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出品人和总制片人谁的权力更高
出品人权利更大,出品人有权决定拍摄影片的一切事务,包括拍什么样的剧本,聘请导演、摄影师、演员和派出影片监制代表它管理摄制资金,审核拍摄经费并控制拍片的全过程。
制片人只管全权负责剧本统筹、前期筹备、组建摄制组(包括演职人员以及摄制器材的合同签订)、摄制资金成本核算、财务审核;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协助投资方国内、外发行和国内、外申报参奖等工作。
(1)电影投资人的权利有哪些扩展阅读
通常很多人把出品人与制片人混淆,其实两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以企业来作比喻界定,出品人就相当于董事长(出资人、企业法人或权威人士),制片人就好比是总裁(统管全局者),要求懂本子、明市场、建剧组、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发行上映。
更重要的是预算的控制,拍摄时间进度控管等,让电影或电视剧能在合理的时间与预算下完成。在拍片过程中,制片人的一举一动都容易影响到整部影片的品质,是不可缺失的职位。
国内由于影视作品上署名没有明确规范化,很多出品人也署名制片人职务,导致业内行业人仕专家一直存在争议,实在无法去界定区分开影视作品中制片人的艺术含金量。
『贰』 什么叫电影投资人
电影投资人指的是电影出品人也称制片人,出品单位就是一部影视剧的出资主体,而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资方的法定代表人。
电影投资人有权决定拍摄影片的一切事务,包括投拍什么样的剧本,聘请导演、摄影师、演员和派出影片监制代表它管理摄制资金,审核拍摄经费并控制拍片的全过程。
影片完成后,制片人还要进行影片的洗印,向市场进行宣传和推销。
(2)电影投资人的权利有哪些扩展阅读:
中国影视投资人现状:
1、参与过投资影视的投资者小片扔钱,大片巨亏,只有少数暴利。
2、想投资影视处于观望状态,投鼠忌器者众多。
3、胆大心细有实力的专业投资人,一出手就可以笑傲江湖。
4、傻帽型投资人见项目就投,亏钱对影视失去信心。
5、不懂影视的投资人无从下手,隔行隔山。
判断一个合格投资人的六大标准:
1、对电影市场有透彻的了解,最好以观众的角度分析。
2、不拘一格启用人才,不要被繁琐的影视流程吓到。
3、稳定军心,心不定则事难成。
4、一旦信任不要怀疑你的战友。
5、知道自己所面临的那些风险。
6、自己核心利益必须亲自把控,不能感情用事。
『叁』 电影投资是什么怎么投资
电影投资其实指的就是电影版权投资,说白了就是你通过购买一部电影的版权,成为这部电影的投资人,等后期电影上映了再根据票房来计算收益,收益是完全透明化的,然后再加上其它网络版权收益如(爱奇艺、腾讯等)电视版权收益和海外版权收益,版权收益是按照你所持股的份额给你进行分红。
认购电影版权的正确流程:电影选择——了解合同——确认认购金额——打款到出品公司的对公账号——签订合同——等待电影上映——会计律师所计算好分红——打款到合同上的银行卡。
如何去分辨真假电影版权投资:
1,了解电影项目,选择题材(查看广电局备案,有为真,没有为假)
2,影视公司资质(查看营业执照,拍摄许可证,没有肯定为假)
3,向影视公司对公账户汇款,发起申购(对公账户和电影出品方必须一致,任何联合出品方或合作方无权筹资)
4,影视公司审核投资人资质,通过后向投资者邮寄纸质合同(一式两份,签订完将其中一份邮寄回影视公司)
5,等待电影上映(期间可以通过各渠道或者对接人了解电影进程)
6,电影上映,三个月后由中影集团联合第三方会计事务所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打入出品方对公账户,再由出品方打向合同中投资者预留银行账户
7,电视台版权收益和海外版权收益为一次性买断收益,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15天内进行结算
8,在合同一年到期后,结算第二笔视频网站播放总点击量版权收益分红。
9,投资完成。
『肆』 大众参与电影有哪些权利可以实施呢
电影收益权。
影视投资给普通投资人带来回报的同时,还能带动人民经济。对于这种合作共赢的局面,国家也是相当地支持。不管是已经实施的《电影促进法》,还是专门成立的“国家电影局”,目的都在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
这样解释大家不知道明白了没有,其实也就是出品方宣发的一种方式
随着中国电影市场的不断发展,电影质量也在不断的提升,中国内地的电影票房不断的在创造新纪录。
随着国家开始扶持电影产业,很多资本开始注入电影市场,在投资拍摄电影的同时获得高收益的回报。
『伍』 投资电影有什么要求么,哪里可以啊
要求就是你有钱,网站什么的坑太多,建议找正规的电影出品公司参与,保障多一些
『陆』 影视投资有什么呢
影视投资这块个人觉得稳妥的是梦想蛋电影投资网,投资人可以按照票房阶梯获取固定收益率,同时投资人可以获得名字上片尾字幕、电影实物奖励,以及与剧组互动机会
『柒』 影片投资人是否有权许可影片发行
正如《英雄》、《满城尽带黄金甲》等商业大片,商业电影[1]的拍摄往往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投入大量的资金,多则上千万元、上亿元。要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如此庞大的资金,对于任何一个电影制片单位来讲,就像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影片投资人[2]]应运而生,这样既可以解决电影制片单位资金不足的矛盾,又可以使一些没有摄制电影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通过投资的方式参与摄制电影,对于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该做法亦得到了国家的肯定和支持。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该条例尽管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充分肯定了民间资本参与电影制作的合法性,但对于影片投资人享有哪些权利,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以致在实践中,评判影片投资人是否有权许可发行所投资的影片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论,本文针对不同的观点,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果。 有观点认为,影片投资人不具有影片摄制、发行的主体资格,故无权许可影片发行。理由如下: 一、《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参与影片交易的卖方必须持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发行许可证。 二、通过对以上规定的分析,可以明确:1、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电影的摄制、发行实行国家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发行活动;2、依据《影片交易暂行规定》要求,影片的交易主体也必须具备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摄制、发行许可证,方能许可影片发行。在电影投资人未取得电影摄制、发行许可的情况下,投资人并不具备进行电影摄制、电影交易的主体资格,当然无权进行电影交易行为。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电影管理条例》系行政法规,因此,投资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发行许可合同也应归于无效。 因此,因投资人既不具有摄制、交易的主体资格,又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投资人无权许可电影的发行,其只能在影片成功发行后,作为纯粹的投资者,按投资比例或合同约定分得影片的发行收益,获取投资回报。 笔者认为,影片投资人依法享有其投资影片的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电影管理条例》、《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应成为其行使权利的法律障碍,理由如下: 一、在商业影片中,影片投资人作为电影摄制和发行的主宰者,依法享有影片制片人的法律地位,电影制品厂作为影片拍摄合作方只是为了符合影片拍摄程序合法的形式需要。 制片人是指其有权决定拍摄影片的一切事务的主宰者,他是影片拍摄和发行的决策者和实施者。他有权决定投拍什么样的剧本,聘请哪位导演、摄影师、演员,有权管理摄制资金、审核拍摄经费,全面控制影片的拍摄过程,并且负责影片后期的洗印和市场营销工作,因此,根据谁投资谁说了算的商业规律,商业影片的制片人就是指影片投资人。实践中,影片投资人多为投资公司或个人,如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电影《英雄》的制片人张伟平等。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电影只能由经国家许可并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摄制,而多数影片投资人作为一般性的投资公司或个人并不具备《摄制电影许可证》的资格,无法单独完成影片拍摄所需的法定程序,如剧本备案、影片审查等,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由影片投资人和电影制作单位签订《影片制作合作协议》合作拍摄,对电影片的投资、合作、著作权归属和利益分配进行约定,双方各负其责,各得其所,由影片投资人实质控制电影的摄制和发行,而以电影制片厂的名义,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尽管在合作摄制电影的在审批手续上记载的申请人均为电影制作单位,但依投资人在电影拍摄和发行中的地位和权责利一致的权责原则,并不能否定影片投资人的制片人地位。 二、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片投资人作为电影的制片人依法享有该影片的著作权,投资者有权许可他人发行,并获取收益。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影片投资人作为制片人依法享有其投资制作的电影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权利。因此,影片投资人依法有权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因此,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片投资人作为投资影片的制片人依法有权许可他人发行该影片。 三、《电影管理条例》、《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应成为影片投资人行使其许可发行权的法律障碍。 1、《著作权法》的效力高于《电影管理条例》、《影片交易暂行规定》,在上述规定发生冲突时,依法应当适用《著作权法》,排斥《电影管理条例》、《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的适用,依法保护影片投资人的影片发行许可权。 众所周知,《著作权法》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电影管理条例》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影片交易暂行规定》为效力更低行政规章,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在上述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排斥《电影管理条例》、《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的适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认为制片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影片许可发行合同》无效的观点也就无法律依据了,影片投资人依《著作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影片发行许可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2、影片投资人依法对影片的发行许可,并不影响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亦不妨碍国家对电影行业的行政管理,不应当成为《电影管理条例》、《影片交易暂行规定》所限制或禁止的行为。 《电影管理条例》和《影片交易暂行规定》有关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有偿转让等活动中对主体和客体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在我国电影行业机制改革过程中,电影行业主管部门为了加强行业管理所制定的,其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 影片投资人虽无制片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但在实践中,其并不直接参与制片、发行活动,影片的实际制片、发行者均持有相应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影片发行单位进行。而且由于电影的剧本和影片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具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那么影片投资人将影片许可他人发行,无论主体还是客观上,均不影响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亦不妨碍国家对电影行业的行政管理,并且与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 从电影行业及电影作品发行的特点看,影片投资人的发行许可是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获得投资回报的主要方式。因此,保护影片投资人依法享有的发行许可权,是保障其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是鼓励其电影投资的重要诱因,也只有做到这点,方能让影片投资人为电影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充裕的资金,更好地繁荣我国电影事业。【注释】[1]于非商业电影所依附的经济效益并非其所追求的主要目的,非商业电影无法凸显影片投资人的财产权利。本文以商业电影为例,针对性地分析影片投资人是否对影片享有发行许可权的问题,以期彰显投资人对影片中所享有的发行许可权。 [2]鉴于,具备《影片摄制许可证》、《影片发行许可证》的单位依法享有影片的发行许可权不具备任何法律障碍,也不为实践所探讨,因此,本文对此不再赘述,本文所指投资人为不具备《影片摄制许可证》、《影片发行许可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