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如果翻拍電影,短視頻段子算不算侵權,我看短視頻上面很多都是翻拍呀,怎麼都沒事知道的說一下。
翻拍電影短視頻段子,應該也是屬於一種侵權的行為 ,短視頻上面有很多都是翻拍都沒有事,那是因為他們沒有用這個視頻創造利潤 ,如果從中獲得了巨大的利潤,那就造成了侵權
2. 自己剪輯影片的精彩片段放到自媒體上 算不算原創視頻
剪輯片段的內容屬於別人的內容,這類內容稱之為拼湊,不但不屬於原創,還屬於抄襲,違反知識產權有關規定。
3. 請問,模仿影視劇角色穿著打扮,妝面,做成小視頻(視頻內容不屬於影視情節)發布到抖音,屬於違法嗎
不違法,很多主播都在這樣做?如果侵權的話系統會給你下架!
4. 自己在影片上剪輯的視頻算原創視頻嗎 自己剪裁的電影片段算不算原創
1、不算,只能算混剪。
2、不過也分情況,如果你用了大量的不同視頻裡面的素材,最後自己配音(或者借用電影的原聲),卻講出來了自己的話語,這個也可以視為再創作。譬如:一風之音、唐唐之類的視頻。你可以參考一下。
5. 模仿電影橋段拍小視頻算侵權嗎
不算的,只要不做商業用途就不算。
6. 自己在影片上剪輯的視頻算原創視頻嗎
你這個應該不算的。原創視頻最主要指的是視頻裡面的畫面聲音這些呢,屬於原創的,也就是在其他地方網上找不到的,沒有的。你這個從電影裡面剪輯的這個只能屬於一個復制。弄不好還會侵權。
7. 自己模仿影視電影裡面的表演片段,發布到網上,會構成侵權嗎
如果你未將電影片段同時發布在網上這很難被認定為侵權
8. 自媒體發布剪輯的電影片段屬於哪個領域
屬於影視領域,不過有些平台沒有這么細分,比如360快傳號,它就沒有影視這個領域,只有電影,如果都沒有,我個人認為可以歸為娛樂這一大領域
9. 從視頻內容上來說,大致可分為多少種類型
從視頻內容上來說,大致可分為五種類型。
1、生活視頻,每個人自己拍攝的生活小片段或者化妝技巧視頻或者vlog視頻。
2、游戲視頻,各種游戲解說視頻或者游戲直播視頻。
3、旅遊視頻。
4、搞笑視頻。
5、短視頻,抖音微視美拍等軟體上面的視頻。
視頻(Video)泛指將一系列靜態影像以電信號的方式加以捕捉、記錄、處理、儲存、傳送與重現的各種技術。連續的圖像變化每秒超過24幀(frame)畫面以上時,根據視覺暫留原理,人眼無法辨別單幅的靜態畫面;看上去是平滑連續的視覺效果,這樣連續的畫面叫做視頻。
視頻技術最早是為了電視系統而發展,但現在已經發展為各種不同的格式以利消費者將視頻記錄下來。網路技術的發達也促使視頻的紀錄片段以串流媒體的形式存在於網際網路之上並可被電腦接收與播放。視頻與電影屬於不同的技術,後者是利用照相術將動態的影像捕捉為一系列的靜態照片。
技術介紹:
視頻通常指涉各種動態影像的儲存格式,例如:數位視頻格式,包括DVD,QuickTime,與MPEG-4;以及類比的錄像帶, 包括VHS與Betamax。視頻可以被記錄下來並經由不同的物理媒介傳送:在視頻被拍攝或以無線電傳送時為電氣訊號,而記錄在磁帶上時則為磁性訊號;視頻畫質實際上隨著拍攝與擷取的方式以及儲存方式而變化。
例如數位電視(DTV)是發展出來的格式,具有比之前的標准更高的畫質,正在成為各國的電視廣播新標准。在英國,澳洲,紐西蘭,Video一詞通常非正式的指錄影機與錄像帶,其意義可由文章前後文來判斷。
10. 模仿別人視頻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模仿他人創作的視頻,對視頻進行歪曲、篡改的,是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