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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生产商如何分散风险

发布时间:2021-08-06 12:55:34

⑴ 腾讯企业是如何分散风险的

如何分担分享的他们听到是什么时候是有种彪比他们是一个股份制公司是吧?这点也是不关心。

⑵ 电影衍生品产业链中供应商,渠道商和设计方是怎样合作的

目前的国产电影现实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衍生品的设计方、供应方是一家。也基本没有什么渠道,无非是片方购买做赠品、淘宝网店、影院代售。片方购买是B2B,网店渠道是淘宝不存在合作模式,影院代售是赠送一定比例实物加销售提成的模式。

⑶ 电影这块投资要怎么合理分配

可以上电影招商网,上面很多优秀的团队可以帮你

⑷ 电影产业有七大风险,专家们都支了什么招

过去10年中,中国电影市场的总票房从30亿增长到超过450亿。去年开始,中国的电影市场增速放缓,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尹鸿认为,除去增速放缓,观众对电影的需求改变、以及产业结构面临调整优化,都是当前电影市场的新常态。而在此背景下,尹鸿同时总结了七点当前影视行业的主要风险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陈锐

面对当前电影行业中的各种风险,参与论坛的业内大佬达成的一项共识便是,要提前预知风险、控制风险,而非等看到风险才去进行补救措施。

“丑话说在前面,在电影项目开始的时候就找律师来规避风险,才能真正降低风险”,光景映画董事长黄炜哲指出,“我在大陆做电影这几年当中,我发现其实有很大一部分风险,并不是说你票房收入上存在的风险,而是在商务合作上面最后引发纠纷产生风险。在行业里面,很多电影公司都是出事后才找律师。律师应该是在项目开始前就找好的,大家把最丑的话讲出来,最可能发生的风险全部讲清楚,才能规避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与风险。”

除了提前找律师降低法律方面可能面临的风险,黄炜哲认为还需要做好电影项目中各方面的准备来降低风险:“我们正在做的一个电影项目,光剧本打磨做了四年,做剧本的同时,一直在寻找搭建最好的团队,从项目的开发一直到最终的发行,每一个环节都要扣的非常紧,每一个人都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最好最极致,才有可能把风险降最低。”

在国内拥有众多影视诉讼经验的王军律师同样认为,拍电影不要等到面对风险的时候才去请律师做诉讼,而应该是尽量在项目启动之初,策划阶段就寻求法律顾问,才有可能将项目的风险降到最低。

⑸ 中国电影制造行业哪些方面受到限制

目前我国电影制作行业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激烈。
首先,根据近几年的电影制作公司的市场股份(即龙头市场的集中率低于10%)可知,这个行业有大量的竞争对手,而且在这个行业内,中影集团和华谊集团等几个少数的企业在规模和力量上较为相当,使得电影制作行业的竞争变得更为激烈了。其次,虽然与好莱坞各大制片公司相比,中国的电影制作行业发展尚未十分成熟稳定,但因为众多中小制片企业的存在,使得制片公司的生产量多于发行公司和影院等的需求量,所以该行业的发展增长也已较为缓慢,行业内部各企业的竞争较为激烈。再者,在现有竞争者的差异化角度来看,目前市场上同质电影较多,而各企业也在寻求差异化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就新进入者威胁来讲,目前我国的电影制作行业的新进入者威胁不大。
虽然目前中国电影制作行业的进入者众多,但是国有企业依然像中影上影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此外就是一些民营大型电影制作企业比如华谊兄弟等也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一些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少,融资难很难生存。同时电影业属于国家管制较为严格的行业,虽然电影业已经对民营资本放开;在外资准入方面,虽然法律上允许其有限制地从事电影业务,但是目前仍然处于个案试点阶段,仅有个别中外合资电影公司及影院获准设立并开展业务。另外,目前只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获得行政许可允许经营进口影片发行业务。并且制作影片不但对投资方的资金实力要求很高,而且对演职人员(包括编剧、导演、演员、监制等)的素质、公司的投资制作管理水平、市场推广宣传能力等方面均提出很高的要求,进入壁垒高,没有强大的财力物力根本没办法在这一行业生存。更重要的一点是,对于观众来讲,一部电影除了故事情节之外,更吸引观众的是知名导演以及大牌明星,这也求一家电影制作公司有较强的财富实力。

电影制作行业替代者的威胁较弱。
替代者威胁分为直接替代者和间接替代者,目前电影制作行业的直接替代者有影视自由人自己的拍摄以及电影的制作软件,然而它们拍摄出来的东西相对而言都较低端,并不会有什么人去观看,因而并没有太大的竞争能力,进而威胁较弱;电影制作行业的间接替代者包括话剧、舞台剧等,而话剧、舞台剧是属于高雅艺术类的,一般观看的人包括高品味、高文化的人去欣赏的,这部分的人并不多,并且这部分的人也并非像普通人看电影那么频繁的去欣赏这些高雅艺术,所以间接的替代者对电影制作行业的冲击力也很小。总的来说电影制作行的替代者的威胁较弱。

电影制作行业供方的议价能力强。
供方包括了投资方、赞助商、导演明星以及剧本的提供者。首先,电影制作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所以投资方和赞助商对电影制作行业的投资是存在很大的风险的,既然担着风险,议价能力自然就强;投资方赞助商等并非针对一家电影制作公司或者说并非只针对电影制作这一个行业进行投资,即它们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并不高,特别是在网络、阿里巴巴、腾讯等IT巨头纷纷进军电影行业的现在,使得供方议价能力更为强大;并且投资方、赞助商、导演电影明星对电影制作行业比较了解,即对信息掌握的程度较高,也进一步增加了供方的议价能力。

目前我国电影制作行业的买方的议价能力很强。
首先,由于新电影的发行带来的高风险性和利益的不确定性,导致买方在选择电影成品时更为谨慎,所以买方也因此拥有更高的议价能力。其次,各大电视台因为其渠道上的优势也占据了绝对的话语权。更因为电影制作公司的数量远多于发行公司和院线公司,表现出供大于求的形势,而现实中发行公司的高集中度和大量的业务量,同时买方具有更高的一体化程度,使得买方拥有更高的议价能力。

⑹ 公司供应商比较分散容易有哪些风险

将资金分配在多种资产上,而这些资产的回报率相互之间的关联性比较低,以达分散风险的目的。这样做既可以降低风险,又不会损及收益。

⑺ 问电影的生产过程

一:基本过程如下:
剧本--导演--得到投资--组织拍摄团队--拍摄--后期制作--宣传(可能贯穿始终)--上映。
二:流程分工:
电影公司或电影制片厂制作--发行商发行--院线上映--后期产品开发(长期)。
1.首先,目前中国电影业是以一些大的电影公司为主导,以导演为核心来运作的。每家电影公司基本上都有稳定合作的导演,比如新画面(张伟平)与张艺谋的合作;华谊兄弟(王中军)与冯小刚的合作等等。当然,还有大量的导演在有好本子会随时拿到投资。我国的各大电影制片厂因为体制等原因现在的制作能力和手笔已经大大的不如几家大的私营制作公司。几乎唯一例外的是中影集团(韩三平),国内最好的电影出品商之一,只要有好的剧本和导演,他是不吝投资的。经常合作的导演比如田壮壮、姜文、陈凯歌、顾长卫、陆川等,还有周星星同学的几部,包括现在吴宇森正在制作的《赤壁》就基本上是中影的投资。
2.应该说拍电影有点像做工程造房子,首先应该肯定是掏钱的人说了算,但是他既然有钱,就一定会找最好最专业的人来合作完成制作。其中,导演好似一切的核心,他是决定影片成败的关键。
3.剧本是导演首先要解决的第一问题,也是当下中国电影最大的问题和困难,好剧本难求。除过找现成的剧本或者小说等改编以外,张艺谋等还有经常合作的御用编剧,比如他和王斌的《英雄》、《十面埋伏》;冯小刚与刘震云,张国立与邹静之的长期合作等等。这些都没有定式,文化性质的工作就是这样,很少有按照原定剧本一字不差的拍摄完成。比如王家卫就是个极端例子,边拍边改,边改边拍,《2046》一拍几年。也有像杜琪峰这样的快枪手,制作速度较快。这里又有港台、国外和国内制作方式,发展程度等的巨大差别,先不讲了。
4.导演有了要拍的剧本,象这些名导是不愁资金来源的,有人大把投入。小导演就要看机缘了,基本上要去靠拉投资进来,是否拉到,能拉到多少,这些问题又牵扯演员阵容,商业回报方式等等各种因素,几方都要综合考虑利益分配和风险回报比例,最后做决定,和做生意是一个道理。
5.完成剧本,确认投资,影片立项后,导演开始建组,制片人(也就是掏钱的人,往往委派专业人士做具体的制片主任)也开始工作。这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导演负责影片出品的艺术质量,制片人负责整体统筹运营一个剧组,两人平等合作。当然,谁牛逼谁就强势一些,这是特例不多说了。
6.招募演员的情况更复杂,总的原则就是根据影片需要和导演的意愿来确定。金钱,个人关系等都是因素之一。电影学院高材生可以当演员,农民工也一样可以当演员,公开招考,联系经纪人,介绍,偶遇都是招募演员的方式,这是个人生百态齐聚的地方,没有定式。也有长期合作的范例,比如冯小刚和葛优,老张和他的谋女郎等等。
7.建组--各部门进组--开机仪式--拍摄--拍摄结束。这是个严密有组织的过程,每一天都意味着大量金钱的投入,各种电影专业人才和技术人员往往夜以继日的工作,太多细节不说了。
8.后期剪辑和制作也是由专业人员根据影片要求来完成,基本上由专业的后期制作公司在做。国外的电影好看,原因之一就是后期制作的技术专业,设备高端以及极高的职业技术水平。必要的话,有些国内影片也会拿到国外去做后期。当然,这个过程导演是一直参与并掌控的。
9.电影公司一般没有电影院。电影公司制作好影片--发行商--院线(也就是若干家电影院)--放映电影。票房收入根据一定比例分账。这是现在基本的发行放映模式。所以说,好电影,电影院也愿意多放几天。各家院线也都会去买好的影片进自己院线。也有直接卖给发行商的,这种情况较少。
10.中国比较有名的发行商由前面提到的新画面和华谊兄弟,即作拍摄也做发行,中影集团就不用说了,还有很多家。比较有名的院线比如新影联,太平洋院线,嘉禾院线等等,各地原来的地方电影发行公司和老电影院(地方院线)等基本都在发挥作用。

就这些,打不动字了,累死我。

⑻ 影视公司如何有效控制剧本版权风险

影视脚本的市场定位、艺术水准、商业价值是决定一部影视剧作品能否取得良效果的核心因素之一,历来为影视公司所重视。现从影视公司(出品方制片方)角度,对其中的重要问题予以阐述,并试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已有作品影视版权购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用于影视剧拍摄的原有作品类型及权属证明、审查要求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影视剧改编摄制,是影视公司进行项目运作的重要途径,已有作品的类型包括小说(如《杜拉拉升职记》影视剧改编)、戏剧(如话剧《茶馆》的电视剧改编)、动漫作品(如国产动漫《喜羊羊与灰太郎》系列的电影改编)、原有影视作品(如电影《倩女幽魂》的新版重拍)等。已有作品在商业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其本身的艺术水准、市场价值、知名度为影视剧再创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影视公司在签订此类版权购买合同之时,应当谨慎审查原有作品的版权权属是明确,版权链是否完整、清晰,原版权人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原始权利或继受权利进行影视版权的许可或转让,在签订正式的版权购买合同之前,审查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是必要的,未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已经支付高额影视版权购买费的影视公司同样面临版权侵权风险,并不能基于版权购买对价的支付而免责。
(二)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电影与电视剧是两种形式、内容、受众、商业价值紧密关联的产品,影视公司应尽可能将影视剧版权一并买入,避免出现当前很多作品各自授权,让后来者搭顺风车取巧盈利的状况。影视版权购买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著作权专有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从原有权利人手中拿到了哪些权利必须约定清楚,笔者的经验,影视脚本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对原有作品改编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改编原有作品形成影视文学脚本的创作过程,而摄制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特别规定的一项专有权利已经从传统的改编权中剥离出来独立存在,影视公司在签署此类合同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忽略对投融资权的约定,一部影视剧作品动辄数千万的投资对于大部分影视公司而言是很难一家独投的,同时,基于制作和发行资源的整合需要,联合摄制已经成为业界项目运作的常态。如果影视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合同约定,那么,原权利人很可能限制影视公司利用原有作品改编权、摄制权进行融资和版权合作的机会。此外,有关影视剧衍生作品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归属也应当明确约定,这对于影视公司的市场收益具有重大商业意义。随着中国电影、电视剧市场的蓬勃发展,影视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也在迅速攀升,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为例,电影院线创造了几千万的票房佳绩,而原有动漫形象的商品化与品牌许可给权利人带来的商业利益早已高达数亿元。
(三)原有作品著作权专有许可期限和行使方式需谨慎约定曾有一家影视公司出资万元购买了某著名小说的五年期的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五年
期间,耗资近两百万投入项目策划和脚本创作,脚本几易其稿尘埃落定后,突然发现年期限已经届满,无法在原许可期限内完成摄制。原著作者对外声明称,小说的影视剧版权已经回归,准备另嫁他人,致使原投拍单位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不得不与原小说作者重启续约谈判,同时面临数倍于原版权购买费的合同勒索。除影视公司本身在项目运作方面的规范外,版权购买合同期限及权利行使方面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在签订此类合同之时,如果能够约定脚本定稿完成或剧组投入拍摄则版权许可期限限制自动失效或者在授权许可期限之外同时约定1-2年的许可期限续约优先权和许可费支付标准,则可有效的避免影视公司遭受巨大的投资损失。
二、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脚本委托创作的阶段性创作成果及分阶段稿酬支付影视脚本的创作大体会经过脚本梗概、分集大纲、第一稿、第二稿定稿几个创作阶段,影视公司也通常与编剧约定按照脚本创作与交付阶段分期支付编剧稿酬,完成脚本梗概与分集大纲,编剧通常可以拿到全部稿酬的30%,脚本定稿完成后,编剧可拿到全部稿酬的80%,剩余20%尾款通常在该剧开机前由影视公司支付给编剧。电视连续剧脚本委托创作中,在最重要的分集脚本创作阶段,影视公司同样应细化根据创作集数分阶段支付编剧稿酬,如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可分为五个阶段,编剧每完成集脚本向制片公司交付一次,经制片公司认可后,支付该集的编剧稿酬,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可以有效把握编剧的创作走向、创作节奏,避免大的艺术偏差,另一方面,如在过程中确认编剧交付的创作内容不符合拍摄要求,可随时叫停,避免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
(二)编剧必须做出独立原创承诺,禁止第三人代笔创作或抄袭侵权笔者在业务实践中,曾遇到一个真实而生动的事例,国内某著名卫视拟直接投资拍摄一部长达集的电视连续剧,找来国内某知名编剧签约担纲脚本创作,约定高达万元集的编剧稿酬,该大牌编剧写了2000字的脚本梗概并按合同拿走了全部稿酬的30%后,将后续创作全部转交自己的助手完成,助手再次将脚本创作任务转包给戏剧学院毕业年的几位写手,写手们在完全没有合同保障和编剧署名权的情况下,又联合戏剧学院大三、大四的学生,按照4000集的口头约定最终写完了集脚本,虽然在最终交稿前,签约的知名编剧还会统一遍稿,但足以想见,如此创作完成的脚本水准已经大打折扣,而影视制片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委托创作合同向签约编剧支付巨额的脚本创作费。类似的情况在目前的影视脚本创作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方面导致脚本创作质量无法保证,另一方面,影视公司因为使用此类脚本拍摄而被签约编剧之外的实际参与创作人员指控侵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对于整个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不能不说是一大隐忧。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委托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和受托个体指向性,为切实维护影视制片单位的脚本创作利益,必须要求编剧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做出独立原创的实质性承诺,并与违约责任条款直接挂钩。
(三)编剧阶段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应当明确近年来,编剧与影视制片单位之间的官司越来越多,编剧已经成为最容易去告制片单位违约或侵权的一个群体,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种情形是双方就委托创作的脚本交付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达标产生严重分歧,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成果不符合拍摄要求,单方提出提前终止合
同并不再支付后续款项,而编剧则认为自己根据自身的艺术理解进行脚本创作没有问题,要求影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稿酬。引发此类纠纷的一个基础原因是双方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没有就脚本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产生标准之争,法院往往会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缔约中对受托人的信赖选任前提和个性化创作特点来倾向性支持编剧一方,司法机关的这一审判思路是没有问题的。影视单位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脚本的质量标准或脚本阶段性交付确认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建议,比较简单易行的约定方式为编剧的阶段性交付成果必须经影视剧制片人及导演共同签字认可后,方视为符合交付要求,编剧方可进行后续创作,制片人代表影视剧出品方制片方行使影视剧制作的整体管理权,导演作为影视剧创作的艺术总监,对影视剧的具体艺术表现和艺术水准负责,该两方共同行使脚本交付质量的审定权相对客观、明确,有助于影视公司把控编剧按照拍摄要求完成创作,避免日后的争议。
(四)影视公司可分阶段享有编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脚本委托创作合同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脚本版权约定方式包括:分场大纲、初稿、定稿)一经创作完成,版权即归委托方所有;脚本创作完成,在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之时起,版权归委托方所有;仅为制片方向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影视剧制作许可及拍摄报备之特定目的,委托方名义取得编剧创作脚本的版权,待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后,委托方才实际享有脚本的完整版权。当然,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种版权约定方式对于影视公司最为有利,实质上,在这种约定之下,编剧作为受托方仅享有脚本的署名权和根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尽管如此,为保障影视公司在脚本版权归属问题上的绝对主动性,笔者仍然建议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增加明确的条款表述如本合同一经签订,无论何种情况,受托方创作完成脚本的全部著作权(编剧署名权除外)、邻接权、衍生产品开发收益权、后续作品开发收益权均归委托方所有当然,任何一份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都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越是大牌的编剧越会在脚本版权归属时点问题上谨慎对待。为平衡设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笔者建议可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版权归属做第四种方式的约定,即根据编剧分阶段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情况,在委托方认可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且支付当期稿酬对价的情况下,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归委托方所有。这一约定方式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脚本梗概和分集大纲作为创意的具体表达形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文字作品,这其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电视连续剧的分集完成脚本上,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如果编剧只完成并交付了前集脚本,在影视公司认可并支付相应稿酬的情况下,该而由影视公司享有版权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虽然约定创作的是一部集脚本足以体现具体的创意表达,具备足以让观众理解和认知的人物、故事、情节、场景设计,可视为已完成的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取得编剧阶段性创作成果的版权是完全可能的。
(五)影视公司应慎发退稿信在委托创作合同履约实践中,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无法满足拍摄要求,通常选择发出一封措辞客气的退稿信,声明不再使用编剧的脚本进行拍摄,已支付的报酬作为对编剧已付出劳务的补偿,后续稿酬不再支付,等等。被退稿的编剧表面上暗气暗憋,实则等待时机,酝酿维权,编剧选择维权的最佳启动时机是电影片在院线首映、电视剧在电视台首播之时,此时
,编剧的策略是,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电视台为连带被告,对影视公司提起脚本著作权侵权之诉。结合退稿信的具体表述,退稿信的法律含义通常被理解为合同解除、脚本弃用、原稿版权返回编剧,而不能被理解为脚本版权仍归委托方,委托方只是放弃使用原编剧脚本完成拍摄。这样一封退稿信,对影视公司应对编剧诉讼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方面,脚本虽已退稿,但新脚本和完成片中总能或多或少找到被退稿者创作的影子,另一方面,院线发行公司和电视台以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为由不再或推迟支付影视剧片款,直接将影视公司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目前的影视剧发行市场是典型的供需关系严重失衡的买方市场,院线和电视台违反播映许可合同拖延支付、播映影视剧后单方强制减少支付购片款等情形在整个行业中非常普遍,一旦有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发生,购片单位将会更加心安理得的拖延付款。
(六)在脚本创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创作合同中除明确约定影视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之外,对已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自由使用权和另聘编剧权等同样应当明确约定。编剧交付的脚本创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影视公司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并就部分交付的脚本归属以及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约定,这其中,有三项具体权利应当明确约定。已交付脚本内容的自由使用权:影视公司应有权自由使用编剧已经交付的脚本内容,包括对脚本内容的修改权、影视剧摄制权、转让权,影视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再征得编剧许可或支付报酬,更不应视为对编剧权利的侵犯。对原编剧关联使用方式的限制权:同时,影视公司应当明确作出限定,编剧参与创作的其他影视脚本与基于本委托创作合同交付的脚本题材、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或雷同。另聘编剧权: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影视公司有权另聘编剧对原编剧已提交内容进行再创作和续写,同时,新聘编剧有权取代原编剧或与原编剧共同享有脚本署名权,编剧署名的顺序也应有所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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