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电视节目类型有哪些
大致的可分为新闻类节目(正规的),财经类节目(相关咨讯及评述),体育类节目(赛事转播及体育消息报道),文化娱乐类节目(包括影视,综艺,娱乐咨讯等),生活类节目(包括生活见闻,百姓平日关心的一些内容)。
谈话类节目,军事类节目,教育类节目,科技类节目,少儿节目,老年节目,广告节目等等。由于电视节目的发展,许多节目的类型复杂多样,包含了多种类型。
1.电视新闻资讯节目
定义:以现代电子技术为传播手段,以声音、画面为传播符号,对公众关注的最新事实信息进行报道的电视节目类型。
2.电视谈话节目
定义:以电视为传播媒介,通过话语形式,营造屏幕内外面对面人际传播的“场”氛围,以语言符号和非语言符号双渠道来传递信息,整合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的电视节目类型。
3.电视文艺节目
定义:以文学、艺术和文艺演出作为创作原始素材和基本构成元素,在保留原有艺术形式的基础上,运用电视视听语言进行二度创作,具有较高欣赏艺术性和审美价值的电视节目类型。
4.电视娱乐节目
定义:以电视为传播媒介,利用综合性的表达手段,将多种娱乐性的元素组合在某一种形式中,在某一时段强化电视的娱乐功能,单纯地使观众身心放松、精神愉悦的电视节目类型。
5.电视纪录片
定义:非虚构的、审美的(非功利的),以建构人和人类生存状态的影像历史为目的的电视节目类型电视剧。
定义:灵活运用文字、戏剧、电影等多种表现手法,广泛深入历史、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交织使用电子传播、家庭传播、人际传播的各种手段,在当下社会影响最大、收视份额最足的电视节目类型。
6.电视电影
定义:按照电影的艺术规范和电视的叙事规律来制作,通过电视媒介播放的电视节目类型。
7.电视特别节目
定义:各级电视机构打破常规播出之栏目、时间、长度等诸多限制,充分投入人、财、物资源,以各类特别事件作为内容载体,以特别策划、精心编排为形式特征,能够收获巨大社会影响和优质经济效应的特殊的电视节目类型。
B. 校园广播:电影介绍节目!!!
唔满意答案
C. 找电影相关的广播节目
好像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的广播节目
不过101.8的晚十点多的北京不眠夜会说到电影拉~
D. 讲电影的电台节目有哪些
中国人民广播电台FM87。6的《今晚我们说电影》
E. 校园广播:电影介绍节目
节目名称:光·影
开头语: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听校园广播
光·影节目,今天我们:(如果是介绍导演或演员)将走进XXX的光影世界,探索他与电影的情缘。(如果是介绍某部影片)给您介绍的影片是XXX
结束语:欢乐的时光总是很快,我们的节目马上要结束了,感谢您的收听,再见
F. 我们学校广播站要开个关于电影类的栏目..麻烦大家出几个点子!!
影音空间。。。我们的节目就叫这个啊。。。
[email protected]我是大学广播台的。。我也是娱乐组的。。。我有节目片头可以给你参考一下啊。。。有帮助的话,可以找我啊。。。o(∩_∩)o...
G. 有专门介绍电影的广播吗
可以去douban,搜电影,看影评。或者就是论坛了,时光之类的。。。
H. 给一个介绍电影的广播节目起个什么名字好呢
影印人生----北大广播台的电影节目
电影调频、光影空间站、电影魔方、 听电影、耳朵里的电影、心随影动
I. 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有哪些具体法规是哪些
只要是通过审核的影片都是。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五条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七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八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事项。
持证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十三条
持证机构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国家对停止从事传送业务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执行。
持证机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持证机构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传送节目素材的,不须另行申请变更许可证事项。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广播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证》规定的传输覆盖范围内传送频道节目。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通过未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的机构传送其节目信号。
第十六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七条 禁止传送含有下列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从事接入服务的持证机构,在有线电视网络停止模拟电视信号播出前,应当在模拟频道中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条 从事接入服务的持证机构应当提供长期、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7〕714号)和《关于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