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电影多久才没有版权问题
发行后50年
《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B. 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是否侵权影视行业该如何维权
4月23日,多家影视公司与视频平台联合包括赵丽颖、李冰冰等在内的514位艺人发布联合倡议书,再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内容。此前的4月9日,15家影视行业协会和正午阳光、华策等53家影视公司以及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芒果TV等5家视频网站已经发过一次联合声明。
关于短视频侵权
没有任何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引用”、“重新剪辑”、“混剪”是不侵权的,“合理使用”是不存在的,换成别的弯弯绕的新词它也是侵权。侵权就是侵权,要么买版权,要么对方免费授权,否则不管怎么说怎么美化都是侵权。我能理解的未经授权拿别人素材来做的视频剪辑行为,有这么几种情况:这些素材已然成为公开的社会公共资源、或显然本身不牵涉到任何商业可能性,或者素材无法追溯主人、以及主人并未申明版权;类似于什么人在什么公开场合随手用手机录了然后就发到了网上之后全网流行的。但即便这样,出于尊重,在有可能得知出处或作者的时候,还都建议应该明示。
C. 怎样剪辑视频才不算侵权
一般来说,你不是这个利益的话就不是侵权。侵权是侵犯人的经济利益,用人的劳动成果赚钱给人造成损失是侵权。说到电影的媒体,一般文字类的风险非常小,只要注意照片的着作权就没有问题。 视频剪辑严格来说是侵权,即使有只利用视频影像的解说方式:故事也完全是自己制作的。这也侵犯了改编权。
总结:一切都是自己拍的素材,用别人的东西总是有风险的。 现在,关于媒体、电影,细节还没有那么详细地规定。
D. 电影播出片段多少不算侵权
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按照情况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电视台播的电影 电视都是有购买版权的。你说的片段要么就是以新闻的方式播出,是不侵权的。除非你是导演或者制作人,电视台未经你允许播出了你的作品就是侵权的了
E. 剪切不超过10分钟的电影拿来解说算侵权吗
10分钟时间太长!尽量控制到5分钟以下,这还能有一定的电影宣传作用,出版方也有好处。
F. 电影里引用其他影视作品时长多长算侵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的时候可以适当引用电影作品片段。但是法律对片段长度没有明确的界定。
广电总局对电视作品的时间限制也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
如果经过审理,司法机关认为该引用具有恶意或者明显超过了 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的目的范围 则可以判定侵权。
G. 短视频上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或者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
短视频上面你可以短短的10分钟左右或者三五分钟就能够知道一个电影和影视作品的大概情节,因为有这样的专门的解说的视频账号这种解说的视频账号是侵权的,是不正当利用视频影视内容。
你可以去看一些电影的,推荐一些文字性的是没有关系的,但视频性的它涉及到电影的镜头问题这就不行了,比如说你想看动作类型的,别人给你推荐钢铁侠,美国队长,复仇者联盟,他们这个主角都是谁?然后都大概有什么样的故事情节文字版给你发过来的,撕下的推荐,那无所谓的,这根本不涉及侵权的问题,但是放到短视频平台上面,他粉丝受众几十万上百万的这种,这个就是侵权。
H. 做自媒体,如果我截取视频后,说明是剪切来自那部电影,会不会还是算侵权
截取的片段不超过10分钟不算侵权,但去掉原声加背景音乐也不算原创。若该音乐属于自创的,也不算原创,而属于改编,这个就可能涉及侵权了。
1、根据《著作权保护法》
它对保护作者的作品独创性,作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都有极大的作用。是国家通过法律保护作者作品独有的权利的实施准则。
2、可申请登记的作品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其中包括:
(1)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2)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3)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4)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8)电影节选多少分钟不涉及版权扩展阅读:
相关义务:
1、作品一旦发布,要及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通的自媒体视音频线上版权登记平台申请版权登记。在相关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要主动进行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如果是改编、引用他人作品,要得到授权,注意标明作品来源或出处,不能侵犯他人的版权。即使是在短视频背景音乐的选用方面,也不能侵犯词、曲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歌曲享有的合法权益。
3、作为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者,在观赏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之余,也要注意保护他人版权,不得随意转发、恶搞未经授权的作品,转发、引用要标明作品的创作者、来源或出处,不能掉以轻心、触犯法律。
I. “几分钟看完电影”是否构成侵权侵权的标准是什么
“几分钟看完电影”的侵权有争议最近已经有超过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企业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警示短视频平台提升其版权保护意识,必要时他们将采取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在目前有很多的影视传媒单位,他们都是非常反感这些短视频平台的许多博主任意的对一个电影进行解说,并且随意的对一个电影进行剪辑,而且进行紧急之后,通过口述或者画面描述的方式,让观众们能够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就去了解这部电影的剧情情节,以及整体构架,这都让这些影视传媒单位觉得受到了权益侵害。
J. 一部影片可以用几分钟不涉及版权
和时间长短没有必然联系,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