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在网上下载刚出来的电影(商业),算不算侵权免费提供电影下载的网站算不算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是不是我无论以何种途径取得作品,只要是个人使用,就不侵犯其权利?
第五章 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不是只要没有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在网上传播电影(提供下载链接,提供BT下载文件),音乐,就是违法的呢(提供下载链接的网站,发布这些链接个人)?
为什么中国还有这么多提供电影音乐下载交流的网站?
B. 什么叫免费电影
免费电影,就是白让你看电影,不过现在这样的网站少了,基本都是打着这个旗号干着传播病毒或者黄色信息的勾当。
C. 网络免费传播电影,电影不收取费用,只在网站拉些广告,这样对电影侵权么
这样说吧,就算是你没有放广告没有赚钱,也仍是侵权的。信息网络传播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我给你比较实际的建议,是采取会员制,需要注册。在同意协议里注明仅供电影爱好者欣赏。但是不管怎么样还是侵权就对了,这样做只是有利于万一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减轻责任。对于这些电影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很有限,在网络传播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还是侵权的。
以下是我节选我的知识产权王迁老师的一篇文章,供你参考。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过去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普遍认定:个人用户或网站经营者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有时称为“上载”)至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在线欣赏或下载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因为作品一旦被“上传”,公众就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欣赏或下载作品。这种“交互式”(interactive)的“按需”(on-demand)传播行为,正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直接控制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类新的“交互式”的“按需”传播行为。它并不是将作品本身“上传”至远端服务器,而是P2P软件用户“共享”自己计算机中存储的作品。其常见的手段大致有以下几种:(1)P2P软件用户主动将电影、音乐等作品拷贝至个人计算机中P2P软件所指定的“共享区”;(2)某些P2P软件将作品下载至用户个人计算机后,只要用户不予以删除,该作品也会被设定为“共享”状态。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其他用户只要安装了同类P2P软件,就可以通过在P2P软件中输入关键词而找到被“共享”的作品,并通过P2P软件下载作品。(3)Bt等P2P软件用户制作指明作品位置信息的“种子文件”或者链接,并“上传”至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可以利用服务器上的种子文件或者链接,从上传者的个人计算机中下载被“共享”的作品。
上述“共享”行为在技术上与传统“上传”行为的区别,在于后者将作品本身“上传”到了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是从远端服务器上下载作品的;而前者则没有将作品“上传”至任何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是从个人用户的计算机中下载作品的。但是,无论P2P软件用户采用上文所述哪一种手段去“共享”作品,只要其开机、联网并运行其P2P软件,其结果都是使被“共享”的作品得以在其他P2P用户所选定的时间(在任何时刻)和地点(在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上)被下载。“共享”作品的实质,是使存储作品的个人计算机成为一台可以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网络服务器。因此,P2P软件“共享”作品的行为,与将作品“上传”至远端网络服务器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不存差别。如果该行为缺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法律依据,应当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广东中凯诉广州数联”案中被告专门设立了“电影交流区”和“动作片”、“科幻片”等影视子栏目,其中不仅有用户“上传”的链接,还附有电影海报和简介。此时被告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这首先是因为用户热衷“共享”的绝大多数都是仍在保护期之内的热门流行电影。真正已经超过保护期的电影,如桌别林早期的喜剧片等,在用户中的市场毕竟是极其有限的。而权利人是绝不可能授权网站或个人在网络中免费传播其热门流行电影的。被告在设置分类电影栏目时,必然能够充分意识到用户上传而来的电影链接具有高度的侵权可能性。换言之,此时任何一个处于同等地位的网络服务商都会基于现实和常识,强烈怀疑这些栏目中由用户上传的电影链接是侵权的。因此,被告应对自己人为设置电影栏目中的链接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侵权链接中的传播。同时,电影海报和简介所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对链接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判断。如果被告对此视而不见,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应当被认定为是对用户侵权行为的纵容和默许。
以此,法院正确地指出:“众所周知,电影作品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制作完成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不会将电影作品无偿提供给社会公众欣赏,尤其是新片。就涉案电影作品而言,其于2004年9月在香港制作完成,2005年11月首次在香港公映,而该片在POCO网上发布的时间为2005年11月19日,与该片在香港的首映时间基本同步。因此从常理而言,著作权人不可能许可他人在网络上免费发布该部电影作品,这显然是网络用户擅自发布的行为。”显然,法院认定在网络中免费传播的新电影必然是侵权的,被告“电影交流区”中那些指向新电影的链接就如同在被告面前“公然飘扬的红旗”,其侵权的性质是非常明显的。
D. 第二个免费宣传,第六个贯穿全片无人反感,最强广告植入有哪些呢
影视作品当中植入式交叉广告,曾经成为当今一种较为盛行的营销方式了,当然它的存在自然有其合理性,与传统的广告传播方式相比,植入式广告的投入相对要少一些,而辐射面却愈加普遍,从一定层面上更能带动消费者的积极性。

对这部影片有所理解的朋友,一定都晓得,这部影片里的主角阿甘在片中不时奔跑着,而耐克努力于执着、运动、奔跑、坚持的理念和电影的中心主题观念十分的契合,固然这样的广告植入非常的明显,但是却让人觉得植入的并不是产品和品牌,更像是一种文化,它诠释了拼搏和永不放弃的肉体。
E. 网络免费传播电影,电影观看不收取任何的费用,只是在电影网站拉些广告,这样对电影侵权么
算,因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F. 谁有免费的电影网站
八、“星期八影院”侵权案
“星期八影院”网站是一家专门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盗版电影的网站。经浙江省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查发现,“星期八影院”网站系金华星期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办,法人代表鲍文俊。该公司在电信IDC机房分配有IP地址一个(60.191.231.80),托管服务器3个机柜,独享千兆线路 2条。据鲍文俊交代,该网站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各种电影作品300余部,都没有获得授权,其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会员公司的电影节目。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已责令电信部门断开链接,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酒城影院”侵权案
“酒城影院”网站是一家大量非法传播侵权影视作品的网站。经四川省版权局调查查明,“酒城影院”网站(http://vod.luzhou.net/)系由四川电信泸州分公司设立,自2004年底至今,该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上载、传播美国电影协会会员公司拥有著作权的《鬼雾》等400部电影作品,并利用在线观看等方式进行营利。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四川省版权局决定给予四川电信泸州分公司下列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回顾2006年十大网络侵权盗版典型案件其中两个
G. 在网络上以盈利为目的传播已经免费得电影,电视剧,音乐会不会违法
只要你的网站不大,网警不会没屁事儿找你麻烦,不过你想做成大网站这将是你的网站的一个污点
H. 请问可不可以看到免费的电影呀
ZQ传播就可以看免费电影,挺方便的。
I. 为什么以前看电影都是免费,现在都开始收费了
以前,那时候大家都不是很尊重知识产权,所以经常免费传播电影。现在大家了解多了。就知道不应该免费传播一些影视资料。所以只能付费观看。
J. 迅雷看看 这样免费传播电影,合法吗
不合法。可问题是现在互联网法制还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