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多数电影院拒绝外带食品,这是垄断还是合理规定
在现在很多电影院他们都会要求的是不准携带一个其他的食品,而对于这样的事情,很多的人们都表示这其实是一个垄断的一个事情。因为大家非常清楚,这样的一个事情,真的是让人感觉到非常不能够理解,同时面对这样的事情的时候,我们应该要做的就是应该去对于这个事情进行一个检举。而这样的行为也同时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说对于店员如果说他们去拒绝消费者去携带一个相应的食品的话,这样真的是一个非常不负责任的事情,这也是让很多的顾客都感觉得到不能够理解的事情。
所以说对于那个事件的时候,我们应该要去相关的一个法律部门去维护我们的一个相应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话才能吃的我们自己而言就是真的负责任的,同时大家也能够去理解了。而这样的一些甚至让人感觉到非常的不能够理解,同时也是一个非常不能够理解的了了。所以这也就告诉了我们这电影院他不准携带外来食品是一个垄断的行为,也是一个让人感觉到恶心的事情。
Ⅱ 电影院有权利不让带食物吗
法律分析:影院禁止携带外带食品的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Ⅲ 电影院不让外带食物合法吗
法律分析:电影院不让外带食物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行为,商家规定的“不让外带食物”属于“霸王条款”,当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可拒绝商家要求,并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若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Ⅳ 可以带外面买的食物进去电影院么
可以带外面买的食物进去电影院。
如果影院规定不让观众自带食品,而其自营的食品却可以带进去的情况下,很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
在倡导人性自由、保护消费的当下,影院的这种做法多少显得有点不合时宜。特别是那种以维护影院环境为由,不允许观众自带,影院却在自己内部经营各种食品的行为,不但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而且还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4)电影院如何拒绝外带食品扩展阅读:
拒绝外带食品,电影院有两个层面的考量:
1、为顾客看电影创造舒适的环境。如果允许外带食品,这个喝啤酒,那个啃鸭梨,这个嗑瓜子,那个砸核桃,不光气味难闻,还影响注意力,甚至造成安全隐患,降低看电影的舒适程度。
2、电影院特殊的经营方式所致。现在,电影票价比较亲民,在三五十元浮动,促销时低至十几元,薄利多销吸引更多顾客。为多挣钱,除了影片提成,电影院还会挖掘潜力,于是诞生了捆绑销售的商业策略。
即用低价电影票吸引客流,他们中的一部分肯定会主动购买爆米花、可乐等商品,影院用这部分钱来弥补电影本身销售的不足。顾客看了低价电影,影院挣了足够的钱,可以说是双赢。
Ⅳ 谁给了电影院禁外带食品的权力
在电影院售票给观众时,双方并没有约定进电影院不能自带食品,因而从法律上讲,电影院拒绝观众自带食品,为其单方面的意愿表达,属于“霸王条款”。2014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餐饮行业“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禁带酒水”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如发现,有权对其进行起诉。依此为标准和参照,电影院“谢绝外带食品”的做法,应该同样为法律所不容。
电影院如此做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食品安全的需要”,而是强制消费自售食品而获取高额利润。如果说禁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干扰别人,那么何以自售的又能带进去呢?
问题是,在倡导消费保护和维权的当下,这些本应成为历史的“霸王条款”,何以依然横行无忌?
论其因,一方面在于法律未能进行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司法解释没有完全涉及。如同餐饮行业“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禁带酒水”一样,成为行业潜规则已然多年,然而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却姗姗来迟;即便出台了某个领域的司法解释,却因为没有更广泛的内容涵盖和参照原则,使得电影院禁带食品之类的行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公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还缺乏关键的支撑依据。
另一方面,无论是行政处罚,民事赔偿都存在缺陷,没有常态化的监管措施和有效的维权通道,导致维权的成本过高而让消费者大多选择放弃。正是基于此,以影院为代表的企业一方才有恃无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也毫不在乎。
这种状况并不鲜见,甚至成为一种普遍性现象,以至于尾大不掉难以根治。套用民间一句话,不是违法者的势力太过强大,而是监管者太过弱小。“霸王条款”多年久治不绝,既是对法治水平的现实检验,也是对治理能力的真实测试,这说明我们的公共管理和市场规范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要让霸王条款消失,消费者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商业道德并不靠谱。提高消费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固然重要,但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以此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更是法治建设的题中之义。目前在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上都明显偏软,消费者面对“禁带食品入内”的霸王条款后,要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支援,虽然在协调下可能让对方让步,然而一番折腾也会让人心力憔悴,因此,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确定更为明确的惩戒措施。
Ⅵ 电影院不允许外带食物是否合法
不合法,电影院就应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和环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是一种“店大欺客的行为”。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Ⅶ 在电影院里,怎么去应付客人自带食品
不给带零食不可能,主动提供塑料袋给客人,起码环境会好些,我们这边的电影院可以带零食,但不允许带有汤水的食物进影院(比如麻辣烫),你们电影院卖的东西是不是太贵了?
Ⅷ 为什么很多人认为电影院“禁止外带食物”是霸王条款
很多人认为电影院“禁止外带食物”是霸王条款是因为影院没有任何限制消费自由选择的权利。
顾客自带食品不许进入放映厅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禁止外带食品”是实实在在的霸王条款。虽然不能说影院带有垄断性质,但就行为本身来说,带有明显的利己性,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当然,影院提供的是文化消费,包括销售爆米花、可乐及其它的食品饮料,事实上都是文化产品衍生出来的服务,是综合的需求。跟酒吧一样,酒是歌舞娱乐消费的延伸,很少有谁带着酒去酒吧。同理,带着零食去影院的也不多见。很明显,这是消费类型、消费环境所决定的,爆米花+可乐+电影,是标配模式,带有独特性。

(8)电影院如何拒绝外带食品扩展阅读:
并非都是霸王条款
拒绝外带食品,电影院有两个层面的考量:
一是,为顾客看电影创造舒适的环境。如果允许外带食品,这个喝啤酒,那个啃鸭梨,这个嗑瓜子,那个砸核桃,不光气味难闻,还影响注意力,甚至造成安全隐患,降低看电影的舒适程度。
二是,电影院特殊的经营方式所致。现在,电影票价比较亲民,在三五十元浮动,促销时低至十几元,薄利多销吸引更多顾客。为多挣钱,除了影片提成,电影院还会挖掘潜力,于是诞生了捆绑销售的商业策略。
即用低价电影票吸引客流,他们中的一部分肯定会主动购买爆米花、可乐等商品,影院用这部分钱来弥补电影本身销售的不足。顾客看了低价电影,影院挣了足够的钱,可以说是双赢。
Ⅸ 影院禁止外带食品入内,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吗
说起电影院,大家对它来说都是有有一定的印象,因为我们有的时候会选择去电去看电影,但是电影院也是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说如果你去电影院的话,是不能够携带一个外面的食品的。对于这一个要求很多的一个网友也感觉到是非常的不能够理解,这也是不合理的。
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这个事情看出来的是,这实际上还是存在一个相关的问题的了。所以在面对这样事情的时候,我们也可以去进行一个消费者维护。而对于他们自己而言说也有一个完全进行一个自主选择商品的一个事情,就是就是我们所能够去理解的了。所以说当身边有这样行为出现的话,我们完全可以拿起自己的法律武器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一个合理的维护,这也是我们总能够去理解的一个事情。同样发生这样的事情,真的是让人感觉到非常的不能够去忍受这样不公平的一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