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影剧本著作权问题
首先,该剧本的著作权应归林某所有。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林某第一次将小说改编成剧本,行使的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而第二次,根据剧本修改内容,则属于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此时,导演未经林某同意,请王某、张某修改原剧本的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并且,未经著作权人林某的同意,使用了王某、张某的修改稿,因此对林某的修改权造成了侵犯。尽管使用了张某、王某的修改稿,林某仍然为本剧本的著作权人。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谱曲的著作权也归林某所有。其是否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曲应当看林某与电影制片厂签的协议。看一下林某许可电影制片厂的使用此曲是不是独占排他的许可。如果是,林某不得再将此曲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本案中说,林某许可他人使用的是经过改动后的,那就要看林某改动的程度及范围的大小而定。
Ⅱ 剧本属于什么体裁
体裁的门类众多,-般包括文章体裁: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应用文,诗歌、散文、小说、戏剧;
应该是属于戏剧
说实话,如果是考试的话,还是写记叙文 或者议论文更保险啊。虽然不容易出彩得超高分,但是也不容易得超低分啊。
文章体裁: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应用文,诗歌、散文、小说、戏剧;
绘画体裁:风景画、肖像画、静物画、风俗画、战事画、主题画等;
雕塑体裁:肖像、动物像、风俗、历史、花纹图案、纪念性雕塑等;
舞蹈体裁:民间舞、古典舞、民族舞、技巧运动舞、节奏造型舞等;
电影体裁:故事片、新闻片、戏剧片、喜剧片、音乐戏剧片、艺术文献片等;
音乐体裁:交响乐、奏鸣曲、颂歌、浪漫曲、歌曲等;
建筑体裁:宫殿、文化设施、住宅、厂房等。
狭义的“体裁”,有时是文体的同义词。
Ⅲ 文学剧本和电影剧本的区别
电影剧本包括着三种不同的剧本,即电影文学剧本、电影分镜头剧本和电影完成台本。今天,几乎任何一部发行放映了的国产影片都同时拥有这三种剧本。就一部影片所拥有的这三种剧本的内容而言,是大致一样的,但它们是由影片不同职务的创作人员完成的,而且在影片制作的不同阶段上出现,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 电影文学剧本
电影文学剧本的创作活动,是一部影片总体创作过程的第一个环节。它是由电影编剧来完成的。在影片的全部创作人员中,编剧是第一个接触生活素材的人,是他最先从生活中获得启示、灵感、冲动和思想,对素材进行分析、选择、加工、提炼,使之成为一部影片特定的题材,构思出人物和情节,并组织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格局,设计出与内容相应的艺术形式的。
电影文学剧本是电影的基础,它对未来影片的主题、人物、情节、结构、以及风格、样式等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导演在把一个电影文学剧本实现在银幕上的时候,对上述内容通常是无法作根本改动的。例如他不可能把在文学剧本中本来是顺序讲下来的故事改成插叙或回叙式的结构;他也不可能把一个喜剧剧本导演成一部悲剧。除非在拍摄之前他重新改写电影文学剧本,而这样的作法反而更加说明文学剧本乃"一剧之本"了。
电影文学剧本是一部影片成功的保障。一个导演只是在拥有一个好剧本之后才有可能组织创作班子,展开他的工作;一个电影厂的领导部门只有在审定了电影文学剧本并对它的思想艺术质量做出充分估价之后,才有可能下达生产命令,投放摄制经费。
二 电影分镜头剧本
又常被称为导演台本或导演剧本。
电影是由一个个场景和一个个镜头组成的。导演在拿到满意的文学剧本之后,就要作一些更为具体细致的拍摄计划,比如这一段戏用多少镜头拍,这些镜头是从什么角度、什么距离、什么方式(推、拉、摇、移……等)去拍。在这个剧本中,哪些戏可以在同一个景里拍摄?哪些戏可以在同一个季节里拍摄?等等。所有这一切,在文学剧本中通常规定的并不是十分明确,有些问题甚至根本不去规定它(例如不规定拍摄的镜位、景别),所以导演要以电影文学剧本为依据,在电影分镜头剧本中把它们制定出来。只有这样,摄制组全体人员才能根据分镜头剧本的十分具体的指示,着手自己的工作。
分镜头剧本的写作方式因导演的习惯而不同。有的导演喜欢自己单独来干,有的导演则喜欢同它的主要创作人员(摄影师、美工师、录音师、化妆师、道具师……)一齐讨论研究,最终把它制定下来。
三 完成台本
又常被称作镜头记录本。这是在整部影片拍完之后,由场记完成的工作。导演在拍片过程中并不总是按照分镜头剧本进行。他经常灵机一动地改变自己在分镜头剧本中订下的方案,作一些增删改动。完成台本的任务就是把拍成并定了稿的影片中一切技术、艺术内容,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并详细写明每个镜头的呎数。每卖出一个影片拷贝,都附上一册完成台本。这样,电影理论工作者可以把它作为一种研究资料,比如通过它与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对比,看看其间作了哪些改动,琢磨一下改动的原由。电影放映部门可以根据它对拷贝作检查,看看它的损坏程度,并据此进行修复。最后,我想说明一点:在口语中,我们又常常习惯地把电影文学剧本简称为电影剧本。在这本书中,我们也认同这种习惯式的说法,把电影文学剧本称为电影剧本
Ⅳ 电影文学剧本的结构也有区别于小说和戏剧,是以什么为单位
电影文学剧本是一种运用电影思维创造银幕形象的文学样式。是电影剧作者根据自己对生活的感受、认识和理解进行艺术构思,并按照电影表现手法(包括场景、环境、人物形象、行为、动作、说白、音响及其他细节)通过文字描述以表达自己对未来影片设想的作品。电影文学剧本主要为拍摄影片而写作,因此它必然受到电影特性的制约,必须符合电影艺术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它所创造的形象虽然以文字为媒介,但必须能够通过影片的摄制,以电影的各种艺术技术手段在银幕上体现出来。
Ⅳ 电影剧本与电视剧剧本在写作上有什么区别
我敢说,一个有理想有野心的演员,基本上都想转战大荧幕,不甘于窝在电视剧里拿那个“天价”片酬。因为好的导演,好的编剧,基本上都以电影为目标,在一些国际电影节上拿出自己的作品。电视剧基本上就是在国内小打小闹,有好的大IP可能会出口到国外,但是这个很少。导演对于电影拍摄的要求,一般都要高于电视剧,对于演员的要求,当然也是。一个演员,可能拍电视剧时也能拿得出手,但是一拍电影,完全暴露缺点。
Ⅵ 剧本的著作权归谁
剧本是谁创作的,作者是谁,那知识产权就属于谁。
法人或者是机构组织编写创作,能够代表剧本创作意志,并且能承担所写内容的一切法律责任,那该剧本的著作权就属于法人或者是机构组织。
如果以上相关的证明都没有,那剧本上所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是机构组织拥有该剧本的著作权。
改编、翻译过的剧本或者是注释、整理过的剧本而产生了新的知识内容,新的知识作品,那该剧本的著作权属于将作品进行改编、翻译的法人、公民、组织机构或者是重新注释、整理过该作品的法人、公民、组织机构。
由两个人同时创作,并同时完成的作品,该作品能够代表两人的合作创作意志,并且两人对该作品所写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该剧本作品的知识产权属于合作创作的两个人共同拥有的成果。
由多个人进行创作完成的剧本作品,著作权属于合作创作的人员、法人或者是组织机构,或者可以将剧本的知识产权分割使用,即该剧本当中的内容是谁写的,那剧本当中这一部分由公民所写的内容,其单独享有著作权。
剧本是整理汇编而创作产生的,那该剧本的著作权是属于对剧本进行汇编的创作人员享有。
影视剧本或者是类似于摄影、记录、拍摄等制作手段进行创作而产生的剧本作品,那该剧本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享有。
电影剧本或者是类似于电影拍摄的作品,当中的部分内容、音乐或者是其它能够体现创作意志的知识产品,那该部分的知识产权可以由单独进行创造的人员享有。
公民、法人或者是组织机构为了完成任务而进行创作产出的职务作品,除了所属的法人或者是其他可以享有该作品的人员外,其著作权应该属于职务作品的制作作者享有。
延伸阅读:
著作权的取得和产生需要哪些条件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有哪些规定?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哪些
Ⅶ 请问一下大家,关于电影剧本版权和署名权的问题
摘要】中国电影市场迅速发展的,但编剧的地位仍很低,其署名权等著作权亟待保证。近来编剧署名权纠纷激增,本文就几个典型纠纷案件对编剧的署名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结合中国实情,总结外国经验,思考如何保护编剧的署名权等著作权。
【关键词】编剧;署名权;著作权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编剧的法律地位随着中国电影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电影,借由电影认识并了解了一些演员与导演,并为他们的才能很震撼,但是,有一些人却在无形中被人们默默忽略了。他们同样的电影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同样付出了不输于导演和演员的努力,但是,他们却并不为人所知,他们的权利一次又一次的被侵犯与忽略。他们,就是编剧。编剧,是指通过文字创作出剧本即影视剧的故事来源的作者。编剧甚至可以说是整部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人物。他们不仅要创作出好的故事情节,还要将此落实于笔头的剧本创作上,并挑选出适合出演剧本的演员。一出好的电影,往往是编剧先创造出好的剧本,然后与导演商讨磋商一同进行二次创作而形成的产物。就电影作品而言,其整体着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则享有各自的署名权,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作品的作者身份,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故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编剧的署名权。
二、从多案看编剧署名权由香港导演张之亮执导,刘德华、范冰冰主演的电影《墨攻》在2006年上映之后就闹出剧本署名权纠纷,《墨攻》编剧、湖南剧作家李树型随后将张之亮告上法庭。李树型诉称,1998年,他受张之亮之邀,历时一年创作出电影文学剧本《墨子之战》。而电影《墨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内容、场景等与《墨子之战》大致相同,且人物台词与剧本台词多处相同或相似。但该片字幕显示,编剧为张之亮,而李树型的名字则排列在工作人员一栏。李树型请求法院判令张之亮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08.5万元。而张之亮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涉案剧本是根据日本漫画《墨攻》改编的,李树型只是参与改编电影剧本,是电影剧组的人员之一。①而事实是,电影《墨攻》的剧本确实是[1]在剧本《墨子之战》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虽然一些情形人物有所变动,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李树型对于《墨攻》剧本的贡献,而他的编剧署名权却被导演张之亮剥夺了。虽然在片尾的呜谢名单中有编剧李树型等三人的名字,但事实上,影片字幕最为醒目的部分凸显的是张之亮身兼“编剧、监制、导演”于一身,这是无可置疑的侵权。该案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李树型的请求得到了支持,这也是近来编剧赢导演的第一案。继李树型赢得编剧权后,电影《投名状》更是让编剧们看到了署名权的信心。《投名状》的编剧长达九个人,导演陈可辛在采访中称自己完全肯定每一个付出劳动的编剧的付出。正当我们认为编剧的署名权渐渐为人们所重视时,电影《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的出现让我们再次失望。高璇与同行任宝茹2008年应陈凯歌之邀,就根据《史记》和元杂剧的故事编写了《赵氏孤儿》剧本。在完成前半部编写后,由于和导演陈凯歌对剧本走向意见出现分歧,2009年7月,高、任二人退出了《赵氏孤儿》创作。12月起公映的电影《赵氏孤儿》,字幕中“编剧”一栏署名为“陈凯歌”,高璇、任宝茹的名字则被冠以“前期剧本创作”。这让两位编剧确感权利被侵犯,也让编剧署名权、编剧的弱势地位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三、我对于《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看法1、“前期剧本创作”与编剧的区别《赵氏孤儿》制片人陈红随后向媒体表示,两位编剧并没有完成全部剧本创作,而署名“前期剧本创作”是经由律师陪同下认可的,并不存在问题。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此“前期剧本创作”在著作权法中是否有法可依?我翻阅了整个《著作权法》,答案是否定的,有关法律规范并未规定“前期剧本创作”这一概念。而这一概念也并不意味着其编剧地位的成立。高璇在剧本前期创作中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整个剧本中蕴含了她的劳动,其中途退出也并不应影响到其编剧的地位。整个《赵氏孤儿》的剧本时由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共同合作完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作为共同编剧,对于该剧本理应共同享有署名权。2、编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电影《赵氏孤儿》编剧署名权纠纷还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有关于编剧与制片者所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赵氏孤儿》的制片人陈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前期剧本创作”对于高璇而言是合理的,“我们尊重每一个人的工作,在确定这之前,我们核对过所有人签订的合同,并在律师的陪同下确定这些署名。”陈红提出高璇因个人原因导致后续剧本未及时交出。双方再次协商时间后,交出的部分剧本内容双方有所歧义,最终终止合同。那么这里就涉及到高璇与制片人陈红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涉及到署名的问题。是否有条款涉及到如因单方原因终止合同,对于终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剧本的署名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在此案中,从陈红的说法来看,其签订的合同并未就这方面进行约定,这对于高璇是很不利的。[2]由于编剧处于弱势地位,订立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的。比如规定剧本需要修改到“委托方满意为止”或者“可以开拍为止”。而这个“满意”、“开拍”是含糊的,编剧无法具体掌握和确认。如果订立合同不全面,不合理,制片方更是可以忽视编剧的劳动,随便删改剧本,任意署名,编剧本身该有的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等都得不到保障。②
四、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现状及不足不管是《墨攻》案还是《赵氏孤儿》案还是我所没有提到的其他个案,都表现着编剧地位弱势的现象。编剧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只有署名权被侵害的问题。多年来编剧的权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编剧写成剧本而得不到报酬,没经许可剧本被倒卖他人,不与编剧打招呼胡乱修改剧本,不经同意随意加人挤占编剧署名,各种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有意无意忽视和抹杀编剧的署名权等等这些现象层出不穷,因影视剧本创作产生纠纷的案件直线上升,严重损害了编剧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他们的创作热情。[3]在编剧们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近几年来,编剧们的维权成果同维权意识一样,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以及其他著作权的保护仍不到位,依法量化编剧工作,确定编剧署名权。建立行业规则进而推广整个行业严格执行……这些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应当加强关注的事情。、
五、国外对于编剧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参考而在国外,对于编剧著作权的保护则完善很多。好莱坞的编剧制度就全面很多。当地有个名为《银幕认证手册》(Screen Credits Man-ual)的规章。该手册是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拥有很强的约束力。规定了“Written by”、“Story by”、“Screen Storyby”等多个头衔的定义。同时在署名数量上也各有规定。事无巨细的是,“Screen play by”这个更像是国内编剧目前所做工作的类别。原则上规定不可以有超过两个以上的署名共享。特殊情况下,单个编剧署名可以三个人,或者是由编剧组成的两个团队。除此之外,对于写剧本的百分比数,以及原创和原创剧本都有非常严格的量化标准。可以作为内地相关法规的借鉴之一。另外,国外编剧们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美国编剧协会就因为版权收益问题而发起罢工,导致好莱坞瘫痪。具体的罢工原因是因为近几年娱乐产品有了更多市场输出形式,DVD、互联网、手机付费下载等,该罢工得到了希拉里等政要的支持。最终编剧成功,并和制片方签订新协议。六、如何解决编剧署名权等著作权的维权问题我目前还只是初识知识产权法,对于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还不能建立完善的思想体系,在就自己思考与参考他人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如下几点方法来更好的使编剧们的著作权得到维护。1、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目前编剧权益普遍得不到维护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就编剧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细节进行规划。比如说,规定编剧所享有的各项权限的具体条文,就署名权来讲,编剧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在何种情况下成立,在未完成剧本时是否可对已完成的部分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能否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等。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对于编剧的权利有些许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有待于完善与细化。2、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霸王条款对于编剧们的权利的侵犯。在与制片方的合同中,由于编剧的地位低下,不得不签署一些对于自身不公平的条款,比如说“不开拍就不给钱,不合格就不给钱”等,这些条款由于没有细致的规范控制,其决定权都在于制片人一方,所谓合格的标准也是制片人单方决定,这对于编剧是很不公平的,很容易使其收不到稿酬,甚至到最后连署名权等一些本该有的著作权都不得享有,譬如剧本被改的事情频频发生。这就需要完善的市场规范去约束制片人。3、编剧自身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编剧为影视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其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为此编剧应做好事前预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预防措施都要比事后的救济措施更直接有效,特别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编剧完全可以和制片方进行平等协商,并就署名权等问题签订书面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事后的麻烦和纠纷,防患于未然。同时,编剧还要积极请求援助。在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纠纷发生后,编剧如果通过和制片方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有关机构或律师请求法律咨询或司法援助,还可以通过媒体向制片方施加压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4、呼吁大众增强对于编剧的重视编剧作为电影产业的一个重要力量,其应被人们所重视起来。中国的电影产业需要优秀的编剧,加强人们对于编剧的重视,可以激励其更加努力创造出好的国产影片,同时,公众的监督与关注也会让编剧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简介】
邢梦宁,法律自由人。
【注释】
[1]艺术评论2007年01期第46页:尤云《从法律角度看墨攻署名权问题》。
[2]2010年6月《法制与经济》第75页:李波《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2010年12月6日南方都市报:《赵氏孤儿署名权引争议》。
[3]2010年12月22日中国文化报:《赵氏孤儿的前期编剧呼吁一个署名权量化标准》。
[4]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3期第227页: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网易娱乐:《赵氏孤儿》署名惹争议 编剧高璇提出质疑。
{2}新华网:为何成权益"洼地"--《赵氏孤儿》编剧署名之争的背后。
{3}南方都市报:是“编剧”还是“前期剧本创作” 维权无法可依?
{4}李波:浅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由电影《墨攻》案引发的思考。
{5}《中国出版》杂志社郑晓红:近年我国编剧著作权维权状况述评。
{6}张运水:《浅评墨攻编剧署名权之争》。
{7}赵华:《论编剧的署名权》。
{8}董成惠:《作品署名权法律性质的探讨》。
{9}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10}周晓冰:《再谈署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Ⅷ 关于电影剧本和同名小说之间的版权问题
这个问题你最好找律师咨询,你别看<哈里波特>的作者又出书又卖剧本拍电影的.其实这其中很复杂.关系到多方利益.它们之间的协商我们也无从得知.而且海内外法律迥然不同.如果你在这方面随便问别人,而我们一知半解的告诉你,如果是对的,那么最好,如果错了,那么后果[非常严重]可能会引起版权问题的法律纠纷,如果你和电影公司有协议,而你却出版同期小说而影响它的销售的话...也许你必须赔偿一大笔违约金.单纯出小说需要和出版社协商,如果你又要出版又要拍电影.那么你最好带着律师找出版社和影视公司共同协商出版问题.律师是必不可少的.详细问题我也不太清楚.你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咨询.OK祝你好运。lucky!
Ⅸ 电影剧本审查,什么是「一般题材」
一般题材剧本是相对于特殊题材而言的。特殊题材是指,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特殊题材剧本备案就复杂了,需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Ⅹ 一般电影编剧写个电影剧本要多久
电视剧一般一集12000~15000字,成熟的编剧一天一集。电影一般先组班子出大纲,而后执笔出剧本初稿,而后会开几次讨论会,对剧本进行一次又一次的审定,有的戏都拍了还边拍边改呢。很正常。正常电影的前期操作周期都在一年左右。剧本一开始只是一纸梗概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