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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猴子審判案是在哪裡拍的

發布時間:2022-07-30 17:55:50

⑴ 美國猴子案件的影響

不論該案的起因、經過和主題怎樣,對那些工作懈怠而又為先入之見所左右的記者來說,單憑法庭宣判之後達羅和斯科普斯的表態就足以迷惑與誤導他們的判斷和意見了。特別是達羅宣稱:「我們在此盡了自己的全力,來擊退一種正在滋生蔓延於近代世界的濁流,……即以宗教信條來驗證科學上的每一個事實。」而斯科普斯則強調判其有罪是不公正的,他將秉承學術自由的理念一如既往地去抗爭到底。(,p.313)受此影響,媒體的普遍反應極大地偏離了其應有的事實、准確、公正及全面的原則,特別是對庭審主題的層次以及布賴恩的聲音失察多多,甚至喪失了根本的洞察力。1927年1月15日,田納西高等法院做出了終審判決,即認定巴特勒法案是合憲法的,並被斯科普斯所違犯。(,pp.469-472)但這次審判的影響,卻遠未就此結束。媒體的偏見,不僅影響了一般公眾,而且影響到史家的看法。[13]而大多數人對該案的了解,僅是基於1955年以後的傳奇舞台劇及電影、電視《空穴來風》。然而,極少有人注意到劇本的序言,即創作靈感雖由該案而生,但並不基於該案,「《空穴來風》不是歷史」,而是基於「並不太遠的」事件--一些史家主張就是1954年的麥卡錫(McCarthy)聽證會。《空穴來風》的劇情,與斯科普斯審判案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1]但在一般人看來,斯科普斯審判案簡直就是達爾文主義大獲全勝的又一大經典案例,甚至一點也不比1860年6月30日發生在英國牛津的威爾伯福斯大主教與赫胥黎之間的大辯論遜色。然而,當時及後來的科學界並未以此為榮--原因之一就是所謂的「內布拉斯加人」名聲很臭,甚至進化論的教學水平也實際上是下降了。自審判案後至約1960年的差不多30年間,科學教材對進化論進行了極低調的處理,公眾關於進化論的討論也是平靜的。直到1967-70年間,反進化論法才在田納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廢除。直到現在,美國公眾當中相信創造論、支持在公立學校講授創造論的都佔至少半數以上。[1]這已產生了許多問題,如政教分離、在公立學校講授有爭議的課程以及科學家與公眾溝通思想等等。
斯科普斯審判案之所以發起的代頓商戰精神經歷了周期性的興衰,或已淹沒在歷史的煙塵之中,但該案的意義卻超越了歷史:1977年,其意義為美國官方所確認,即瑞勒縣法院被辟為國家級歷史景點;1988年以來,代頓的布賴恩學院與公益社團開始聯手,特別是根據斯科普斯審判案卷1990年第三版的紀實性展覽、演出和節日等,意在向世人糾正沿襲了65年的偏見。[1]人們對此反映之強烈、興趣之濃厚,再一次向世人表明,斯科普斯審判案由於其主題、人物、宣傳技巧、廣泛的媒體和歷史的興趣以及曲折的遭際與謎一般的面目等等,依然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審判案」。19世紀50年代,「猴子審判案」被寶萊塢改編成舞台劇。1960年,此案被改編為電影《承受清風》 (inherit wind),並被奧斯卡獎提名。

⑵ 加勒比海盜裡面的那個小猴子是從哪弄來拍電影的怎麼那麼通人性啊

原型確實是一隻真猴子,品種卷尾猴,也參與演戲,但也有些特效動作是由電腦合成製作的,所佔比例一半以下。所以那真的是一隻很聰明的猴子,但這不足為奇,迪斯尼本來就有很多動物明星,有一隻黑猩猩(名字忘了)自己主演過三部影片,還客串過(新成長的煩惱)等多部迪斯尼影視作品。

什麼是「猴子案件」

「猴子案件」是怎麼回事?它與形式邏輯關於概念的種類問題又有什麼關系?讓我們從100多年前的一場爭論說起吧。

進化論的經典著作——達爾文的《物種起源》剛問世,英國教會里便吵吵嚷嚷,好像打翻了一鍋熱湯。他們咒罵該書有損人類尊嚴。因為《聖經》上明明說「上帝造人」,而此書卻妄言人、猿同種,血脈相承,豈非大逆不道!

在英國科學協會召開的一次辯論會上,大主教勃甫司親自出馬,攻擊達爾文關於「人類起源於類人猿」的論斷是褻瀆神靈,甚至對堅決捍衛達爾文進化論的博物學家赫胥黎肆意侮辱道:「請問你,究竟是你的祖父還是你的祖母同無尾猿發生了親屬的關系?」

赫胥黎,這位自詡為「達爾文的鬥犬」的博物學家,機智地還擊了勃甫司的攻擊:「我曾說過,現在我再重說一次,一個人沒有任何理由為他的祖先是個無尾猿而感到羞恥。如果一個祖先使我在追念時感到羞恥的話,那他大概是這樣的一個人:他有浮躁而善變的性情,他不滿足於他在自己活動范圍內所取得的令人懷疑的成功,而要插手他並非真正懂得的科學問題。結果只是以一種沒有目的的辭令把科學問題弄得混亂不清,而且用一些流利的但離題的議論,以及巧妙地利用宗教上的偏見,把聽眾的注意力由爭論的真正焦點,引到別處去。」

赫胥黎的這一席話,博得了熱烈的掌聲;大主教勃甫司一下子像泄了氣的皮球,悻悻地溜出了會場。

但是,斗爭還在繼續。「一帆風雨路三千」。真理往往是經過長期的斗爭以後才確立的。到了20世紀20年代,又出現了一個舉世聞名的「猴子案件」。

在美國田納西州的達頓城,一個名叫斯科普斯的青年教師,在課堂上大膽地講授了達爾文關於人類起源於猿的進化論思想,竟遭到學生家長的控告:散布異端,反對宗教,誤人子弟。結果,這位進化論的宣傳者在達頓城的廣場上受到一群流氓的「審判」。這群流氓佩戴臂章,臂章上寫著:「我們不是猴子,也決不允許把自己說成是猴子。」

天啊!有誰說過他們就是猴子呢?請聽聽當代卓越的生物學家褒班克是怎樣答復這群流氓及充當後台的教會勢力、金融寡頭的吧。在美國舊金山的一座大教堂里,褒班克擠開做禮拜的人群,登上祭壇,義形於色地宣告:「朋友們,達頓城正在審判斯科普斯。是的,他們不是猴子,可是他們比任何一種猴子要壞上百萬倍。」

今天,對達爾文的人類起源於猿的學說,舉世公認。「猴子案件」這一歷史冤案也終於平反昭雪。

大主教勃甫司失足在哪裡?固然有宗教和政治原因,單從邏輯上分析,他們有意無意地混淆了集合概念與普遍概念的界限。赫胥黎准確地抓住這兩個問題,揭露勃甫司在「巧妙利用宗教上的偏見」的同時,用「離題的議論」,「把科學問題弄得混亂不清」。

達爾文的進化論說的是「人類起源於類人猿」,勃甫司的非難卻把「人類」與某一個人(「你的祖父或祖母」)混為一談。「人類」這個概念與「你的祖父」或「你的祖母」是不能等同的,它們的內涵與外延都不同,「人類」稱為集合概念,「你的祖父」與「你的祖母」則為兩個單獨概念。

什麼是集合概念?目前我國邏輯學界有種種定義,有待探討,我們姑且採取較流行的說法。所謂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體的概念。「中國邏輯學會」就是一個集合概念。中國邏輯學會是由中國邏輯史研究會、西方邏輯史研究會、各省市邏輯學會等許多分會組成的集合體。每一個會員和分會與整個中國邏輯學會間的關系好比小齒輪、部件與整部機器之間的關系,是部分與整體的關系,我們不可以說某個會員、某個分會是中國邏輯學會。整體與組成部分是相對而言的,反映整體的集合概念也是在相對的意義上來使用的。

所謂普遍概念,就是這樣的概念,它的外延可以包含許多的事物。例如,「人」是一個普遍概念,它的外延有許多:曹操、孫權、劉備……我們可以說:「曹操是人」,「孫權是人」,「劉備是人」。

所謂單獨概念,就是這樣的概念,它的外延是獨一無二的事物。「1949年10月1日」這個唯一無二的時間概念是單獨概念;「復旦大學」反映的是世界上唯一無二的個體對象,也是單獨概念;「第二座長江大橋」也是單獨概念;珠穆朗瑪峰是世界上最高的山峰,「世界上最高的山峰」是單獨的概念。「最」有「極」、「無比」的意思,嚴格說來,帶有「最」字的都是單獨概念。因此,不是表示獨一無二的對象概念,最好不要加上「最」。當然也有例外,李寧與童非都拿了單杠比賽的滿分——10分,可以說他們各自都是最高分的獲得者之一。搞清了什麼是集合概念、普遍概念及單獨概念,我們可以知道,「中國邏輯學會」是集合概念,「會員」是普遍概念,「張三」是單獨概念。我們可以說「張三是會員」,但不可以說「張三是中國邏輯學會」。

從「中國邏輯學會」反映的是集合體這個意義上說,它是一個集合概念;從它的外延只有一個這個意義上說,它又是一個單獨概念。「中國邏輯學會」這個單獨概念與「會員張三」這個單獨概念,雖然都是單獨概念,但是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不會混同。同樣,說「人類起源於類人猿」,是說古今中外所有的人組成的整體是起源於類人猿,經歷了幾十萬年演變。把「人類」偷換成某一個人當然是荒唐可笑的。

不少邏輯教科書把「森林」誤當作僅僅是樹的集合體的反映,其實,它是反映一種植物群落,是集生的喬木及與其共同作用的其他植物、動物、微生物和土壤、氣候等的總體的反映。既然森林由這么多的不同的部分組成的集合體,「森林」當然是集合概念。森林的外延包括大興安嶺森林、小興安嶺森林……既然「森林」的外延有許多,因此「森林」是普遍概念,而「大興安嶺森林」才是單獨概念,又是集合概念。

有的語詞,既可以表達集合概念,也可以表達普遍概念。例如,有的年輕人為了論證自己是勤勞勇敢的,常常舉出如下理由:因為中國人是勤勞勇敢的,而我是中國人,這也是千真萬確的。我們說你這兩句話都講得不錯,分開來看都很符合實際,但是從這兩句話卻推不出你是勤勞勇敢的。因為「中國人是勤勞勇敢的」中的「中國人」是指的中國人的整體,是集合概念,而「我是中國人」中的「中國人」指的不是整體,它是一個普遍概念。中國人中的一個與所有中國人組成的集合體當然不是一回事。同一個詞,在不同句子里,表達同一個概念還是不同的概念,這要根據具體的語言環境來確定。

我國邏輯學界對集合概念的定義,有各種說法,若加以深入的考察,便發現無論哪一種說法都與形式邏輯的整個理論體系是不合拍的。

本文姑且採用的是國內教科書中最有權威和最流行的定義——「所謂集合概念,就是反映集合體的概念。」森林固然是集合體,誰能說樹木就不是集合體呢?樹木由一棵棵樹組成的。如果說樹木是集合體,樹難道就不是集合體?樹由樹根、樹干、樹枝和樹葉等組成。按照上述標准,沒有理由說「樹」不是集合概念。

上述定義對組成集合體的部分的性質沒有加以限制,因此作出的定義太寬。有的教科書便修正說:「所謂集合概念,就是把同類對象作為一個整體或集合體來反映的概念。」據此,只有「樹木」(由一棵棵樹組成)、「馬匹」(一匹匹馬組成)、「布匹」(一匹匹布組成)等才是集合概念。「森林」(它是反映一種植物群落,是集生的喬木及與其共同作用的其他植物、動物、微生物和土壤、氣候等)、「樹」(樹由樹根、樹干、樹枝和樹葉等不同部分組成)便不是集合概念。但是,森林由大興安嶺、小興安嶺……一個個森林組成,樹由許許多多植物細胞(不能說它們不是同類的個體)集合而成的,布由一條條紗組成。因此,沒有理由說「森林」、「樹」、「布」不是集合概念。

形式邏輯教科書上關於集合概念的定義有個共同特點,即企圖把所有事物一刀切,一半是集合體,另一半是非集合體,從而把實體概念一分為二,分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這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難以辦到,因為類與集合體的區別並不表現在兩個不同事物身上,而是一個事物從不同方面考察的結果。任何一個事物,當它與自己內部的各部分進行比較時,它是集合體;當拿它與別的事物比較時,就有同類不同類的問題。一個事物總是一身二任,它既是一個集合體,又是某類的一個分子。因此,在形式邏輯里,把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當作概念的一個種類劃分出來是不恰當的。分類是概念產生的起點,也是直言判斷和直言推理的基礎。一個概念在反映它所對應的類時,不把這個類作為「整體」或「集合體」來反映,而是通過內涵反映這個類所有分子的特有公共屬性,通過外延來反映這個類的所有分子。換句話說,概念的外延組成一個類,類中的每一個分子都是一個集合體。所以說,我國邏輯學界對集合概念的定義,無論哪一種說法都與形式邏輯體系不合拍。如果僅僅從「整體概念」相對於「部分概念」來區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還是有一些實際意義的。

⑷ 解釋SCOPES猴子案件

這里看看或許有用:http://shss.sjtu.e.cn/shc/yuanxing/no86.htm

1925年24歲的中學教師斯科普斯(John Scopes)因講授進化論被指控違背田納西州的法律。那年夏天的審判被稱作世紀審判或者「猴子審判」。這次審判是在公民自由聯合會(ACLU)的直接鼓動下促成的。最後,講進化論的教師被判違反州法律,被罰100美元了事。關於這次審判,有大量描寫,如《僅僅在昨天》(1931)、《風的傳人》(舞台劇1955、電影1960)以及獲1998年普利策獎的《眾神之夏》(Summer for the Gods)。

⑸ 美國要案審判的內容背景

從殖民時期直至今天,法庭判決一直是解決美國社會爭端的最終手段。美國歷史上很多重要的轉折點都是在法庭上發生的——從約翰·彼得·曾格的所謂誹謗紐約殖民地英國長官案到禁止各州允許在孕前期實行墮胎的羅訴韋德案。
審判也一直是大眾興奮的焦點和公眾參與的儀式。同時,也是活生生的人生戲劇。美國人蜂擁到法庭里,為正義歡呼鼓舞,為邪惡義憤填膺,或受到激勵,或受到教育,或為洗滌靈魂,或只是為一時之娛。人們也時刻關注著各種媒體的報道和介紹。在通訊系統還不那麼發達的時代,對大多數鄉村群眾而言,法庭是少數可以獲得審判信息的渠道之一。實際上,法官、牧師和新聞記者一直在堅持不懈地譴責那種地方以至全國聞名的案件審判過程中出現的「鬧劇」氣氛,使這個詞頻頻出現在各種新聞報道中。在距離今天更近的時代,真實的和虛擬的審判成為影視製片商和節目製作人的主打產品。今天,有線電視「電視法庭」網使得那些審判癮君子們從來沒有轉換頻道的打算。
雖然審判像戲一樣牽動人的神經,但在我們社會中它畢竟有著更為嚴肅的目的:當個人或其他法律實體,比如公司,踐踏了另外一個人或集體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的時候,法律審判提供了一個維護公共秩序的機制。在這種意義上講,審判滿足了人們懲罰罪惡的需要,即使是敗訴的一方也能感覺到自己畢竟有一個「對簿公堂」進行申訴的機會。
因此,審判是美國司法體系的核心內容。當然,通過對事實的審判——訴訟——來解決爭端的過程只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領域。被訴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案件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最後進行了審判。實際上,大多數並非訴訟當事人的律師都在致力於勸說當事人避免進行審判,建議他們如何按照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則起草一個法律文件,比如說合同。
法律的基本原則
要理解《美國要案審判》中所敘述的案件的「要」的含義,需要對法律的分支、美國司法制度的歷史和輪廓、以及審判方式所依賴的程序和證據規則有基本的了解。盡管我們的編輯和撰稿人已經盡可能把法律術語變成了大眾語言,但有些法律術語依然沒有合適的字樣或詞語加以解釋。讀者在本書的末尾可以看到這些詞語的注釋詞表。
或許法庭最重要的性質是它是一個公共實體。在每一個案件中,法庭必須對事實做出判斷。在判斷它們的法律意義的時候,法庭不僅是在為訴訟當事人服務,而且是為更廣大的社會群體服務。在按照法律解決某一個具體爭端的時候,法庭為那些在未來可能遇到類似問題的人們提供指導,從而預先阻止一些可能潛在的訴訟。
所謂法官依判例判定的新方法——與立法相對——是我們這種司法體系中習慣法的自然的副產品。按照這種方法,現在的案例按照以前的判例的結論進行判定。這種「習慣法」是在數代法官的無數個判定的基礎上形成的復雜的規則體系,它的源頭可以追溯到英國的中世紀。因此,習慣法早於立法機關的確立。立法機關的首要任務是起草那些由以往案件所得出的經現代法庭解釋和應用的法律規則。
相比而言,「民法」是由羅馬的成文法典發展而來的,今天已成為西歐(當然除了聯合王國)以及路易斯安那普遍適用的法律制度。盡管今天調節公法或刑法(其中政府有著最直接的利益)、私法或民法(直接關繫到個體的利益)的法規數量在不斷增加,習慣法制度在我國的其他地區占據主導地位。
美國法院制度的根基
英國的法院制度原封不動地移植到了殖民地美國。在17世紀的美國,立法和審判被認為是一回事。在英國,議會被認為是最高法院。然而,殖民地開始形成自己的分層法院制度。金字塔的尖端是殖民地立法機關,主要功能是上訴法院。在它下面的是一個高級法院網,主持法官中經常包括殖民地長官,它的職能是聽取下級法院審理案件中的民事上訴。高級法院也審理刑事案件。第三級地方法院經手審理殖民地美國的大多數案件。這些地方法院也履行著政府的職能,比如徵募稅收,為市民提供社會活動、經商和討論政治的機會。
這種三級制度經過修改後成為今天各種各樣州法院制度的主要框架。案件在最低一級法院審理,中間一級的受理上訴案件的法院審查所有審判法庭的上訴案件,高級法院負責對重要法律問題進行裁決。
隨著殖民地人口的增長,法院判決摘要也變得越來越長。法院應付越來越多的訴訟請求的方法就是使訴訟程序進一步復雜化。當法院提出復雜的程序要求的時候,上訴案件隨之減少,很多案件被法院駁回。到18世紀早期,隨著受過培訓的律師數量的增加,這種傾向被扭轉過來。
相反,被任命的法官經常是那些沒有受過法律培訓的外行。這種司法知識的缺乏增加了陪審團的重要性。在約翰·彼得·曾格誹謗案(1735)的審理中,陪審團判定被告無罪,盡管法官給出了完全相反的法律要點說明。這有助於確立這樣一條准則:陪審團對法官的法律要點說明要審慎考慮。然而,到18世紀後期,法官在認為陪審團的裁定與證據不符的時候,他們有權命令進行重新審判。今天,在沒有陪審團的審判中——即所謂的板凳審判——法官既要進行法律裁定,又要進行事實裁定。在陪審團審判中,角色被分配開來,陪審團做案件事實判定,而法律判定留給了法官。
到羅訴韋德案(1973)的時候,訴訟當事人使用化名這種做法已經習以為常了,而它最早出現是在17世紀80年代的後期,即「約翰·多爾」和「理查德·羅」的案子中。隱去原告和被告的真實姓名意味著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將按照案件的具體性質進行裁定,而不依據當事雙方的影響和關系。這種模式給很多被告以信心,他們希望能避免草率和不公的裁決。
憲法下的法院
美國憲法第三條以及第一部法官法(1789)確立了聯邦法院的三層制度,它大致是以當時各州運行的三方參與制度為藍本的。下面的兩層,包括審判和上訴法院,是在地區范圍內組織的,前者在數量上大大超過後者。地方法院過去是而且今天依然是審判法院,由單一的地區法官操縱。巡迴法院,即現在的聯邦上訴法院,當時僱用由三個法官組成的陪審團,跟今天一樣。盡管在當時巡迴法院主要是審判法院,而今天上訴巡迴法院致力於復審地方法院的裁決。最高法院當時主要——現在幾乎是無一例外地——致力於復審低級上訴法院的裁定,無論是聯邦的,還是各州的,然而,眾所周知,最高法院對各州主權給予了充分的尊重。例如,在巴克訴貝爾案(1927)中,最高法院認為弗吉尼亞法令批准18歲的卡莉·巴克被迫絕育是符合憲法的,因為她的媽媽生來弱智。而且包括九名法官坐庭。
憲法制定者們所承認的聯邦主義原則准許各州保留重要的權利。聯邦政府負責國家事務,比如外交關系以及州與州之間的往來,而各州保留著它們傳統的治安權力,比如管理公共健康、安全和道德規范。隨著20世紀後半期對公民權利的強調,各州很多調整道德規范的企圖被推翻。例如,在格里森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1964)案件中,最高法院發現該州(1879)的一條禁止使用或散發避孕工具的規定是違背憲法的。盡管法官在《權利法案》中沒有找到廢除這條規定的根據,但他們把新解釋的一項權利即隱私權作為他們裁定的依據。在羅訴韋德案中,這項權利得到了進一步拓展。結果,整個19世紀,法律很多領域的發展是由各州自己的立法機構和法院承擔的。直至今天,各州在合同法、刑法、侵權行為和非刑事侵害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
相反,聯邦法院的司法權,或者審理和裁判權,僅限於審理不同州之間的公民之間的案件、海事案件、以及聯邦法律管轄下的案件。第三種權力帶來了聯邦習慣法原則的發展,包括解釋憲法和法律條文的權力,以及推翻它們的權力,正如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一樣,它確立了司法復審的原則。這是內戰前的唯一特例,在更加臭名昭著的斯科特訴桑福德(1856)案中,最高法院廢除了一項聯邦法律。法院發現《密蘇里和約》是違背憲法的,原告是一個奴隸,而不是一個公民。當聯邦法院審理不同州之間公民的案件的時候,即我們所說的差異案件,它們必須運用根本性的法律,使每一個州都能從最後結果中獲得最大的利益。
審判程序
每個州法院都有它自己的一套程序規則。分別從1938年和1945年開始,聯邦法院開始遵循他們自己的民事和刑事程序規則,它與各州法院遵循的程序大相徑庭。
程序規則管理的不僅是審判本身,也管理著所有前導的有重要法律意義的事件。例如,它們可能管理著民事案件中原告提起訴訟的形式,即我們習慣上所說的起訴,它為立案奠定基礎。這些規則通常規定被告必須以正式形式對原告指控的時間做出答復。這些規則眾多而復雜,它們必須有效安排訴訟律師武器庫中眾多的法律武器,其中大多數要在審判開始前使用。實際上,大多數訴訟當事人沒有走進法庭內部。相反,他們的時間都用在與對方談判和起草訴訟請求上面了(通常,如果對方由律師代理,那就要通過他的律師進行談判民事案件中的雙方——甚至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可以為他們自己進行辯護。盡管如此,在吉迪恩訴韋恩懷特案(1963)中,最高法院規定在任何一個重罪審判中,每個被告有權為自己辯護,如果被告沒錢請自己的律師,國家就要提供。)。訴訟申請可以是下面的內容:潛在證人的審判前證據,以及文件和信息的交換,這為審判拉開了序幕。簡而言之,就是「透露」(指當事人必須透露事實真相等內容——譯者注)。希望對方的案子在審判前被駁回也可以是訴訟請求的一個內容。
透露的目的是篩除那些在審判中可能沒有價值的證據,比如不可靠證人的證明。同時,也是為了查明一些實際有爭議的問題,以免任何一方毫無防備——比如出人意料的證據等情況。起碼的要求是雙方在審判開始前都應該掌握與案件相關的所有信息,但通過透露揭露事實還是很晚近的發明。隨著《聯邦民事程序規則》的頒行,透露才成為訴訟的一個重要的部分。它也成為當今關於訴訟延遲和花費這一問題進行爭論的核心內容。
透露一旦完成,雙方訴訟請求的裁定一經做出,就要採取更多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審判順利進行。原告和被告雙方的辯護律師向法庭提交審判前的目錄草稿。該目錄包括自己一方要傳喚的所有證人的名單,以及己方要在法庭展示的文件記錄或物證。接下來,如果案件是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中的原告方已經選擇邀請陪審團的話,雙方就要選擇陪審團,這個選擇過程稱為(考察證人或陪審員是否合適的)預先審查。而且,尤其是在近些年裡,預先審查已經成為審判的一個重要階段,因為每一個辯護律師都會用盡機謀使陪審團同情自己的一方。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大陪審團開始審案。大陪審團傳統上由23個陪審員組成(與審判中6—12人組成的陪審團不同),它的目的是判斷原告提供的事實和指控是否可以作為起訴和最終審判被告的正當理由。其他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可以拿到審判前到庭的其他形式的只聽取訴訟證據的陪審團面前。例如,盡管電影明星拉娜·特納的14歲女兒謝利爾·克里斯蒂納·克萊恩因為年齡小自己沒有出面,但她仍然成為1958年一個驗屍官陪審團就其母親情人被殺事件進行訊問調查的對象。因為驗屍官陪審團提交了一個合理殺人的裁定,對克萊恩的犯罪指控被撤回。
憲法《第六修正案》保證被指控的一方有選擇自己同輩人做陪審團的權利,這個觀念跟習慣法本身一樣古老。《第六修正案》還保證被指控的一方被不偏不倚的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因此,在刑事案件審判中,陪審團的選擇更為嚴格。盡管預先審查總是使得雙方律師因為某種理由或者根本沒有理由否定預選的陪審員名單(稱之為強制反對),但《第六修正案》規定這個過程應該最後產生一個代表社會公正且不歧視任何階層任何人的陪審團。關於潛在陪審團的種族平衡問題的爭論可能是雙方策略的核心,正如在1968年黑豹黨人休伊·牛頓謀殺案審判過程中被告律師的質疑一樣。如果案件受到過多的外界干擾,法庭可以採取特別的措施保證陪審團的公正:封閉陪審團,推遲審判,甚至可以更換地點,正如1967年對殺人犯理查德·斯派克的審判一樣。
審判從雙方律師的公開辯論開始,首先是原告辯護律師闡述他的觀點——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律師通常是官方的,比如地方檢察官。(在原告陳述完畢之後,被告可以保留公開辯論的權利。)辯論可以使法官和陪審團對雙方提出的證據以及雙方各自對該案件的看法有一個全面的了解。接著,原告辯護律師進行他的陳述。首先是對原告提出的證人進行直接質詢,證人可以是所謂的專家證人,即不能對案件提出事實證據,但可以對相關的專業知識提供證明的證人。在直接質詢中,同時出示書面或具體的證據。每一方只允許向自己一方的證人公開提問,除非證明那個證人懷有敵意,遇到這種情況,就要向他提出一些誘導性問題,甚至是反詰。
反詰一般是由對方辯護律師進行的,他可以在證人退庭前向每一個證人提問。反詰的目的是對證人提出質疑或者使已經明了的事實更加有利於該律師所代表的一方。如果反詰得出的證據不利於進行陳述的一方,這一方可以通過對證人的再直接調查來駁回或澄清前面的證據。
當原告方列舉了所有的證據之後,被告方按照同樣的過程進行陳述。當雙方都對法官或法官和陪審團陳述完畢之後,先由原告律師,再由被告律師進行總結陳述,總結得出當事人的結論。如果是陪審團進行審理,法官會根據相應的法律對陪審員做出指示,包括哪一方有舉證責任,以及這種責任的尺度是什麼。舉證責任方要想取勝必須符合舉證的三個標准。大多數民事案件使用「證據優勢」標准,意思是說調查員必須保證所列事實一定要真實。有些民事案件,比如那些包含欺詐的案件,要求清楚可靠的證據,使事實確鑿無誤。最高標准適用於刑事案件,被告的罪行不能有一點讓人懷疑的地方。
陪審團有時候要經過幾個星期的審慎考慮。法官作為法律和事實的發現者有時候要仔細斟酌,有時候則要在離開法官席的時候當即做出裁定。如果案件屬於刑事案件,裁定必須是一致的。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法庭才最後宣布它的裁定,並進行判決。
證據規則
書面證據的採用受正式的規則的制約。盡管不是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他們自己的證據規則,但1975年生效的《聯邦證據規則》在大多數聯邦法院對民事和刑事案件起著制約作用。正如我們所猜測的,刑事案件有特別的規則。例如,如果在一個刑事案件中,某個州希望採用某個被告的供狀,法院必須做一個庭外調查,並聽取陪審團的意見(這也叫預先審查)。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判斷供狀是否是在保證被告米蘭達權利該權利因標志性案件米蘭達訴亞利桑那(1967)案而得名。該法案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捕之時,要告知他們有保持沉默的權利,讓他們知道他們所說的任何話都可能被利用為攻擊他們的證據,而且,如果他們沒錢請律師,國家應為他們提供律師。的基礎上自願出具的,是不是符合憲法。
律師可以在審判中提供任何新的他們認為可以對當事人有所幫助的證據——主要是人證,他們對手的任務是反對並阻止這些證據被採納,最常見的反對理由是關聯性、傳聞或拒絕泄露內情權。
關聯性是指提出的證據與所要支持的觀點之間的聯系。相關的證據,無論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必須能證明某個事實對案件而言是重要的。如果不公和偏見的危險超過了相關證據提供證明的價值,或者使案件更加混亂不清,或者誤導了陪審團,這些證據可以被拒絕。 間接證據的說服力以及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在1955年伯頓·阿伯特綁架和謀殺案中得到了很好的說明,被告被判毒死在死刑毒氣室,主要是因為盡管缺乏任何實際的證據,地方檢察官設法提供了受害者的沒有洗過的內衣,它的樣子和氣味給陪審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有些相關證據,比如可以確定證人的不負責任的證言會引起紛爭的時候,他提供的證據也不會被接受。
反對傳聞原則也許是最重要的——當然也是最復雜的——即證據的排他原則。《聯邦准則》把傳聞界定為「一種證明所說事實真實可信的敘述,而不是聲明人在審判或聽證中提供的證明」。換句話說,證人所提供的關於他人所說的、所寫的或者非口頭表達內容的證據不能作為所交流內容的可信的證據。之所以堅持反對傳聞原則,是因為證人的可信度是確定他的證言真實與否的關鍵。如果對方不能反詰傳達消息的人,如果陪審團不能仔細審查證人的行為,就沒有足夠的根據判斷證人陳述的准確度。刑事案件中出現的一個特例問題就是,《第六修正案》授予被指控的一方質詢或反詰所有對自己不利的證人的權利。
傳聞原則有很多特例,通常根據陳述的可信程度以及作為特例的必要性而定。例如,證人敘述一個人的臨終遺言的時候,他的證據通常是被接受的,根據是一個將死之人不會因為撒謊而得到任何好處,如果你對這一點有疑問,你只需要看看1960年芬奇-特里高夫案就清楚了。其中一個被指控為殺人犯的犯罪嫌疑人得到允許在法庭上大聲宣讀他妻子臨終時為自己自殺所做的懺悔。也因為這是在講述人死後留下來的唯一證詞。正像我們看到的,刑事案中的特例給被告——他的生命和自由系於一發——提供例外保護的特例更少。但情況也不盡然。州法律中有一個特例就是允許採納一個共謀者揭發其他共謀者所作的陳述,即使他的陳述是在所有共謀者都已在押的情況下所做的。這被認為是符合憲法的,即使通常的原則是這個共謀者的特例不適用於任何拘押後的陳述。
阻止接受新證據的第三個理由是拒絕泄露內情權,這個原則適用於發生在法定權利背景下,或者是其他私密關系中,比如夫妻之間,牧師和他的懺悔者之間,醫生和病人之間。
當然憲法《第五修正案》也規定了一個人拒絕做不利於自己的證明的權利,即拒絕自我牽連的權利。
上訴程序
審判法院作出裁定或刑事案件宣判之後的一段時間為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時間。在刑事案件中,裁定或判決可以被上訴。在1951年尤利斯和艾絲爾·羅森伯格間諜案審判之後,判決執行拖延了兩年的時間,因為他們就審判的過程和刑罰的嚴苛都進行了上訴。
在聯邦和大多數州的司法制度中,有兩個潛在的上訴階段:從審判法院到中級受理上訴法院,然後到高級法院。敗訴方有向中級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自由權利,而在大多數高級法院中,聽取上訴通常要慎重斟酌決定。(上訴通常要有訴狀並獲取有調取案卷令狀後才能到達高級法院。)
在習慣法發展的早期階段,無論在英國還是美國,法院被分成兩種類型: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院根據已經被接受的習慣法原則進行裁決,但侵害行為發生而普通法院沒有現成的補救措施的時候,衡平法院可以根據公平的一般法則解決這些問題。在衡平法院上訴,要提交事實和法律,對之進行復議和重審。但是,現在,兩種法院已經融合在了一起。上訴尋求的結果是推翻低一級法院的裁決或者進行重新審理,其理由幾乎無一例外的是法律的運用不當——比如法官對陪審團所指示的本案件所採用的法律——或者是程序錯誤。
刑事和民事案件上訴一般遵循同樣的軌跡。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差別在於雙重危險處境上面。只在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雙重危險處境原則是習慣法里根本的東西,但在《第五修正案》中有特例,它指出「任何人不能因為同樣的罪行被兩次置於生命或肢體的危險處境中。」這個原則在聯邦和各州之間得到推行。它防止了第二次審判,除非第一次是無效審判——在裁定前即宣布無效的審判,通常是因為陪審團陷入了僵局——或者被告對判罪進行上訴。例如,1982年克勞斯·范·布羅被定罪企圖謀殺妻子之後,他卻在1985年的二審當中卸掉了所有罪責。警官、被告們並不都像范·布羅那樣幸運,但是,雙重危險處境也防止了雙重懲罰,甚至使得任何在重審中加重刑罰的要求須經進一步的司法調查。在美國聯邦制度下,州和國家政府被認為是」獨立自主」的。因此,各自都可以在不踐踏「禁止雙重危險處境原則」的前提下根據不同的法律因為同一個罪行對被告進行審判。這個原則使得聯邦政府在1993年以踐踏羅得尼·金公民權罪審判了四個洛杉磯警官,即使被告在前一年在州法院過度使用暴力的指控中被判無罪。
辯護技巧
可以說沒有哪個律師對司法實踐中的所有方面都了如指掌。上訴比審判需要更高超的辯護技巧。通常,審判律師的技巧主要在於對人性的敏銳的觀察。比如,在三件套裙案件(1911)中,被告律師麥克斯·斯杜爾能在諸多分歧中得到一個無罪的裁決,是因為他懂得陪審團的心理。
有兩個工廠主因他們的146名工人死於火災而被送上被告席,理由是工人們工作的紐約城的血汗工廠按照被告的命令被上了鎖。表面看起來兩個被告的案子不值得同情,但是,斯杜爾能夠通過訴諸他們的直覺戰勝了陪審團的感情。斯杜爾有重要的控方證人——一個在火災中倖存的年輕姑娘,她把她的證詞重復了三遍。前兩遍一模一樣,而第三遍她改變了一個字。斯杜爾確信陪審團已經注意到證人是經過排練的,所以他贏得了這個案子。
其他一些審判律師——丹尼爾·韋伯斯特一下子跳入我的腦海——不是在他們的質詢技巧上獲勝的,而是因為他們雄辯的口才。但高超的辯護技巧和重大的案子結合起來的時候,就產生了令人難忘的審判。盡管1925年的司考普斯「猴子案」——即進化論學說,有重要的社會意義,但使該案件令人難忘的原因是克拉倫斯·達羅對原教旨主義政客威廉·詹寧斯·布賴恩——他是作為《聖經》專家做被告證人的——的機智的質詢,這是一種反傳統的策略,前提是布賴恩也做原告的辯護律師。
司考普斯案被改編成了戲劇,後來又被拍成了電影,它們用了同一個名字《遺傳風波》。其他案件,比如 1943年埃羅爾·弗萊恩強奸案,它們之所以有名,是因為它們把名人和丑聞緊密地結合在了一起。有些案件臭名昭著,是因為公眾認為不公平,比如1979年丹·懷特案,被告被判過失殺人而不是謀殺——部分原因在於不按常規行事的國防部,它認為懷特食用垃圾食品才是真正的兇手。
但也有些案件之所以出名,不是因為當事人有名,或者是誨淫的事實,或者是高超的技巧。正如在這篇文章開頭我寫的那樣,是因為它的公眾性。引人注目是大案要案的一個特徵,但或許美國歷史上「最大」的案子,對我們的人民最具深遠意義且影響最為深刻的是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1954)。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最後由最高法院裁決,勝訴方的辯護律師瑟古德·馬歇爾後來成了最高法院法官。這個案子的核心問題是,一個普通百姓希望她的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權利得到認可。由於推翻了「分離但平等」這個一直以來使我們社會分離合法化的原則,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點燃了一場社會革命,它改變了我們每個人的生活。
麗莎·帕多克

⑹ 猿猴訴訟案的簡介

另稱:
美國猴子案件
簡史: 1925年,在號稱最發達的美國,竟然發生了一場舉世矚目的「猿猴訴訟案」。 達爾文在其科學巨著《物種起源》中,用進化論推翻了「神創論」,完成了人類認識自然界的一次飛躍。然而,在《物種起源》問世的第66年,達爾文逝世後的第43年,在號稱最發達的美國,竟然發生了一場令人啼笑皆非的「猿猴訴訟案」。
20世紀20年代初,美國社會興起了一場由民主黨政客布賴恩領導的反進化論運動,這股潮流對美國政治產生的影響是如此之大,乃至1923年佛羅里達州議會通過決議,聲稱「達爾文主義、無神論和不可知論」不應在該州公立學校作為真理進行講授。1925年田納西州的法令更明確宣布:本州的一切大學,師范學校和其他各級公立學校,它們的任何教師如果講授了任何否認上帝創造了人的聖經學說的異端,都將作為違法論罪。
隨著這股潮流的泛濫,1925年5月7日,布賴恩在田納西州戴頓鎮地方政府向法院起訴,指控當地年輕的生物教員斯科普斯在課堂上講授進化論,違反該州法律。控告書上這樣寫道:「要是人是由猿猴進化而來的,那麼上帝干什麼去了呢?」戴頓鎮法院決定在7月10日開庭審理此案。
這一案件驚動了整個美國。開庭的這一天,以哈佛大學科特萊·馬瑟教授為首的許多有聲望的教授,科學家,都到庭就坐,准備為被告辯護。100多名記者蜂擁而至,現場采訪報導。戴頓鎮附近山區原教旨派的信徒則趕來為布賴恩助威。人口僅1500人的小鎮頓時沸騰了起來。
原告的主要律師就是大腹便便、反進化論運動的領袖布賴恩。他能言善辯,曾3次被民主黨推選為總統候選人,且有其子田納西州首席檢查官湯姆·斯蒂瓦特作助手。被告的辯護人是著名的刑事律師克拉倫斯·達洛、風度翩翩富有魅力的達特萊·菲爾德·麥洛、以及具有學者氣質,對法律造詣非淺的阿瑟·加菲爾德·海斯。雙方的陣容令人咋舌,可陪審團卻相形見絀了。12位陪審員中,有3位除讀過《聖經》之外,什麼書也未讀過;有一位竟是個目不識丁的文盲。
主審法官約翰·洛爾斯頓特邀了當地一位牧師為開庭祈禱。接著審判開始,在對法律程序進行初步交鋒以後,達洛起身作了開場白:「我親愛的朋友首席檢查官先生說,約翰·斯科普斯自己該明白,他為何到此受審,我也清楚他為何而來。他來此受審只是因為別人的愚昧與頑固猖獗,並已彼此匯合成一股惡流。」隨後,達洛發出了警告:「今天是教員受審,明天可能是哪一家雜志、哪一家報紙的編輯或哪本書的作者。不久,這將會引起人與人之間的對抗,宗教與宗教之間的對立,直到把我們倒退到那個『輝煌』的16世紀才肯罷休。到那時,任何敢於給人類帶來智慧、啟蒙和文化的人,都將遭到頑固分子的火燒。」然而,這擲地有聲的警告,無法阻止審判的繼續進行。
第二天,起訴開始,法庭傳證人到庭。斯科普斯的兩個學生膽怯地作證:斯科普斯曾教過他們進化論。但又補充說,他們沒有受到毒害。
證畢,布賴恩自忖爭端已清楚了,站起來直著嗓門向陪審團喊道:「基督教徒認為上帝創造人,而進化論則確信人是從原生物演變進化而來的。」他一手揮舞著生物教科書,氣壯如牛地譴責那些到戴頓來為被告辯護的科學家們:「《聖經》是決不會被那些千里迢迢而來的專家們趕出法庭的。他們妄想把人類祖先來自叢林的進化論,與上帝按其旨意創造人並安排於地球之上的理論,相互混淆,相提並論。」
話畢,他昂起頭,兩眼閃閃發光,臉上露出得意的神情。聽眾席上確也爆發出一陣掌聲,高喊「阿門」。
此時,麥洛拍案而起,反唇相譏:「恐怕布萊恩先生還不算是唯一的《聖經》護衛者。在這個國家裡,有許多人將他們的一切都奉獻給了上帝和宗教;而布賴恩先生則以旺盛的精力、極大的熱情,將自己大部分時間投入了忙碌的政治。」麥洛提高了嗓門,繼續說道:「跟真理是無法決斗的,真理戰無不勝。這一點我們不必擔心。真理不需要什麼布賴恩先生,真理是持久的、永恆的,它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支持。」
麥洛講完後,法庭里出現了片刻的靜寂。接著迸發出暴風雨般的掌聲,大大壓過了先前對布賴恩的掌聲。盡管麥洛在舌戰中獲勝,但法庭不再允許科學家們為被告辯護,宣布休庭。
由於天氣悶熱,古老而又窄小的法庭容納不了眾多的聽眾,再次開庭後,審判移至室外一棵大楓樹下進行。兩千多觀眾有的坐在木橙上,有的蹲在草地上,有的乾脆爬到汽車頂篷上,還有的從四面建築物的窗口探頭觀望。
審判開始後,起訴方藉助《聖經》向進化論發起進攻。達洛巧妙地向布賴恩反擊:「眾所周知,布賴恩先生可算是研究《聖經》的專家。作為《聖經》學術研究界的權威,他己名揚於世。」達洛的奉承話使法官愕然不解,使布賴恩也感到盲然。只聽達洛話鋒一轉,選讀了《創世紀》中的一段:「上帝在第一天,創造了早晨和夜晚。請問布萊恩先生是否相信太陽是在第四天創造出來的?」布賴恩的回答是:深信不疑。達洛追問道:「那麼,沒有太陽,怎麼會有早晨和夜晚的呢?」
布賴恩不停地擦著禿腦瓜上的汗珠,無言以對。人群里傳出一陣陣吃吃笑聲,就連那些虔誠的基督徒也抿嘴暗笑。達洛掃視了四周,步步緊逼,他問布賴恩是否相信夏娃的故事,布萊恩的回答當然是肯定的。「上帝為了懲罰蛇,從那以後讓蛇用腹部爬行,你相信嗎?」
「當然」回答又是肯定的。
「那麼,你知道在這以前,蛇是怎樣行走的呢?」
聽眾鬨堂大笑。布賴恩臉色鐵青,惱羞成怒,高聲叫道:「尊敬的法官閣下,我願意立刻回答達洛先生所有的問題,我要讓全世界都知道,這位基督的叛逆正在利用田納西州法庭,對上帝進行無恥的誹謗。」
「我抗議!」達洛喊道:「對於你的這種蠢見,只要稍有理智的基督教徒,是絕對不會輕信的。」
法官敲起了警堂木,以平息這一陣喧鬧聲。接著宣布休庭,第二天繼續開庭。
次日中午,輪到陪審團判決了。陪審員們聚集在草坪一角,悄悄地商量了9分鍾。法官宣布判決:被告斯科普斯處以100美元罰款,並償付全部審判費用。
美國南部的一些報刊,大聲歡呼布賴恩的「勝利」,可惜,布賴恩本人卻痛苦不堪,心力憔悴,於宣判後的第二天就在這個小鎮上一命嗚呼,見他的上帝去了。
這就是在美國科學史和法學史上一個經典的訴訟案——「猿猴訴訟案」。
具體事件:
1859年,查爾斯·達爾文發表了《物種起源》。到1900年,幾乎所有的人都相信地球已經存在了千百萬年。
但到了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城市化的急速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歐洲和北美的社會結構,美國一些人便把世風日下歸咎於「沒有神的進化論」。
1925年3月23日美國田納西州頒布法令,禁止在課堂上講授「人是從低等動物進化來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唆使田納西州的物理教師斯科普斯很快以身試法,製造了轟動整個美國乃至整個世界的歷史性事件——「猿猴訴訟案」。
案件被蓄謀製造
1924年底,田納西州立法會正就眾議員巴特勒提案———要求學校「不得講授任何否認人是神創的《聖經》教義,傳授人是由一類較為低等的動物演化而來的說法即為非法」進行辯論時,美國國務卿布賴恩在田納西州州府作題為「《聖經》是真的嗎」的演講,數百份演講稿被分兩批送到田納西州立法委員包括巴特勒的手中,最終促成了巴特勒提案在次年3月23日通過。公法規定違犯者即被視為輕罪人,並處以100-500美元的罰金。
當時田納西州的代頓市經濟低迷,年輕人拉斐耶認為某種公共廣告效應可以引起投資者的注意。1925年5月4日他在《查塔奴加每日時報》上讀到一篇文章,說「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正尋求一位甘願在法庭上驗證這條法律的田納西教師。「我們的律師認為,能夠在保證其不丟掉飯碗的前提下,安排一次善意的法庭試驗。」
當天,拉斐耶即找到瑞勒縣聯校董事會,翌日,「代頓公共廣告效應委員會」成立,斯科普斯就被說服作為一帖救急用的「催化劑」。他是一名足球、籃球和棒球教練,也教過數學、物理和化學。斯科普斯本人說:「我不能肯定我教過進化論。」
委員會讓斯科普斯向幾個學生證人「講授」,以便他們能夠「確切地」指證老師講授了進化論。接著,簽發了逮捕證,叫來了媒體如《查塔奴加新聞》,通知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田納西大學法律學校校長內爾博士做了斯科普斯的全權辯護人。一起舉世聞名的進化論審判案就此拉開了序幕。
國務卿掉到「陷阱」里
1925年5月13日國務卿布賴恩發表聲明,表示情願不要報酬也要參加這起庭審。
1925年7月2日,被告方在紐約制定了相關的戰略,犧牲掉斯科普斯被判無罪的機會,以求上訴到高一級法院甚至直到聯邦最高法院,希望這條「猴子法令」會被宣布為違背憲法。被告的首席律師是內爾博士、助辯律師為達羅等人;原告代表是田納西司法部長史得沃特,助辯律師為布賴恩及其子小布賴恩等。法官是勞斯頓,一位虔誠的浸禮教徒。參加庭審的這些主要人物,具有非凡的名人廣告效應。
為使整個世界的注意力聚集在進化論上,斯科普斯審判案提醒人們,進化論是將人與猴子聯系在一起的理論。
1925年7月20日下午,絕大多數記者因受不了酷熱、專家證詞的枯燥以及似乎不再有新聞亮點的暗淡前景,打道回府,從而錯過了庭審的轉折和高潮——布賴恩同意出庭作證並接受質詢。斯科普斯本人則撰寫一些最新的新聞故事,填補那些缺席記者留下的欄目空缺。
目的是羞辱國務卿而不是打贏官司
布賴恩認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就是德國進化論教育的一大直接惡果,而美國道德倫理水準的普遍衰敗也歸因於進化論的講授。關於進化論本身,布賴恩也提出了質疑。他准備了一份長篇演說,意在對進化論的真實性和充分性進行詳細的質疑,但被達羅和法官勞斯頓制止了。
傳喚對方律師作證嚴重不合規矩,所以傳喚「布賴恩出庭作證」這一計謀,耗費了被告方數天的時間。達羅的目的在於愚弄甚至羞辱布賴恩,而不是替斯科普斯辯護或者尋求真理。
在庭審期間斯科普斯是有機會免於定罪和刑事審判的。但達羅說:「為節省時間,就請法庭讓陪審團給斯科普斯定罪吧。」達羅的動議為該案上訴到高一級法院打開了大門。1927年1月15日,田納西高等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即認定巴特勒法案是合憲法的,斯科普斯有罪。
宣判後達羅宣稱:「我們在此盡了自己的全力,來擊退一種正在滋生蔓延於近代世界的濁流,即以宗教信條來驗證科學上的每一個事實。」而斯科普斯則強調判其有罪是不公正的,他將秉承學術自由的理念一如既往地去抗爭到底。媒體則認為,被告雖然敗訴,但進化論卻獲得普及,斯科普斯審判案是達爾文主義大獲全勝的一大經典案例。
但進化論的教學水平實際上是下降了。直到1967-1970年間,反進化論法才在田納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廢除。

⑺ 美國猴子案件的經過

經報界努力,布賴恩於5月13日發表聲明,表示情願不要報酬地參加這起庭審。由於其特殊的身份,特別是作為基督教原教旨主義的代言人,布賴恩的加入使這起審判案上升到某種大同盟的地位,並拓寬了主題。就在布賴恩聲明的翌日,美國第一流的刑事律師達羅在名記者門肯(H.L.Mencken)的敦促下也情願分文不收地為斯科普斯進行辯護,門肯告誡他說:「沒有人指責那個瞎吵吵的中學教員。要做的事,就是把布賴恩嘲弄一番。」之後不幾天,達羅與其友巴隆(D.F.Malone)給內爾拍去電報,表達了他們的意願。接下來的八個星期,為嚴肅的法律運作與滑稽的插曲所交織。為了與查塔奴加競爭,代頓成功地將正在肯塔基州度假的斯科普斯召回,用兩個月加速了法律進程,並且偽造了兩場辯斗以吊起媒體的胃口。7月2日,被告方在紐約制定了相關的戰略,包括將論辯的范圍擴大到科學與原教旨主義的斗爭,同時犧牲斯科普斯被判無罪的機會,以求上訴到高一級法院甚至直到聯邦最高法院,希望這條「猴子法令」會被宣布為違背憲法。被告的首席律師是內爾博士,助辯律師為達羅、馬隆、海斯(A.G.Hays,「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代表)、湯普遜(W.O.Thompson)及馬克埃威(F.B.McElwee),外加《聖經》權威波特(C.F.Potter);原告代表是田納西司法部長史得沃(A.T.Stewart),助辯律師為布賴恩及其子小布賴恩、麥肯茲父子(Ben G.Mckenzie;J.Gordon Mckenzie)、海克斯兄弟及哈加德;法官是勞斯頓(John T.Raulston),一位虔誠的浸禮教徒。參加庭審的這些主要人物,具有非凡的名人廣告效應;同時,為使整個世界的注意力聚集在進化論上,斯科普斯審判案提醒人們,進化論是將人與猴子聯系在一起的理論;再加上媒體的炒作和渲染,該案一時熱鬧得簡直象一台馬戲。有深意的是,該案的一些策劃者如海克斯兄弟和哈加德等又搖身一變成為庭審的當事人。經法官勞斯頓允許,斯科普斯於5月25日被大陪審團起訴。庭審從7月10日開始,到21日陪審團判決斯科普斯有罪、法官處以他100美元的罰金為止,實際審判8天。整個過程復雜而又冗長,主要是圍繞一些關鍵問題如陪審團的選擇、該法律是否合乎憲法的辯難所進行的機巧的法律運作,還有就是是否採信專家對於進化論和《聖經》的證言的辯論等。
此外,媒體的態度和表現尤值一提。7月20日下午,是庭審的轉折和高潮,但絕大多數記者(僅除6人外)因受不了酷熱、專家證詞的枯燥以及似乎不再有新聞亮點的暗淡前景,或打道回府、或尋找清涼與名勝的所在,從而錯過了庭審的轉折和高潮--布賴恩同意出庭作證並接受達羅的質詢。當一名記者被其代頓主人們問及何以從不參加庭審會時,他說:「哦,我不必知道發生了什麼,我只知道我的報紙讓我寫什麼。」更可笑的是,既然與會記者寥寥,斯科普斯本人就被徵用來撰寫一些最新的新聞故事,以填補那些缺席記者留下的欄目空缺。(,pp.183-184)媒體的如此態度和表現,又怎能保證報道的客觀與公正呢?
縱觀整個庭審經過,不論從法、理還是情各個方面來說,原告方特別是布賴恩都是贏家,值得同情和稱贊。相形之下,被告方尤其是達羅的辯護和表演就不能不令人頗多微詞以至於輕視有加了--從人為的陷阱預設、明顯的功利目的、強詞奪理的辯論方式直到輸紅了眼的賭徒式的惱羞成怒等,外加法官的態度等,所有這些事實均與那些在濃厚偏見誤導下的報道和傳說有著霄壤之別。

⑻ 有一部電視劇,關於雲南邊境緝毒的,裡面好像有個叫猴子的卧底

《湄公河大案》。

根據2011年湄公河「10.5」案件改編。由公安部宣傳局、公安部禁毒局、雲南省公安廳和中國電視劇製作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聯合拍攝,西雙版納州公安局協助拍攝。由安戰軍、游達志執導,陳寶國、李修賢、李立群、尤勇等主演。

該劇講述了中國公安機關在老、緬、泰三國警方的支持配合下,成功偵破殺害中國船員一案並破獲重大國際販毒團伙的故事,將展現出中國警察忠於職守、堅忍不拔、敢於擔當的職業精神以及跨國警務合作取得的積極成果,彰顯黨和政府保護人民的堅強決心的故事。

(8)電影猴子審判案是在哪裡拍的擴展閱讀:

劇情簡介:

公安部禁毒局局長江海峰臨危受命,成為「10·5聯合專案組」組長,曾與他一道出生入死的好戰友高野也想加入專案組,不料遭到同為警察的妻子於慧和副組長關慶林的強烈反對。他們都認為發生在兩年前的一起讓高野失去親人的車禍,使高野還未走出陰影,不適合參與這起案件。但江海峰突破重重阻力,力保高野加入專案組,並指揮高野尋找到一個又一個線索。

「10·5」案件的主謀蘇沃有著極大的野心,他善於藏身匿跡,幾乎沒有人能說出他的相貌或他的下落。蘇沃精心設計圈套,企圖獨占「金三角」販毒網路,以建立起屬於自己的毒品王國。他陰謀的第一步,便是在湄公河上製造一起慘案,陷害自己最大的對手,借刀殺人。

江海峰等專案組成員緊盯線索,卻發現信息不斷泄露。江海峰開始警覺,暗地尋找專案組中的內鬼……最終,中老緬泰四國警方人員出生入死,終於發現了蘇沃的蹤跡。

⑼ 美國猴子案件的主題

通過立法,州府(代表納稅人--家長的權益)有權通過劃定教學科目及其內容來控制它的學校。也正基於這一點,原告主張禁止由被告從數百英里外請來的代表進化論觀點的專家的證詞--問題的核心並不在於進化論的真實性如何,關鍵在於法律是否被觸犯。(,pp.147-182)
2.基本的理論依據
布賴恩指出,斯科普斯宣稱使用的教材即亨特的《大眾生物學》(馬隆更將之視為真理、智慧、科學、自由和進步的化身)本身是有問題的,即長於空泛的概括而短於實證的材料。的確,《大眾生物學》的空泛的概括實乃基於膚淺的證據,特別是露骨的種族主義觀點--它在討論五個人種時,將黑種人、棕種人、美洲印第安人、黃種人和白種人依次列出,最後得出「結論」說:「最高等的人種,是高加索人,即以生活在歐洲、美洲的文明的白人種人和白種人依次列出,最後得出「結論」說:「最高等的人種,是高加索人,即以生活在歐洲、美洲的文明的白人居民為代表的人種。」達爾文主義的這種極易被廣義化和社會化的危險傾向--尤以斯賓塞、尼采和海克爾等所鼓噪的社會達爾文主義、庸俗進化論的社會思潮為代表,正是布賴恩所深為憂慮的,也是他竭力反對進化論的主要動機之一。布賴恩認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就是德國進化論教育的一大直接惡果,而美國道德和基督教倫理水準的普遍衰敗在根本上也歸因於公立學校和大學里進化論的講授。在法庭辯論時,布賴恩曾以達羅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達羅在其名案--利奧波德(Leopold)、利博(Leob)兇殺案的辯護詞中說:「一個19歲的孩子,為了他在大學里被灌輸的哲學之過而被絞死,幾乎是不公平的。」這里的「哲學」,即尼采哲學,是一種深受達爾文影響的「超人」哲學。因此,達羅的辯護詞印證了布賴恩的憂慮。(,pp.147-182)
關於進化論本身,布賴恩也提出了質疑。他准備了一份長篇演說,意在對進化論的真實性和充分性進行詳細的質疑,但被達羅和法官勞斯頓故意而巧妙地壓制了。根據布賴恩在庭審結束後不久草擬的一篇題為《布賴恩先生談進化論》的短文中[10],可略知其主要論據:⑴根據達爾文緩慢漸變理論,任何兩個物種之間都應該有無數的「環節」或「中間型」存在。如果進化論是真的,那麼地球表面無處不應充滿著結論性的變化的證據。但是,現存的物種之間又是如此的分立和確定,彼此之間幾乎毫無聯系和過渡的蹤跡可尋。「(聯系和過渡的)證據的完全缺失可能是進化論是神話的最強的證據。」這一點,甚至連達爾文和赫胥黎也不得不承認。為此,赫胥黎曾私下警告過達爾文,如果要讓進化論符合證據,就必須容許大跨度、躍進式的進化。化石難題之成為達爾文進化論的致命傷,是其追隨牛頓、林耐和賴爾等「自然無飛躍」觀念的內在結果。近年提出的間斷平衡理論,即把進化的漸變和突變過程統一了起來--生物進化就是長時間的靜態穩定(漸變)和突然發生的進化飛躍(質變)交替出現的過程。[11]中國侯先光發現、陳均遠等證實的雲南澄江寒武紀「動物大爆炸」現象似乎初步證明了生物進化的間斷平衡理論,使傳統的進化論更受到了挑戰。[12]⑵對化石證據特別是美國自然歷史博物館長奧斯本(Henry F.Osborn)所推崇的著名的所謂「內布拉斯加人」(Nebraska Man)「牙齒」化石的可靠性進行了諷刺和質疑。彷彿是歷史的揶揄,就在布賴恩死後--即庭審結束後不久,所謂「內布拉斯加人」更加完整的骨骼被發現,確證根本不是一個猿人--既非一隻猿,也非一個人,而是一頭已經絕了種的野豬!除此之外,布賴恩還對進化的動力、達爾文「雌性性選擇原理」、達爾文關於動物眼睛與腿的由來理論等進行了質疑。布賴恩所提出的質疑,都是些很有意義的問題,其中大部分都是今天進化論研究所必須致力解決的。
此外,被達羅和媒體忽視或有意規避的重要事實,其一是布賴恩以及反進化論立法的提案人巴特勒並不反對講授進化論--只要它被視作一種理論而不是確實的事實而且其他主要可供的選擇如創造論也能給予同樣多的時間的話;其二是布賴恩並未要求在公立學校講授宗教,他所反對的是在公立學校對宗教進行攻擊。
3.出庭作證
審判案中最醒目的事件,是7月20日布賴恩出庭作證,這也是媒體及後來史家毫不掩飾的偏見的根源。傳喚布賴恩出庭作證--這一巧妙的計謀,耗費了被告方數天的時間,甚至進行了模擬綵排。傳喚對方律師作證這一嚴重不合規程的要求,從頭到尾都為史得沃特所反對,但為法官勞斯頓所允許,布賴恩本人也表示同意。布賴恩相信,他也會被允許讓達羅、馬隆和海斯站在證人席上來接受他的交叉質詢。但後來的事實表明,布賴恩是以君子之腹度小人之心,因而受到了不應有的愚弄甚至羞辱--達羅等人巧妙地迴避了出庭作證和被交叉質詢。達羅的伎倆是玩弄庭審詭謀,目的在於愚弄甚至羞辱布賴恩,而不是替斯科普斯辯護或者尋求真理。在近2小時的質詢中,布賴恩以壓倒性的優勢勝出了達羅,以其睿智、機巧、勇氣與坦盪還是贏得了個別媒體的同情與稱贊。[1] ⒈基本的法律依據
海斯強調,專家是必需的,只有他們能夠判定斯科普斯所教的是哪一種進化論及其與《聖經》關於創造的描述的關系。(,p.113)
2.基本的理論依據
馬隆提出了被告方關於法律、進化論、科學、《聖經》和宗教的意見:「如要定罪斯科普斯,原告必須證明,斯科普斯不僅講授了進化論,而且同時也否定了《聖經》的創造論。」「被告方認為進化論與《舊約全書》有沖突,但相信進化論與基督教沒有沖突。」(,p.117)7月13日,達羅作了一場關於言論自由的演講。具諷刺意味的是,達羅的基本觀點卻與布賴恩和巴特勒的理論和實踐相一致。三位科學家則將「爪哇人」(Java Man)和「貝爾當人」(Piltdown Man)作為進化論的「證據」,然而,他們卻不經意地證實了布賴恩關於進化論證據充分性的懷疑--前者在現在看來是有疑問的,後者即前已提及的「內布拉斯加人」,純粹是一場惡作劇!
3.被告方的表現
⑴明顯的功利目的。被告方尤其是達羅的根本目的,在於愚弄甚至羞辱布賴恩,以及犧牲斯科普斯被判無罪的機會,以求上訴到高一級法院甚至直到聯邦最高法院,希望能將這項進化論法令被判為違背憲法。為此,斯科普斯在5月25日、達羅在庭審期間都專門向一些預期的學生證人講解了進化論的細節,以便他們能以從斯科普斯那裡確實學到了進化論的身份出庭作證--達羅事實上就住在一個學生證人摩爾根(Howard Morgan)的家裡。[1]達羅甚至向法官勞斯頓解釋道:「閣下,被告所說的每一個字都對他本人不利,一切都是事實。」(,p.133)--事實上,斯科普斯是有機會免於定罪和刑事審判的。7月21日,達羅說:「為節省時間計,就請法庭讓陪審團給斯科普斯定罪吧。」(,p.306)達羅的動議為該案上訴到高一級法院打開了大門,巧妙地迴避了他不得不輪到被布賴恩交叉質詢的尷尬(雖然布賴恩要求這項權力),繞開了布賴恩的總結辯述及准備多時的結論性演講的威脅。(,p.186)
⑵輸不起的達羅惱羞成怒,以致污衊法官、藐視法庭。7月17日,盡管法官勞斯頓作了巨大的讓步,但達羅還是失望地眼看著被告方輸掉了論戰的每一個主題,惱羞成怒之下,竟污衊法官勞斯頓,並指控他偏袒原告、壓制被告。(,pp.204-207)斯科普斯後來(1967)撰文說,達羅的言行是如此過激,以致於「每個人都希望勞斯頓定他藐視法庭罪」。(,p.160)但最後,勞斯頓還是大度地寬恕了達羅。
但進化論的教學水平實際上是下降了。直到1967-1970年間,反進化論法才在田納西、阿肯色和密西西比三州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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