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仲裁法規定,申請仲裁應該具備三個條件
(1) 要有仲裁協議;
(2)仲裁事項屬於受訴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❷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❸ 仲裁范圍及仲裁的條件
法律分析:(一)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
根據仲裁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根據仲裁法第77條的規定,以下爭議不適用仲裁法:一是勞動爭議;二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二)申請仲裁的條件 仲裁法第2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符合下列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❹ 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仲裁的條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產生勞動爭議;在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和受案范圍之內;未超過仲裁時效;當事人有相關的證據材料且願意提起仲裁申請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❺ 仲裁時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仲裁協議必須具備的條件:當事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訂立仲裁協議的意思表示真實;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具有管轄權;仲裁協議中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協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❻ 什麼是仲裁協議及其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您好,
一、什麼是仲裁協議
所謂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
二、有效的仲裁協議須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有明確的仲裁事項。
相關知識:仲裁協議應包含的內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法定的內容。根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當事人在表達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個問題:
(1)仲裁協議中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要明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無法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仲裁機構也無法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確,最主要是要求通過該意思表示,可以得出當事人排除司法管轄而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結論。對這個要求,英國早在1856斯科特訴艾費里案中就確立了這項判例規則,也就是這個案件的判詞所說的:仲裁協議中必須包含有當事人不尋求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意圖。那麼根據這個要求,人們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約定,比如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等,這樣一些約定就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約定。
(2)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證明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協議是無效的。
(3)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不存在當事人被脅迫、欺詐等而訂立仲裁協議的情況,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請求仲裁的意思表達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級主管部門不能代替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它解決的是「仲裁什麼」的問題。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於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同時,仲裁事項也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糾紛的范圍。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范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因此仲裁協議應約定仲裁事項。
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事項,應當符合下面兩個條件:
(1)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仲裁立法允許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的無效。這已成為各國仲裁立法、國際公約和仲裁實踐所認可的基本准則。我國《仲裁法》第2條和第3條分別規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圍和不可仲裁的范圍。其中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從這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並不是所以的爭議都屬於可仲裁的事項,下列爭議不屬於仲裁的范圍。
a、涉及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爭議不屬於仲裁的范圍。例如,甲某與乙某就離婚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仲裁協議,請求某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那麼這個仲裁協議肯定是無效的,因為該仲裁協議約定的事項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圍。又比方講,一個老先生生後留下一棟房子,他的三個子女為繼承之事爭執不下,最後三個人約定讓某仲裁機構來明斷是非,這一約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圍,因而是無效的。
、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不屬於可仲裁事項范圍。而應由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來解決。行政爭議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等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的爭議等,它涉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是否合法的問題,這需要有權機的國家機關來判斷,而不應由作為民間機構的仲裁機關來裁決。
c、依法應由行政機構處理的糾紛不屬於仲裁的范圍。對民事糾紛應注意區分是財產糾紛還是侵權糾紛,侵權糾紛中屬於權屬方面的糾紛,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糾紛由行政機關專屬管轄,不能採用仲裁方式解決。再如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被侵權,按照我國《專利法》和《商標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只能向專利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機關請求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當事人就上述不屬於仲裁范圍的事項約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協議無效。
(2)仲裁事項具有明確性
即將什麼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該明確,如在供貨合同中,是將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爭議,還是因產品數量問題引起的爭議,或是因整個供貨合同引起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仲裁機構只解決仲裁事項范圍內的爭議。如當事人約定「就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爭議提交仲裁」,這一約定就排斥了對因貨物數量問題引起的爭議進行仲裁的可能性。在具體約定時,對於已經發生的爭議事項,其具體范圍比較明確和具體因而較容易約定;對於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要提交仲裁,應盡量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體事項的限制,採用寬泛的約定,如可以籠統地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這樣有利於仲裁機構全面迅速地審理審理糾紛,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❼ 仲裁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仲裁案件的審理人員。仲裁員的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應具備一定的學歷、資歷和專業能力。
3、仲裁員必須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
4、必須由具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擔任;
5、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從該條可以看出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員資格條件要求過高,而且該條關於仲裁員的專業資格的規定也過於強調法律專業,對其它專業有所忽略。仲裁是可以用在每一個行業的一種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機制,畢竟讓專家或行內人士來做仲裁員才是仲裁的一個主要優點,法律不應該把仲裁員的資格只限定在一個范圍內。
(7)關於仲裁的電影有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仲裁類型簡略
1、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根據所處理的糾紛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分為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前者是該國當事人之間為解決沒有涉外因素的國內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後者是處理涉及外國或外法域的民商事務爭議的仲裁。
2、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
根據是否存在常設的專門仲裁機構,仲裁可以分為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臨時仲裁是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臨時組成的仲裁庭而非常設性仲裁機構時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意見書的仲裁。機構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其仲裁協議,將它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某一常設性仲裁機構所進行的仲裁。
3、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根據仲裁裁決的依據不同,仲裁可分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對糾紛進行裁決。友好仲裁則是指依當事人的授權,依據它所認為的公平的標准作出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裁決。