国猴子案件的经过
经报界努力,布赖恩于5月13日发表声明,表示情愿不要报酬地参加这起庭审。由于其特殊的身份,特别是作为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的代言人,布赖恩的加入使这起审判案上升到某种大同盟的地位,并拓宽了主题。就在布赖恩声明的翌日,美国第一流的刑事律师达罗在名记者门肯(H.L.Mencken)的敦促下也情愿分文不收地为斯科普斯进行辩护,门肯告诫他说:“没有人指责那个瞎吵吵的中学教员。要做的事,就是把布赖恩嘲弄一番。”之后不几天,达罗与其友巴隆(D.F.Malone)给内尔拍去电报,表达了他们的意愿。接下来的八个星期,为严肃的法律运作与滑稽的插曲所交织。为了与查塔奴加竞争,代顿成功地将正在肯塔基州度假的斯科普斯召回,用两个月加速了法律进程,并且伪造了两场辩斗以吊起媒体的胃口。7月2日,被告方在纽约制定了相关的战略,包括将论辩的范围扩大到科学与原教旨主义的斗争,同时牺牲斯科普斯被判无罪的机会,以求上诉到高一级法院甚至直到联邦最高法院,希望这条“猴子法令”会被宣布为违背宪法。被告的首席律师是内尔博士,助辩律师为达罗、马隆、海斯(A.G.Hays,“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汤普逊(W.O.Thompson)及马克埃威(F.B.McElwee),外加《圣经》权威波特(C.F.Potter);原告代表是田纳西司法部长史得沃(A.T.Stewart),助辩律师为布赖恩及其子小布赖恩、麦肯兹父子(Ben G.Mckenzie;J.Gordon Mckenzie)、海克斯兄弟及哈加德;法官是劳斯顿(John T.Raulston),一位虔诚的浸礼教徒。参加庭审的这些主要人物,具有非凡的名人广告效应;同时,为使整个世界的注意力聚集在进化论上,斯科普斯审判案提醒人们,进化论是将人与猴子联系在一起的理论;再加上媒体的炒作和渲染,该案一时热闹得简直象一台马戏。有深意的是,该案的一些策划者如海克斯兄弟和哈加德等又摇身一变成为庭审的当事人。经法官劳斯顿允许,斯科普斯于5月25日被大陪审团起诉。庭审从7月10日开始,到21日陪审团判决斯科普斯有罪、法官处以他100美元的罚金为止,实际审判8天。整个过程复杂而又冗长,主要是围绕一些关键问题如陪审团的选择、该法律是否合乎宪法的辩难所进行的机巧的法律运作,还有就是是否采信专家对于进化论和《圣经》的证言的辩论等。
此外,媒体的态度和表现尤值一提。7月20日下午,是庭审的转折和高潮,但绝大多数记者(仅除6人外)因受不了酷热、专家证词的枯燥以及似乎不再有新闻亮点的暗淡前景,或打道回府、或寻找清凉与名胜的所在,从而错过了庭审的转折和高潮--布赖恩同意出庭作证并接受达罗的质询。当一名记者被其代顿主人们问及何以从不参加庭审会时,他说:“哦,我不必知道发生了什么,我只知道我的报纸让我写什么。”更可笑的是,既然与会记者寥寥,斯科普斯本人就被征用来撰写一些最新的新闻故事,以填补那些缺席记者留下的栏目空缺。(,pp.183-184)媒体的如此态度和表现,又怎能保证报道的客观与公正呢?
纵观整个庭审经过,不论从法、理还是情各个方面来说,原告方特别是布赖恩都是赢家,值得同情和称赞。相形之下,被告方尤其是达罗的辩护和表演就不能不令人颇多微词以至于轻视有加了--从人为的陷阱预设、明显的功利目的、强词夺理的辩论方式直到输红了眼的赌徒式的恼羞成怒等,外加法官的态度等,所有这些事实均与那些在浓厚偏见误导下的报道和传说有着霄壤之别。

⑻ 有一部电视剧,关于云南边境缉毒的,里面好像有个叫猴子的卧底
《湄公河大案》。
根据2011年湄公河“10.5”案件改编。由公安部宣传局、公安部禁毒局、云南省公安厅和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拍摄,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协助拍摄。由安战军、游达志执导,陈宝国、李修贤、李立群、尤勇等主演。
该剧讲述了中国公安机关在老、缅、泰三国警方的支持配合下,成功侦破杀害中国船员一案并破获重大国际贩毒团伙的故事,将展现出中国警察忠于职守、坚忍不拔、敢于担当的职业精神以及跨国警务合作取得的积极成果,彰显党和政府保护人民的坚强决心的故事。

(8)电影猴子审判案是在哪里拍的扩展阅读:
剧情简介:
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江海峰临危受命,成为“10·5联合专案组”组长,曾与他一道出生入死的好战友高野也想加入专案组,不料遭到同为警察的妻子于慧和副组长关庆林的强烈反对。他们都认为发生在两年前的一起让高野失去亲人的车祸,使高野还未走出阴影,不适合参与这起案件。但江海峰突破重重阻力,力保高野加入专案组,并指挥高野寻找到一个又一个线索。
“10·5”案件的主谋苏沃有着极大的野心,他善于藏身匿迹,几乎没有人能说出他的相貌或他的下落。苏沃精心设计圈套,企图独占“金三角”贩毒网络,以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毒品王国。他阴谋的第一步,便是在湄公河上制造一起惨案,陷害自己最大的对手,借刀杀人。
江海峰等专案组成员紧盯线索,却发现信息不断泄露。江海峰开始警觉,暗地寻找专案组中的内鬼……最终,中老缅泰四国警方人员出生入死,终于发现了苏沃的踪迹。
⑼ 美国猴子案件的主题
通过立法,州府(代表纳税人--家长的权益)有权通过划定教学科目及其内容来控制它的学校。也正基于这一点,原告主张禁止由被告从数百英里外请来的代表进化论观点的专家的证词--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进化论的真实性如何,关键在于法律是否被触犯。(,pp.147-182)
2.基本的理论依据
布赖恩指出,斯科普斯宣称使用的教材即亨特的《大众生物学》(马隆更将之视为真理、智慧、科学、自由和进步的化身)本身是有问题的,即长于空泛的概括而短于实证的材料。的确,《大众生物学》的空泛的概括实乃基于肤浅的证据,特别是露骨的种族主义观点--它在讨论五个人种时,将黑种人、棕种人、美洲印第安人、黄种人和白种人依次列出,最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等的人种,是高加索人,即以生活在欧洲、美洲的文明的白人种人和白种人依次列出,最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等的人种,是高加索人,即以生活在欧洲、美洲的文明的白人居民为代表的人种。”达尔文主义的这种极易被广义化和社会化的危险倾向--尤以斯宾塞、尼采和海克尔等所鼓噪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庸俗进化论的社会思潮为代表,正是布赖恩所深为忧虑的,也是他竭力反对进化论的主要动机之一。布赖恩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德国进化论教育的一大直接恶果,而美国道德和基督教伦理水准的普遍衰败在根本上也归因于公立学校和大学里进化论的讲授。在法庭辩论时,布赖恩曾以达罗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达罗在其名案--利奥波德(Leopold)、利博(Leob)凶杀案的辩护词中说:“一个19岁的孩子,为了他在大学里被灌输的哲学之过而被绞死,几乎是不公平的。”这里的“哲学”,即尼采哲学,是一种深受达尔文影响的“超人”哲学。因此,达罗的辩护词印证了布赖恩的忧虑。(,pp.147-182)
关于进化论本身,布赖恩也提出了质疑。他准备了一份长篇演说,意在对进化论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详细的质疑,但被达罗和法官劳斯顿故意而巧妙地压制了。根据布赖恩在庭审结束后不久草拟的一篇题为《布赖恩先生谈进化论》的短文中[10],可略知其主要论据:⑴根据达尔文缓慢渐变理论,任何两个物种之间都应该有无数的“环节”或“中间型”存在。如果进化论是真的,那么地球表面无处不应充满着结论性的变化的证据。但是,现存的物种之间又是如此的分立和确定,彼此之间几乎毫无联系和过渡的踪迹可寻。“(联系和过渡的)证据的完全缺失可能是进化论是神话的最强的证据。”这一点,甚至连达尔文和赫胥黎也不得不承认。为此,赫胥黎曾私下警告过达尔文,如果要让进化论符合证据,就必须容许大跨度、跃进式的进化。化石难题之成为达尔文进化论的致命伤,是其追随牛顿、林耐和赖尔等“自然无飞跃”观念的内在结果。近年提出的间断平衡理论,即把进化的渐变和突变过程统一了起来--生物进化就是长时间的静态稳定(渐变)和突然发生的进化飞跃(质变)交替出现的过程。[11]中国侯先光发现、陈均远等证实的云南澄江寒武纪“动物大爆炸”现象似乎初步证明了生物进化的间断平衡理论,使传统的进化论更受到了挑战。[12]⑵对化石证据特别是美国自然历史博物馆长奥斯本(Henry F.Osborn)所推崇的著名的所谓“内布拉斯加人”(Nebraska Man)“牙齿”化石的可靠性进行了讽刺和质疑。仿佛是历史的揶揄,就在布赖恩死后--即庭审结束后不久,所谓“内布拉斯加人”更加完整的骨骼被发现,确证根本不是一个猿人--既非一只猿,也非一个人,而是一头已经绝了种的野猪!除此之外,布赖恩还对进化的动力、达尔文“雌性性选择原理”、达尔文关于动物眼睛与腿的由来理论等进行了质疑。布赖恩所提出的质疑,都是些很有意义的问题,其中大部分都是今天进化论研究所必须致力解决的。
此外,被达罗和媒体忽视或有意规避的重要事实,其一是布赖恩以及反进化论立法的提案人巴特勒并不反对讲授进化论--只要它被视作一种理论而不是确实的事实而且其他主要可供的选择如创造论也能给予同样多的时间的话;其二是布赖恩并未要求在公立学校讲授宗教,他所反对的是在公立学校对宗教进行攻击。
3.出庭作证
审判案中最醒目的事件,是7月20日布赖恩出庭作证,这也是媒体及后来史家毫不掩饰的偏见的根源。传唤布赖恩出庭作证--这一巧妙的计谋,耗费了被告方数天的时间,甚至进行了模拟彩排。传唤对方律师作证这一严重不合规程的要求,从头到尾都为史得沃特所反对,但为法官劳斯顿所允许,布赖恩本人也表示同意。布赖恩相信,他也会被允许让达罗、马隆和海斯站在证人席上来接受他的交叉质询。但后来的事实表明,布赖恩是以君子之腹度小人之心,因而受到了不应有的愚弄甚至羞辱--达罗等人巧妙地回避了出庭作证和被交叉质询。达罗的伎俩是玩弄庭审诡谋,目的在于愚弄甚至羞辱布赖恩,而不是替斯科普斯辩护或者寻求真理。在近2小时的质询中,布赖恩以压倒性的优势胜出了达罗,以其睿智、机巧、勇气与坦荡还是赢得了个别媒体的同情与称赞。[1] ⒈基本的法律依据
海斯强调,专家是必需的,只有他们能够判定斯科普斯所教的是哪一种进化论及其与《圣经》关于创造的描述的关系。(,p.113)
2.基本的理论依据
马隆提出了被告方关于法律、进化论、科学、《圣经》和宗教的意见:“如要定罪斯科普斯,原告必须证明,斯科普斯不仅讲授了进化论,而且同时也否定了《圣经》的创造论。”“被告方认为进化论与《旧约全书》有冲突,但相信进化论与基督教没有冲突。”(,p.117)7月13日,达罗作了一场关于言论自由的演讲。具讽刺意味的是,达罗的基本观点却与布赖恩和巴特勒的理论和实践相一致。三位科学家则将“爪哇人”(Java Man)和“贝尔当人”(Piltdown Man)作为进化论的“证据”,然而,他们却不经意地证实了布赖恩关于进化论证据充分性的怀疑--前者在现在看来是有疑问的,后者即前已提及的“内布拉斯加人”,纯粹是一场恶作剧!
3.被告方的表现
⑴明显的功利目的。被告方尤其是达罗的根本目的,在于愚弄甚至羞辱布赖恩,以及牺牲斯科普斯被判无罪的机会,以求上诉到高一级法院甚至直到联邦最高法院,希望能将这项进化论法令被判为违背宪法。为此,斯科普斯在5月25日、达罗在庭审期间都专门向一些预期的学生证人讲解了进化论的细节,以便他们能以从斯科普斯那里确实学到了进化论的身份出庭作证--达罗事实上就住在一个学生证人摩尔根(Howard Morgan)的家里。[1]达罗甚至向法官劳斯顿解释道:“阁下,被告所说的每一个字都对他本人不利,一切都是事实。”(,p.133)--事实上,斯科普斯是有机会免于定罪和刑事审判的。7月21日,达罗说:“为节省时间计,就请法庭让陪审团给斯科普斯定罪吧。”(,p.306)达罗的动议为该案上诉到高一级法院打开了大门,巧妙地回避了他不得不轮到被布赖恩交叉质询的尴尬(虽然布赖恩要求这项权力),绕开了布赖恩的总结辩述及准备多时的结论性演讲的威胁。(,p.186)
⑵输不起的达罗恼羞成怒,以致污蔑法官、藐视法庭。7月17日,尽管法官劳斯顿作了巨大的让步,但达罗还是失望地眼看着被告方输掉了论战的每一个主题,恼羞成怒之下,竟污蔑法官劳斯顿,并指控他偏袒原告、压制被告。(,pp.204-207)斯科普斯后来(1967)撰文说,达罗的言行是如此过激,以致于“每个人都希望劳斯顿定他藐视法庭罪”。(,p.160)但最后,劳斯顿还是大度地宽恕了达罗。
但进化论的教学水平实际上是下降了。直到1967-1970年间,反进化论法才在田纳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