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想问一下法律界的前辈,我在一个电影院上班四个月了,前三个月他们说是试用期,就没签合同,但第四个月
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可提供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1、试用期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主张从入职第二个月起至一年内的双倍工资。
2、承诺的工资有证据吗?有证据可以主张按承诺发放工资;没证据只能按同工同酬的原则主张。
【劳动关系 举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Ⅱ 在电影院上班试用期一个月 没有签合同 前几天跟经理说了做到月底 还有一天 他们工资都是十五号发
可以要求离职当天结算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Ⅲ 在电影院上班 上了六天吧 不想干了怎么辞职
不建议现在辞职,很多人找不到比你现在好的待遇,跳槽不一定有合适的跳槽频繁也不好,你现在的想法每个人都会有,急不来的,只有稳步增长自己的能力,才能有更好的薪水,建议平时留意外面的招聘,看看自己的能力是否达到了,或还有哪些不足。我出去有竞争力吗?就是说你工作一段时间,比刚毕业时增加了什么技能或专长。从中找到提升的方向。你思考下每天做的工作,到另家公司是否还能用得上,如果用不上,就说明你做的事情仅限与这个公司范围内有用。要有自己的职业规划,就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换更好的平台,什么时候继续锻炼自己。
Ⅳ 从昆山到太仓世纪南洋电影院怎么坐车,那电影院好不好,票价多少,阿凡达是不是下线了,有没有新电影可能推介
1.乘苏州——太仓 便捷化班车 途径八字桥一路
到太仓汽车站后直接乘 公交车 太仓许多公交车在南洋设站
2乘昆山——太仓直达 到太仓车站后同上
阿凡达应该是下线了,唐山大地震在热映
电影院还不错
还有地下车库 如果自驾的话
Ⅳ 做电影院营业员好还是做手机销售员好啊 ,给点建议,那个更有前途
电影营业员稳定 ,做销售的话。你自己考虑下自己的口才喝这个店子的生意情况
看电影是大趋势,买手机好像大家喜欢淘宝 ,可能没那么好
Ⅵ 一个女孩准备去电影院上班,试用期1200一个月,转正2700一个月,要交押金600块钱,不包吃住
任何需要交押金的工作建议都不要去
避免被骗
望采纳,谢谢。
Ⅶ 电影院放服务员最少要工作多长时间在让辞职
劳动者随时都是可以辞职的 ,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要不要辞职取决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